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一德:协同配合保护好知识产权

发布日期:2024-06-21 16:42:56来源:经济日报作者:马一德
创新是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创新是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不久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中宣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于加快建设支撑国际一流营商环境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全面提升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知识产权在我国发展战略全局中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知识产权保护格局不断扩大,保护力量的队伍不断壮大,正努力朝着政府履职尽责、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执法部门严格监管、经营主体规范管理、行业组织自律管理、社会公众诚信守法的现代化知识产权保护治理体系演进。与此同时,经营主体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呈现出异质化特点,这意味着不同保护力量之间应发挥优势特长、合理分工布局。如何根据不同产业领域的特点实现各种保护力量之间的有效协同配合,成为新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问题。

例如,在纺织服装、农产品加工等传统制造业领域,仍存在侵权易发多发以及侵权易、维权难的现象,需要充分发挥行政保护低成本、高效率、严保护的优势;在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呈现新型化、复杂化、高技术化等特点,需要发挥司法保护的高水平、专业化优势;在电子商务领域,产生了不少商业维权案件,需要充分发挥调解、平台自治等社会力量的作用,统一协调部署和明确分工。

此前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力量的壮大也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提出,优化协作衔接机制,突破知识产权快保护关键环节;《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要求,健全统一领导、衔接顺畅、快速高效的协同保护格局。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分别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了有关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旨在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合作,优化协作配合机制,强化协同保护力度。未来,要多措并举,进一步贯彻落实相关政策的精神,高效协同保护好知识产权。

全面优化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保护的协同度。在保护标准层面,加强行政与司法在发布典型案例、制定司法解释、政策文件过程中的交流机制,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裁判标准相统一;开展专利行政确权与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联合审理、加强侵权民事诉讼与授权确权程序相衔接,有效解决知识产权授权确权与维权程序的不协调问题。制定实施全国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实施方案》指出,研究制定著作权行政执法指导意见,加强重大案件督办。推动重要行业和重点领域软件正版化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严厉打击进出口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活动。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记录仪、移动服务系统等设备装备配备。

优化快速协同保护机制。适应产业发展需要,完善快保护机构产业领域动态调整机制,建立专利预审情况监测和质量反馈机制。优化快速协同保护业务结构,探索开展资源调配共享、纠纷快速处理、复审无效案件多模式审理等试点工作。延伸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网络,健全维权援助工作机制。推广使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指引,鼓励各地积极开展公益性维权援助,提供面向中小微企业的维权援助服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进知识产权硕士专业学位建设,培养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人才。《实施方案》指出,加大专业人才岗位培养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保护队伍专业人才比例。推动建设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培训基地,支持技术专家、法律顾问和律师等参与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仲裁。此外,还应加强知识产权涉外人才培养。

(作者系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特聘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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