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平台知产侵权纠纷须综合考量
“随着数字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平台所呈现出的运营模式发生了较大变化,这也导致我们司法实践中涉平台侵害行为的表现发生了新的变化。”在日前举办的网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热点问题研讨会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刘军华表示,具体来讲,主要体现在网络服务分类的复杂化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判断的复杂化。
刘军华认为,相较于现行法律的规定,新时代网络平台所提供的服务复杂很多。由于现行有效的几部法律基本都能成为权利保护的规范依据,因而厘清各自适用的情形和规范要件,对于解决网络平台新技术新业态带来的新问题、促进网络平台自我治理、合理平衡各方利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下,网络视听产业快速增长。数据显示,2022年,网络视听产业规模破7274.4亿元,较2021年增长4.4%;用户规模已超过即时通讯,成为第一大互联网应用。在视听产业商业变现过程中,也产生了诸多平台知识产权法律问题。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王亦非表示,在涉视频平台、网络直播、网络文学等新型案件审理过程中,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判断更加复杂。我们要充分考虑技术发展背景,以权责一致为原则,保护创新和发展为基点,用规则之治促进各方主体多头共赢,最终保障新兴产业的和谐健康有序发展。
有关“网络虚假刷量”“关键词隐性使用”以及“网络游戏规则”等纠纷也是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规范的重点。全国审判业务专家陈锦川表示,对于隐性使用关键词的行为一般不应简单以违反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的理由而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要综合考虑消费者、参与竞争的市场经营者和权利人等各方主体的利益。而对于游戏规则、平台数据竞争,也应把握利益平衡原则,结合客观的竞争效果、社会背景、政策目标,将个案中具体利益在平衡框架下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