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 商 引 资 要 谨 防 欺 诈

发布日期:2006-11-23 03:29:24来源:Toronto作者:
我国自改革开发以来,各地的招商引资方兴未艾,对经济发展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有的单位和地方由于招商引资心切,轻信某些自诩为国际投资商的商人,而掉进陷阱,遭受损失。现将某些涉嫌欺诈的现象及其防范思考整理如下,供从事招商引资的人们参考。 一、 案例介绍。 几年来,国内不时有一些机构或企业诉称,他们在国内与某些所谓从事国际投资的外商签订投资合同(协议)后,对方神秘消失,再也联系不上,希望尽快寻找到“失踪”的国际投资伙伴,以便继续双方商定的投资项目。据了解,投资项目的中方单位着急,是因为之前有的已给“国际投资商”支付了一定比例的“项目前期费”或“手续费”或“评估费鉴证费”,需要双方继续合作往前走;再说项目签约之际地方甚或全国性媒体都作过报道,已有轰轰烈烈之势,投资人突然“蒸发”岂不令人愕然。下面举两个实例。 例1:加拿大某公司,仅在2001-2002年期间频繁在中国数省签约8个投资项目,涉及道路、旅游、能源、有色金属等领域,拟投资数额达6-7亿美元。每次签约,国内地方或全国媒体均有报道。据了解,该公司的法定地址位于多伦多一幢普通的居民住宅内,且只有留言电话,无法与其交谈。这种情况与动辄投资几亿美元的身份实不相称。后据国内某调查机构消息,上述公司负责人已涉嫌合同欺诈在华被起诉。 其涉嫌诈骗的手段是:在国内联系一些大型开发项目的合作单位,声称可为其引进开发项目的国外资金。在得到这些单位的信任并签订投资合作合同后,煞有介事对中方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然后办理资产评估手续,并承诺开具国际鉴证。在这个过程中,中方合作单位必须先行支付评估费和鉴证费。按照合同约定,一切手续就绪后,中方合作单位到国内银行办理所谓固定资产锁定手续并开具资产证书,然后国内银行再通过SWIFT(全球银行间金融协会)将资产证书发到国外融资银行。国外融资银行收到该证书后,再将资金汇到国内中方合作单位帐户。实际上,国内银行并不为企业办理所谓固定资产锁定手续,也并不开具资产证书。因此中方合作单位因无法获得这样的证书而构成所谓违约,从而导致原先交纳的评估费和鉴证费被嫌犯占有。 据称该公司涉嫌以此欺诈手段获得钱款以数百万元人民币计。 例2:另一在加注册的所谓投资公司,近几年分别在国内数省亦郑重其事签署投资合同(协议)若干,投资项目涵盖化工、纺织、建材等领域,拟投资近亿美元。国内若干单位分别诉称,该公司签约后“蒸发”,希望核查该公司注册文件认证的真伪。有的单位称已支付该公司数十万元人民币的“项目前期费”,有的则对先前是否已支付过什么大的费用三缄其口。据了解,涉案公司亦为在加一合法注册企业,认证文件本身是真实的;公司注册地点位于多伦多一普通居民楼的一个单元内。接受电话询问时,该公司人员对有关项目闪烁其词,并迅即挂断电话,不能不令人生疑。 二、 防范建议。 面对使人扑朔迷离的国际投资人,建议国内合作方在以下几个方面把好关口,以减少乃至避免上当受骗。 1、了解对方的背景,可能的话包括登门造访其公司注册地点等。要知道,仅仅落实对方注册文件的真伪是远远不够的。例如在加拿大,一般商业类公司的注册较为简单,无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也无办公地必须与居住地分开的要求。只要是当地有法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花几十元手续费就可以合法注册成立公司(包括在网上就可以注册),且公司名称可以起得很唬人,如“某国某某投资公司”等。而这样的合法注册文件要送到当地律师行公证、当地政府认证、再到外国使(领)馆认证,就都是顺理成章的事。国内一些地方或单位,看到“投资商”出示的文件上有外国政府部门的认证和我使(领)馆的认证,往往容易失去应有的警觉。要知道,文件经这样一系列的公证、认证后,只能说明在认证之际该企业真实存在,但丝毫不能说明公司的实力和诚信度。上述涉案公司均位于普通居民住宅区,有的甚至就是廉租居民楼内的一个单元,与动辄可以出手上亿美元的身份实不相称。如果国内合作伙伴在商谈合作事宜阶段看到或了解到这个细节,可能也就不会有引这个“资”的念头了。 了解背景还包括要求对方提供其过往业绩(投资)的证明及其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等,收到后以适当的方式加以核实。另外还可向对方所在地我有关商务机构、中国银行、贸促会代表处或当地有信誉的律师、会计师等咨询,然后再加以综合评估。 2、当然,即使对方的注册文件真实、业绩证明和银行证明齐备有力、注册办公地点豪华气派,仍只能说明过去,还不能完全说明未来。为此,还需要掌握合作项目的特点,并在支付环节安排对应的保障手段。 例如,上述案例1中,要求中方合作伙伴到国内银行办理所谓资产锁定手续、开具资产证书并通过全球银行间金融协会将证书发到国外融资银行。对这样一个重要的程序,本应在签署合同之前先向银行了解清楚是否有这样的业务,但几乎却都给忽略了,以致后来办不成,自己反而“违约“在先。 不法之徒手段再高明,其实也就是变着招要对方先掏腰包,为他虚设的“服务”或“货物”先付款。一般说,只要支付与获得捆绑在一起,就无风险,即所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否则对于支付方来说就存在风险,且支付的金额越大风险越大。所以在投资或其他涉及较大金额的商业活动中,首先应避免向对方预支大额费用。如确需预付,就要想法消除或最大限度减少其中可能隐含的风险。 例如,可以在合同(协议)中规定,预付前,受款一方应提供由信誉良好的银行出具的、以预付方为受益人的银行担保书,担保金额与预付款等额。预付方收到银行担保书并核查无误后再向对方预付。按国际通行的银行惯例,担保银行在担保书中将明确承诺:一旦担保书的受益方(即付款方),在担保有效期内,向担保银行书面提出受款方违约(当然包括“蒸发”)并要求索赔,担保银行将立即无条件将等额款项拨付给担保书受益方,而无需担保书收益方提出任何证据。银行担保有预付担保、履约担保等,适用于项目的不同阶段。采用银行担保,就将商业信用提升到了银行信用,对付款方来说风险大大降低。 3、及时报案。 案例1中,据悉四年期间受骗单位达上百个,但报案的不多。相当的单位因认为受骗金额不大或其他原因选择沉默,致使嫌疑人几年横跨数省并连续得手。教训深刻。 其实,引资单位只要在项目的投资和规划阶段,在法律、商务、金融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在投资合同(协议)及其细则的起草和谈判中,对双方的义务、责任、质量、支付、担保、争议的解决等条款,严格把握,杜绝合同漏洞,在加上恰当的自我保护措施,就可减少或避免风险。而一旦发觉上当受骗,就要及时报案,依法追回受骗款,减少损失,并让骗子受到惩处,不致使其继续祸害他人。 驻多伦多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室 2006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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