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合同常见的十个 “坑”(下)
上一期我们介绍了泰国合同的“标题坑”“主体坑”“资质坑”“税务坑”和“账户坑”。这一期继续分享另外五个“坑”:
“语言坑”:泰国的官方语言是泰语,泰方通常习惯用泰语起草合同,而中国企业和个人更习惯中文合同。在实践中,中方与泰方之间的合同经常泰中或泰英双语作为合同语言。而泰国法院天然倾向于优先适用泰语条款。因此,中方在签订这种双语合同前,一定要仔细核对两种语言条款的意思是否一致。
“适用法律坑”:在泰国境内履行的合同,默认适用泰国法律。如果是泰方与外方签订的合同,双方也可以选择适用外国法律或国际规则。但是,如果选择了外国法律,一旦在泰国法院发生诉讼,泰国法官会要求外国律师出具关于外国法律的意见,否则泰国法官有权仍然适用泰国法律进行审判,这无疑增加了外方的维权成本。
“争议解决坑”:泰国与大多数国家都没有签订相互承认司法判决的协定,因此中方与泰方的合同争议,如果在泰国以外的其它国家起诉,判决也很难在泰国得到执行。而如果选择在泰国法院起诉,中方又难以放心。在这种情况下,国际仲裁是比较好的选择,但是国际仲裁的成本很高,泰方往往也难以接受。
“签字坑”:如果泰方是公司,应由授权董事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代表签字;如果泰方是个人,应由本人签字。中方应检查泰方签字人的身份证件,确保身份无误。
“见证坑”:根据泰国的实践,重要的合同和法律文书除了当事方签字之外,还需要有至少两名见证人共同签字。见证人起到在泰国法院证明合同被有效签署的作用。如果合同没有见证人签字,一旦发生纠纷,争议对方可以否认对合同的签署,给原告的维权造成很大的困难。
总之,中方与泰方签订合同,一定要从细节把关,防范风险,避免“踩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