关于开展技术援助项目自查自纠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技术援助项目实施企业:
《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5年第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16年1月8日正式施行,自即日起,对外技术援助项目均按照《管理办法》组织实施。请各企业认真组织本单位援外人员全面学习《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并在项目实施管理过程中贯彻执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援外管理体制改革成果,保证在实施技术援助项目按新的制度体系做好组织实施管理,经研究,我局对所有在实施技术援助项目开展系统性自查自纠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排查范围
全部在实施技术援助项目,即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开始执行、且尚未完成的技术援助项目。
二、排查要求和内容
(一)技术援助专家资质,人员更换、缺岗、离岗情况
根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成立技术援助专家组并指定组长,负责在受援国当地技术援助任务的组织实施和管理,确定的技术援助专家人选非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后的人员资质、条件等情况重新报我局确定。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主要选派本单位人员担任技术援助专家,因专业特殊或技术资质限制需要外聘人员担任技术援助专家的,应当对外聘人员进行必要的审查,并与外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各技术援助项目实施企业对本单位在实施技术援助人员派遣和履职情况进行排查,主要包括:
1、技术援助专家是否达到项目所要求的专业资质或同等技术水平;
2、技术援助专家实际在岗时间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3、技术援助专家离岗或更换是否报我局批准;
4、技术援助专家是否系本单位人员;如因专业特殊或技术资质限制须外聘人员担任技术援助专家的,是否与外聘人员签署劳动合同;
5、技术援助专家履职是否存在违规违约行为。
(二)技术援助项下物资管理
根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各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应区分专家物资、零配件和技术物资对技术援助项下援助物资进行归类和登记,加强对物资的管理,并在项目完成后及时与受援方主管部门办理移交确认手续,物资交接书面材料报我局备案。同时,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应依法承担所供物资的质量保证责任,对在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的非受援国原因导致的产品质量问题,应当负责修理或更换,并承担所需费用。
各技术援助项目实施企业完善技术援助项目项下援助物资的管理,保证按合同约定的种类、数量和规格型号等要求进行采购并运至项目现场,做到合理使用、妥善保管,并按上述要求对现场物资进行清点、归类,编制物资清单,于技术援助任务完成后及时移交受援方指定机构。
(三)做好按《管理办法》要求进行验收的技术准备
技术援助项目将按《管理办法》规定组织验收,并按合格和不合格评定项目实施质量和效果。各技术援助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对《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文件的学习和领会,做好按《管理办法》要求进行检查验收的技术准备,包括但不限于:接受对技术援助专家服务质量和效果进行的履职评估;依据技术援助方案制定智力成果工作方案,明确不同阶段具体技术任务及其配套智力成果完成的目标、时限、条件和程序,在技术任务完成后形成智力成果文件,并接受验收专家组评审等。
三、排查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6年2月6日)
各技术援助项目实施企业按上述工作内容和要求,对照《管理办法》对本单位承担的项目进行自查自纠,查找纠正本企业在实施技术援助项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自查后按照后附格式(详见附表)据实填报排查情况,经驻受援国使领馆经商机构附署意见后,由本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于2016年2月6日前报我局(主送主管地区处,抄送制度监督处)。经排查存在相关问题的,责任企业务必及时进行整改,有关整改措施应与排查情况一并书面报我局(主送主管地区处,抄送制度监督处)。
(二)抽查阶段(2016年2月14日至3月1日)
我局将在各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对重点项目进行重点检查和随机抽查。检查措施主要包括:
1、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内部审计。
2、通过检查验收、巡检、飞检、专项检查等多种形式赴项目现场进行核查。
3、委托驻受援国使领馆经商机构进行核查。
(三)处理阶段(2016年3月至4月)
对于在自查自纠阶段技术援助项目实施企业发现问题并积极整改的,我局将视情节轻重从轻处理或不予追究责任。
对于在实施检查阶段发现企业存在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等行为或存在问题拒不整改的,我局将根据援外规章制度和合同规定对其进行违约违规处理,并按照《对外援助管理办法(试行)》第七章第四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提请商务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自处罚生效之日起二至六年内不选定其参与援外项目。
请各企业负责人高度重视此次排查工作,认真部署自查自纠,把责任落实到人,开展全面深入的排查,及时报送自查自纠情况。我局将把不按要求及时报送自查自纠情况的企业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同时将相关情况在援外企业内予以通报。
联 系 人:王法、王岳
联系电话:010-68108025、68108030
传 真:010-68108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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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国际经济合作事务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