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数据资产“入表” 对行业、企业有何影响?

发布日期:2023-08-23 10:40:13来源:证券日报作者:韩 昱
数据要素作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五大生产要素,已然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那么,“数据入表”规定重点给出了哪些指引?对我国进入“数字资产”时代、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又有哪些助益?行业、企业又将受到哪些影响?《证券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业内多位专家进行解读。

8月22日,A股市场上数据要素概念股大热。业内普遍认为这与日前刚刚落地并由财政部发布的《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直接相关。

数据要素作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五大生产要素,已然成为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那么,“数据入表”规定重点给出了哪些指引?对我国进入“数字资产”时代、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又有哪些助益?行业、企业又将受到哪些影响?《证券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业内多位专家进行解读。

进一步理顺微观层面

对数字经济的计量流程

8月21日下午,国务院以“加快发展数字经济,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为主题,进行第三次专题学习。欣喜的是,就在同一天,财政部官网发布消息,为规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强化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财政部发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事实上,2022年12月份,财政部公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历经8个月后该征求意见稿转为正式稿,主要包括适用范围、数据资源会计处理适用的准则、列示和披露要求、附则等内容。《暂行规定》在“关于列示和披露要求”方面规定,企业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存货”项目、“无形资产”项目、“开发支出”项目下均增设“其中:数据资源”项目。

“数据资源可以作为无形资产或存货进行会计处理,进一步理顺了微观层面对数字经济的计量流程。” 萨摩耶云科技集团首席经济学家郑磊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已经相当大,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在企业经营的财务数据层面反映出新的变化。

北京高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源认为,《暂行规定》的发布,标志着我国进入“数字资产”时代迈出实质性的一步,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考量。

一方面,从制度层面看,除《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下称“数据二十条”)顶层设计外,仍以理论研究与行业倡导居多,实际落地的规则较少,《暂行规定》是具体的、实实在在落地的规则。另一方面,“数据二十条”将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提到了同等重要的地位,而产权、流通和分配的一个前提就是要确认数据“资产”,只有在数据被确认为“资产”的前提下才可进行。

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胡捷表示,《暂行规定》明确了数据要素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作为资产入表,首先有利于完整、准确地反映企业在数据要素的投入成本。其次,有助于数据在市场流通时的合理定价,最终可以促进数据要素在市场上的交易。

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数据资产化研究院执行院长王鹏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未来大量的数据资源在合法合规、符合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入表”,真正让数据要素发挥更大作用,将对上市公司的价值发现、非上市公司的估值判断产生诸多有利影响。

“数据资源‘入表’有利于日后数据资产的交易定价,进而推动数据要素市场的发展和壮大。”巨丰投顾高级投资顾问李名金对记者表示,《暂行规定》的出台将使得企业更加重视数据要素,重视数据资产的价值挖掘和使用,进而有助于实现其数字化转型。

对数据资产密集型行业

影响较大

针对企业在贯彻实施《暂行规定》时还需要注意哪些事项这一问题,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一是正确做好前后衔接、二是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三是积极加强信息披露。

在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方面,企业应当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关于相关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无形资产研究开发支出的资本化条件等规定以及《暂行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企业数据资源的实际情况和业务实质,综合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合理作出职业判断并进行会计处理。

胡捷表示,《暂行规定》明确了企业可以根据数据要素在其经营时的具体情况入表,一是可以比照无形资产或存货的处理原则计量。二是可计入基于数据要素产生的收入,这对于从事数据要素相关运营的企业是一个重大利好,在数据要素上的投入可以计为成本,资产负债表会扩张,对于融资资质和盈利计算都有助益。

“《暂行规定》的出台,主要对数据资产密集型行业影响较大,如计算机、通信行业等。”李名金分析称,《暂行规定》有助于推动和规范数据相关的企业执行会计准则,使得其报表能准确反映数据相关业务,更好地推进会计领域创新,完善数据资源对外交易的财务基础,进而服务数字经济治理体系建设。

在积极加强信息披露方面,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暂行规定》兼顾信息需求、成本效益和商业秘密保护,创新提出自愿披露方式,并围绕各方关注对披露重点作出规范和指引。企业应当充分认识提供有关信息对帮助更好理解财务报表、揭示数据资源价值的重要意义,主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暂行规定》的披露要求,持续加强对数据资源的应用场景或业务模式、原始数据类型来源、加工维护和安全保护情况、涉及的重大交易事项、相关权利失效和受限等相关信息的自愿披露,以全面地反映数据资源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的影响。

Co-Found智库秘书长张新原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分析称,从《暂行规定》内容上看,首先,企业将需要根据重要性原则增设报表子项目,并通过表格方式细化披露数据资源相关信息。其次,企业更加细致地披露数据资源的应用场景、原始数据来源、加工维护情况等细节信息,这有助于提高企业数据资产的透明度和可理解性。

张新原认为,《暂行规定》将促使企业主动加强数据资源相关信息披露,提高企业在数据资产领域的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同时,将促进数据资源的管理、利用的标准化和规范化,为相关行业和企业提供了统一的“数据入表”规则,促进数据资产的流动和共享。

郑磊认为,数据资产化程度较高的企业,通过确认应用场景和业务模式,将数据作为无形资产或存货进行确认,将有助于真实反映这类企业的资产状况,业绩也会相应得到改善,有助于企业获取更多的金融资源和产业政策等方面的支持。其所起的示范带头作用,有助于推动其他企业积极参与和加快向数字化转型的步伐,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快速高质量发展。

王鹏判断,《暂行规定》落地后,将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多元化的方式对自己整体的数据进行盘点,确定哪些数据是可自用的、哪些可用作交易、哪些计为成本。同时预计企业也会同相关的数据估值、数据质量评估等专业化服务机构、相关的金融机构深度合作,做好自己的数据治理、包括“数据入表”、数据资产化的业务,综合看来,这将推动企业的数字化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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