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墨加贸易协定中的农业条款及其影响
《美墨加贸易协定》(US-Mexico-Canada Agreement,简称USMCA)已经于7月1日正式生效和实施,取代了实施26年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标志着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进入了新贸易协定时代。
USMCA的协议条款长达1812页,包含市场准入、原产地规则、农业、贸易救济、投资、数字贸易、争端解决、知识产权等共34个章节,以及一些附加协议和官方信函。其中,25个章节均能在原NAFTA条款中找到对应,包括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农业、原产地规则等;新增的内容主要包括数字贸易、国有企业、中小企业、宏观经济政策与汇率等7个章节,并且升级了劳工标准。USMCA也引入了部分原先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的条款内容,有约2/3的章节与TPP重合。
事实上,USMCA与原先的NAFTA相比,共有三个方面的变化和发展:一是区域开放程度和水平进一步提升,引入了TPP协定的不少条款内容,提高了新规则和制度开放的水平。二是扩展了面向未来的新条款内容,例如数字贸易和宏观经济政策等,迎合了未来贸易和投资开放的需要。三是美国迫使墨西哥和加拿大做出让步,新条款和规则上更加有利于美国,美国将获得更多的收益。
正是美国基于自身利益修改条款并在一定程度上侵害加拿大和墨西哥的利益,使得部分条款内容呈现了保护主义的色彩,并对其他国家产生了排他性。第一,为了引导制造业回归美国,协定设置了一系列规定。例如汽车免税进口需满足75%的汽车零部件必须产自北美(此前为62.5%)、40%-45%的汽车生产必须出自平均小时工资超过16美元的工人、70%的钢和铝等原材料必须由北美生产等条件。第二,协定对三国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ISDS)进行了实质性限缩,对区域外国家在本地区投资将产生不利影响。例如,美墨之间取消了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这意味着第三方投资者将无法利用这一机制提起仲裁。第三,USMCA的“毒丸条款”加强了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歧视性约束。协定第32章第10条规定,若三方中任何一方与非市场经济国家达成自贸协定,要在开始谈判前3个月通知另外两方,且另外两方有权在6个月的通知期限之内选择退出USMCA并形成新的双边协定。“毒丸”条款将约束加拿大和墨西哥与第三方非市场经济国家开展自贸区谈判。第四,协定引入了“日落条款”,规定协定将在16年后失效,三国需要每6年对协议进行审核,决定是否续签。
在农业条款内容上,USMCA第三章就农业的国际合作、出口竞争、粮食安全、农业协商、农业特别保障、农业生物技术等做出了具体规定。整体上,USMCA基本保持了原有NAFTA框架下的三国农业承诺,但扩大了加拿大乳制品、禽肉及蛋类市场对美国的开放,并降低了美国小麦、酒类产品等的非关税壁垒,同时也增加了美国乳制品、糖、花生及棉花产品等对加拿大的市场准入。此外,USMCA加强了食品安全检验与动植物防疫检疫措施(SPS)的透明度,以及三国之间法规监管的一致性与同等性。特别地,在农业生物技术方面,三国首次制定了农业生物技术标准,包括基因编辑等新技术,且墨西哥与加拿大同意与美国就农业生物技术贸易相关事项加强信息交流与合作。
USMCA的农业新条款除了有利于扩大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相互之间的农产品贸易外,短期内对美国和墨西哥的相互农产品贸易影响不大,但美国和加拿大在农业条款上的博弈结果是美国农产品对加拿大的出口将更加有利。USMCA规定加拿大扩大乳制品、禽肉及蛋类产品对美关税配额,取消等级6及7的牛奶价格保护制度,有利于促进美国相关产品出口到加拿大。同时,加拿大同意对美国小麦与啤酒、葡萄酒、烈酒等酒类产品进口给予国民待遇,亦利好美国相关产品的出口。同时,美国也对加拿大的农产品出口扩大了出口,同意进口其奶制品、糖、花生及棉花产品,但对乳制品和糖类产品增加关税配额,逐步取消花生及棉花产品的进口关税,将利好加拿大相关产品出口美国。另外,USMCA在农业生物技术方面的条款,将促进三国农业技术的合作及发展,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农业的转型与升级。
USMCA的农业条款对中国农产品贸易的影响以负面为主。第一,USMCA的区域内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将扩大成员相互之间的农产品贸易,削减成员与中国的农产品进出口。美国是中国的第一大农产品贸易伙伴,加拿大也是中国除美国、东盟和巴西外的第四大农产品贸易伙伴。新协定农业条款的实施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负面影响中国的农产品贸易。
第二,中美贸易摩擦的背景下,农产品贸易一直是双方博弈的焦点。USMCA的农业条款或许将为美国的农产品出口创造更大的市场,进而降低对中国农产品需求的依赖,不利于我国的农产品贸易。
第三,USMCA取消了美墨之间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将导致中国在墨西哥拥有或控制的企业在美国投资,不能作为申诉方对美方提起诉讼。该条款将影响中国对墨西哥和美国的投资,农产品贸易和投资也不例外。
第四,USMCA加强了三国农业生物技术产业的合作,有利于促进农业科技的发展。美国和加拿大以及墨西哥的农业科技合作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将降低三国与中国的农业科技合作积极性,或许也会或多或少影响中国农业生物技术的合作创新。
第五,USMCA中的“毒丸条款”不利于中国未来与加拿大及墨西哥商谈自贸区,以及参与这三个国家为成员的自贸区。虽然加拿大和墨西哥一直声称未来与中国的经贸合作以及自贸区建设不会受到“毒丸条款”的影响,但条款的存在至少会增加谈判的复杂度。处于可行性研究中的中加自贸区,以及倡议中的中墨自贸区,未来的谈判可能都需要经过美国的许可才能开启。另外,中国未来如果希望加入全面而先进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由于加拿大和墨西哥都是协定成员,可能也会受到“毒丸条款”的制约。“毒丸条款”的存在桎梏了中国对外自贸区的谈判,也将负面冲击中国与这些潜在协定成员的农产品贸易。
整体上,农业条款对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的影响不突出,也不是USMCA中的核心内容,与NAFTA农业条款相比的更新程度也不大。并且,由于美墨加三国的农产品贸易相对稳定,对中国的农产品进出口贸易影响也会有限。
(李春顶为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经济贸易系主任,杨泽蓁为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硕士生。本文为中国农业大学“世界经济新格局”青年科学家创新团队专栏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