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共体论坛成员国同欧盟完成经济合作协议谈判
加共体论坛(Cariforum)成员15国于2007年12月16日凌晨在6个谈判区中率先完成就经济合作协议(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 略EPA) 同欧盟进行的最终谈判, 并达成一致。至此,从2004年4月16开始为期3年半时间的漫长谈判终于按科托努(Cotonou)协议的规定划上了一个句号,从而使双方的合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加共体论坛成员国(论坛国)与欧盟的合作是在非加太集团成员国(Africa, Caribbean and Pacific Group of Countries, 略ACP,非加太国)与欧盟合作总体框架内进行的。目前为止,双方的合作走过了几十年的历程,经历了不同历史阶段的考验,这期间双方的合作从主体到内容和形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一、双方合作的历史发展过程 合作萌芽期。早在1957年法、德、意、荷、比、卢六国签订罗马条约,建立欧洲共同市场(欧共市)之初,由于法国对非洲的殖民情结以及对原材料稳定供应的需求,协约便包括了同非洲中部和西部部分国家合作的有关内容,这为双方以后的合作奠定了基础。1957年双方确定了交往体制(Regime of Association), 启用第一期欧洲发展基金(European Development Fund, 略EDF)。 此后,欧共市6国同非洲18个国家先后又签署了两个雅温德(Yaounde)协定,欧共市先后又提供了第二、第三期欧洲发展基金。 英国于1973年加入欧洲共同体(欧共体),为各英联邦国家参与合作铺平了道路。随后,西班牙加入欧共体,又为后来的非加太国合作一方的地理分布带来一定影响。 合作正式启动。1975年,非加太合作国共同签署了布里奇敦(Bridgetown)协议,作为内部基本章程,规定了相互合作的规则,标志非加太集团的形成。同时,非加太国同欧共体签署的第一个洛美(Lome)协定生效,开启了双方的正式合作。 非加太集团的目标早期主要是协调各国立场,一致对外,共同与欧共体谈判,签署并实施协议,后来逐渐加入新的内容,如增强各国团结、增进各国人民相互了解、建立和巩固自由民主社会的和平和稳定、建立更为公正平等的世界新秩序。非加太国相互间的合作范围也从一致对欧,扩大到其它多边场合,如WTO舞台等。 合作发展轨迹。1975年至1990年,非加太国同欧共体共签署了四个洛美协定。1975、1980、1985三年,双方分别签署了三个洛美协定,各方缔约国分别为46、58、65个国家和9、9、10个国家,协定有效期均为5年。为配合三个协定的实施,欧共体分别提供了第四、第五和第六期欧洲发展基。1990年,非加太68国同欧共体的12国签署了第四个洛美协定,有效期10年,在此期间欧共体提供第七、第八期欧洲发展基金。1995年,非加太国和欧盟对洛美协定四进行一次审查和重签,双方缔约国分别为70和15个国家。 合作内容。四个洛美协定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具体情况侧重点略有不同,但总体上主要包括贸易安排、政治互信和经济援助三方面内容。根据协定,非加太国99%的工业产品可自由进入欧洲市场,无数量限制,免除关税。农业和渔业产品则另有条款规定,受配额限制。洛美协定实施期间,非加太国和欧共体成员国部长每年召开一次部长会议,双方每两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欧洲方面提供的欧洲发展基金主要包括援款、风险基金和私企贷款三部分,多用于有形的社会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其中援款主要用于技术和财政援助,非加太国曾指责欧洲利用援款推动出口,且派遣专家所占用费用过多。 在贸易安排、政治互信和经济援助总框架内,四个洛美协定又不完全相同。协定一把单方面的贸易优惠安排作为重点,协定二突出工业发展,协定三强调由工业化向自给自足和食品保障转化,协议四在冷战结束后的历史背景下更注重推动市场经济、人权、民主和法制建设。 合作过渡期。2000年6月13日,非加太77国同欧盟签署了科托努协议,重新确定了相互关系的总体框架。双方合作的重点是帮助非加太国发展经济,减少并最终消除贫困,逐步平稳地融入世界经济。为使双方的贸易安排符合WTO贸易规则,协议规定经过一段时间过渡后取消非互惠性的贸易安排。经WTO同意,过渡期内双方间业已存在的非互惠性贸易安排仍然有效。协议还规定2002年9月至2007年12月底双方将就签署经济合作协议进行谈判,所达成的协议于2008年1月1日开始生效。 二、经济合作协议的谈判 (一)、谈判的目标和原则。 目标: 1、 取得社会和环境可持续性的经济发展。 2、 提高加勒比小国在国际社会发挥有意义作用的能力,所发挥的作用要与其政治和经济自决意愿相符。 3、 促进加勒比国家结构性过渡,降低该地区经济的脆弱性,开创发展新局面。 4、 适当地调整加勒比地区经济发展方式和速度,以推动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原则: 1、 EPA应支持加勒比区域一体化,并以此为合作基础。 2、 EPA 应平等地促进该地区各国实现发展目标,并确保这种发展与各国发展战略相一致。 3、 EPA规定既应符合WTO的要求,又应包括各种特殊性差别待遇,这种待遇不仅限于过渡期和技术援助方面。EPA中的特殊性差别待遇的形式应超出现有WTO措施,并要有相应的具体规定,以有效地消除因市场和经济规模过小过弱而产生的制约因素。按照科托努协议的要求,双方要密切合作,努力争取在WTO范围内实现上述目标。 4、 EPA应在已广泛达成共识的范围内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允许各国在争取实现区域一体化目标的同时依据各自国情确定EPA的实施方式和时间表。 5、 EPA应包括洛美协定和科托努协议有关加勒比传统和非传统出口产品市场准入方面已经取得的成果,并在此基础上有新举措。 6、 EPA 应要求合作各方以相互合作的精神彼此做出有约束性的承诺,对重要事项进行共同磋商,确保协议取得预期成果。 (二)谈判的步骤。 论坛国同欧盟间的经济合作协议谈判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2004年4---9月)确定谈判的重点、范围和具体时间表。第二阶段(2004年9月---2005年9月)就对加勒比实现区域一体化的支持重点达成共识,并在充分考虑多米尼加与加共体自贸协定、加共体对其最不发达国家单方面市场准入的优惠待遇以及巴哈马和海地与加共体单一市场和经济体相互关系中的特殊地位等问题的基础上确定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经济合作协议时及此后所应达到的目标。第三阶段(2005年9月---2006年12月)综合各方意见,形成经济合作协议初稿。第四阶段(2007年1月---12月)磋商解决分歧,完成经济合作协议最终文本。 三、经济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于2007年12月16日完成的经济合作协议最终文本主要包括货物和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其他方面条款以及关于发展合作的相关规定。 按协议规定,论坛国将分阶段逐步对欧洲产品开放市场,具体安排是:10年内开放61.1%,15年内82.7%,25年后86.9%。但其中不包括农产品及以农产品为原料经加工后的产品、某些化学制品、家具、其它部分工业制成品。欧盟方面,除食糖和大米需要经过一段时间过渡外,将开放100%的进口市场。双方商定2009年9月前食糖进入欧洲市场需交纳过渡性关税,并受配额限制。此外,协议还规定在原有配额基础上,欧盟单独为多米尼加增加30,000吨食糖配额,为论坛其他国家另外增加30,000吨食糖配额。 各方在服务贸易和投资开放方面都做出了许多承诺。多米尼加服务市场开放80%,除巴哈马和海地外,其他国家分别开放50---62%。巴、海两国将于 6个月内确定服务市场的开放情况。欧盟则在为从事服务贸易人员的流动方面做出了新的重要承诺,以便为服务贸易提供便利。 此外,协议还在其他许多方面做出相应的规定,如海关和贸易便利、贸易技术壁垒、卫生检疫、农渔业、资金支付和资本流动、竞争、知识产权、公共采购、环境和社会等内容。 四、对经济合作协议的评价 论坛国率先完成同欧盟间进行的经济合作协议谈判,协议的最大特点就是从单方面的优惠转向互惠。协议中有些内容将分段实施,特别是给予论坛国的过渡时间较长,因此估计不会对双方市场构成太大冲击,即便出现一些小幅震动和调整也应在可控范围内得到吸纳。 总体来看,协议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双方互惠的非对等性。从货物贸易方面看,论坛国的市场开放采取分段实施的方式,从10年内的61%到25年后的86.9%,时间跨度较长,这为平稳过渡铺平了道路。即便25年后论坛国的市场也不会完全开放,敏感产品始终不在开放范围之内。而欧盟绝大部分市场则早已完全开放。从服务贸易方面看,论坛国开放75%市场,其中最不发达国家只开放65%,欧盟则开放90%。 2、区别对待的灵活性。针对个别国家的特殊情况和所处不同经济发展阶段的差异,协议采取了灵活务实的态度。如巴哈马和海地提交服务贸易和投资开放计划的时间允许推迟6个月,最不发达国家服务市场开放的比例仅达65%,多米尼加独自获得新增6万吨食糖配额的50%。 3、农业产品的特殊性。农产品贸易中,欧盟以进口为主,论坛国以出口为主。农产品,作为日常生活必不可少的重要商品,是欧盟所关注的重点,同时也是论坛国的传统出口产品,特别是在某些加勒比国家因历史原因更具有特殊的重要性。为照顾各方的利益,协议对此问题采取了必要的妥协,规定欧盟可在一定过渡期结束后再完全开放食糖和大米市场,但要为论坛有关国家增加一定数量的食糖配额。 4、协议内容的广泛性。目前国际贸易中非关税壁垒对市场准入构成越来越严重的障碍。为此,协议对与贸易有关的技术壁垒、卫生检疫、海关与贸易便利等许多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对如何建立解决贸易纠纷机制做出详细的规定。同时,协议还包括文化多样性、创新和知识产权、竞争、反商业贿赂、公共采购、环保等其他许多方面内容。 目前,世界各地区域组织发展很快,特别是近年来,各种形式的自贸区如雨后春笋,不断有涌现。其中欧盟形成得更早些,成员国间的合作更为密切,可谓区域组织合作的成功典范。同时欧盟作为一个整体同非加太各国的合作具有长期的历史,这期间各方都经历了不同的变化,但却一直在不断地发展壮大。欧洲一方内部合作逐渐深化,经历了欧洲共同市场、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欧洲联盟的不同阶段,成员国由最初的6国发展至几乎包括整个欧洲的27个国家。非加太国一方由最初的18国发展到目前的79国,其中非洲48国,加勒比地区16国,太平洋地区15国,内部合作范围也在逐渐扩大。随着经济合作协议的实施,双方的合作将在新的相互关系基础上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参加协议谈判的国家 1、 安提瓜和巴布达 2、 巴哈马 3、 巴巴多斯 4、 伯利兹 5、 多米尼克 6、 多米尼加共和国 7、 格林纳达 8、 圭亚那 9、 海地 10、 牙买加 11、 圣基茨和尼维斯 12、 圣卢西亚 13、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 14、 苏里南 15、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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