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色列对外贸易政策及出口战略

发布日期:2005-04-20 19:30:30来源:作者:

 

以色列于1991年开始实行贸易自由化政策,把自由贸易作为一种手段来增强以色列国内市场竞争、改善资源分配和提高工业效率。以色列工贸劳工部对外贸易管理局(简称贸管局)负责制订以对外贸易政策,促进出口,扩大现有市场和拓展新市场,改善以在国际市场上贸易环境。贸管局在全世界设有34个经贸代表处,各代表处与当地商界及以色列工业界有紧密的联系,并向其提供良好的服务,是以色列与国外进行经贸合作的桥梁和纽带。

 

一、2004年以色列对外贸易政策

2004年,以色列政府继续积极施行开创高效和外向型经济的政策,包括贸易和外汇自由化,削减政府补贴和预算赤字,解除政府管制和推行私有化。90年代初期,以政府出台的工业进口单边自由贸易计划全面得到实施,进口限制和非关税壁垒被消除,几乎所有工业产品的最惠国税率降到0—12%之间。另外,以贸易政策在促进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同时,还将持续扩大双边贸易协议网络作为目标。以色列与许多国家和国际机构之间签有涉及广泛的协议和贸易安排,使以出口商在国际市场上免遭歧视,公平竞争。贸管局帮助以出口商寻找商机,消除贸易壁垒,组织商团访问并与商业和政府机构洽谈等。贸管局还负责制订进口政策,包括核查在WTO规则框架下外国对以的进口政策,保护以民族工业免遭进口商品的冲击等。

目前以色列贸易政策目标是:扩大国际经贸协议网络,促进贸易发展,推动市场准入和抵制非关税壁垒;密切新老市场经济往来活动;扩大出口和促进基础建设投资;积极改善引资环境;提高以色列产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

 

二、以色列与国际经贸组织的关系

(一)与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关系1962年,以色列成为关贸总协定(GATT)成员国,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关于1995年建立世界贸易组织(WTO)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以是WTO政府采购协议的签署国之一,该协议在成员国间相互提供政府采购市场准入。以在基础电信和财经服务谈判中十分活跃,并承担着重要义务。作为其贸易自由化政策和多边贸易承诺的一部分,以色列还参加了国际电信联合会(ITA),在最惠国待遇基础上主动消除电信设备和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关税。

 

(二)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关系:以色列经济发达,已基本符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正式成员的条件。目前,以色列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观察员,并积极参与该组织的许多委员会和工作组,包括工业委员会,中小企业工作组,科技政策委员会,信息、计算机和通讯政策委员会及竞争政策委员会,加入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际投资和跨国公司宣言。

 

三、以色列贸易协定伙伴

(一)欧洲

1、欧盟(EU):1975年,以色列与欧共体(现称欧盟)签订了自由贸易协定。随着该协定被逐步执行,到1989年1月,协定变得更加成熟,以色列与欧盟国家关系因此而得到很大发展。在过去30年里欧盟已成为以色列最大的贸易伙伴。1995年11月,以色列与欧盟签订了包括原产地规则重新认定和以色列在欧盟科研框架计划成员地位等联合协议。

2、欧洲-地中海伙伴关系(Euro-Mediterranean Partnership):1995年在西班牙巴塞罗那举行的欧洲-地中海外长会议标志着建立欧洲-地中海伙伴关系的开端,也称巴塞罗那进程,形成了一个欧盟15个成员国和12个地中海南岸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关系框架。欧-地伙伴关系的主要目标是到2010年逐步建立欧洲-地中海自由贸易区。以色列积极参与了欧洲-地中海伙伴关系的各种论坛和委员会。

3、土耳其和东欧国家:以色列与土耳其签有自由贸易协定。以色列与东欧七国(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波兰、斯洛文尼亚、罗马尼亚和保加利亚)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

4、俄罗斯和独联体:以色列与俄罗斯和乌克兰贸易关系密切。双边贸易得益于双方最惠国待遇条款。商界和政府团组往来以及定期举行的合作会谈也促进了以与上述国家的贸易关系。

5、欧洲自由贸易联合会(EFTA):1992年,以色列与七个欧洲自由贸易联合会国家签署了自由贸易协定。该协定于1993年1月正式生效,并被以色列与欧盟现有协定所补充。欧洲自由贸易联合会国家有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和瑞典。

 

(二)美洲

1、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它是一个包括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在内的经济同盟,以与各成员国单独签有自贸协定。

2、美国:以色列与美国关系非常密切。1985年9月,以美签订了涵盖除农产品保护特别规定外所有贸易的自由贸易协定,1996年签署双边农产品减让特别协议。1977年,以美建立双边工业研发基金;1994年,成立以美科学技术委员会。

3、加拿大:1997年1月,以色列与加拿大自由贸易协定正式生效。以加两国政府还建立了项目促进联合基金。

4、墨西哥:2000年7月,以色列与墨西哥自由贸易协定正式生效。

 

(三)中美洲和南美洲:以色列一直在研究扩大与该地区的自由贸易,已计划与巴西、阿根廷、乌拉圭和巴拉圭就建立自由贸易区进行谈判。另外,以色列还密切关注着当前美洲自由贸易协定(FTAA)的谈判。

 

(四)亚洲和大洋州1985年前,以色列与亚洲国家的商业和经济联系不多。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以与该地区政治关系的改善为以进入亚洲市场创造了条件。另外,以色列在日本市场上享有“一般特惠制”(GSP)地位,即,以色列许多产品进入日本市场享受减税待遇。以色列与中国和印度签有贸易协定,给予以最惠国待遇,中、印市场成为以主要的目标市场。

    以色列与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一直保持贸易顺差。

 

(五)非洲和中东:以色列与埃及、约旦、摩洛哥、突尼斯、毛里塔尼亚、安曼和卡塔尔有直接贸易关系;与南非、肯尼亚、尼日利亚、加纳、赞比亚、象牙海岸、坦桑尼亚、刚果(金)及喀麦隆有一定的贸易潜力。

以与埃及签有贸易协议,在突尼斯和摩洛哥设有经济代表处。以与巴勒斯坦的经济关系建立在1994年巴黎协议基础上。

 

四、以色列出口战略

以色列地处中东,自建国以来,由于与周边阿拉伯国家关系紧张而阻碍了与邻国的贸易,对外贸易不得不向更远的地域寻找市场;同时,以色列和其邻国在发展和生产结构水平上的差异也促使欧洲和美国自然而然地成为了以色列的贸易伙伴。另外,由于国内市场比较有限,以不得不在很大程度上依靠对外贸易,以出口带动经济增长。为千方百计扩大出口,以政府强调实施出口导向战略,国家大多数有创造力的资源都致力于为工业出口服务,同时政府制订了一系列鼓励出口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有力促进了出口的较快增长,过去50多年来,以出口增长几乎达2200倍,从1950年的1300万美元增加到1975年的14亿美元,再增加到2004年的385亿美元。以色列政府出口鼓励措施包括:

(一)设立专门机构,为出口企业提供服务支持:1958年,以在工贸部下设立了非赢利组织出口协会(2002年更名为出口与国际合作协会),目的是向出口商提供服务,直接或间接促进以色列出口,其中包括:确定新市场;收集各国市场信息;与世界各国采购商、商业人士、专家会晤;提供保险、后勤、金融、运输、包装、关税等咨询服务;每年组团参加约80项国际展览;出版商业信息和调查报告;为出口商发行报纸;通过部门开发计划和人员培训鼓励出口等。

 

(二)降低出口风险,用金融手段支持出口1957年,以色列政府成立外贸风险保险公司(IFTRIC),目的是向以出口商提供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提供保险计划和咨询渠道;提供海外客户资信状况;通过向银行转让保险单或直接向银行出具担保,协助出口商筹措资金。自该机构成立以来,已向上百家企业提供过融资,金额达数十亿美元。该公司与国际保险机构和商业团体有着广泛的业务联系。

 

    (三)税费返还支持出口

1、进口原材料的关税与购买税返还 :进口用于生产用途的原材料、在以色列购买此类原材料均应缴纳关税、购买税。如果使用已缴纳上述税种的原材料生产货物并出口,则可以在各地海关退税部门办理退税申请。出口商既可根据出口商半年报告,退还出口货物中进口或国内采购原材料已缴纳的税款,也可以在进口或国内采购时延期纳税。

2、增值税返还:将货物或无形资产出售给在国内的外国居民、为外国居民提供服务等大多数出口行为属于零增值税交易。

3、码头费(Wharfage)返还 :经海运进口的货物均需缴纳相当于进口货物含关税价格1.1%的码头费。货物再出口时,出口商有时可以得到相当于已缴码头费80%的退款。
  

 

(四)财政资金支持

1、促进海外市场活动基金(Fund for Promoting Overseas Marketing):以色列政府于1991年设立了促进海外市场活动基金,由工贸部专门委员会负责管理,其宗旨是鼓励出口商到国外开展市场营销活动,分担这类营销活动的投资风险,最终达到扩大出口的目的;鼓励小型出口商实现与销售有关的创意,提高所有出口商的国际竞争力。

该基金用于资助下列市场活动:市场研究、海外办展、广告宣传、印刷目录、确定海外战略伙伴、设立海外分支机构和市场咨询顾问等。资助的对象分为三类:

1)小型出口商--在“基准年度”出口额不超过200万美元的出口商(“基础年度”指向基金组织递交资助申请前的日历年度),每年最多可获得5万美元资金资助,但不超过营销开支的30%。
    (2)中小型出口商——在“基准年度”内出口额为200万美元至700万美元的出口商;每年最多可获得20万美元资金资助,但不超过营销开支的30%。
  (3)中型出口商——“基准年度”出口额介于700万美元到1500万美元的出口商,每年最多可获得30万美元资金资助,但不超过营销开支的30%。
    2、中长期出口运输融资基金(Export Long and Medium Term Shipment Financing Fund):由以色列银行通过其授权的商业银行提供。

3、短期出口融资:出口商可以从国营的外贸风险保险公司(Israel Foreign Trade Risk Insurance Corporation)得到低息短期出口信贷和收款信用保险,尤其是对于向政治敏感市场的出口。

4、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资金支持:以色列将雇员在1-100人的企业定义为中小企业。以工贸部设立“促进中小企业基金”(The Fund for Promoting Small Businesses),在该框架下,国家提供贷款担保,鼓励银行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目的是帮助所有经济行业中小企业的设立和扩大,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五)免税贸易区与自由港:埃拉特是以色列的免税贸易区,区内企业享受下列优惠:提供服务的企业或居民免缴增值税;雇员可以得到工资外的劳动补助;向宾馆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免缴增值税。

海法、阿什杜德和埃拉特是以色列自由港,区内企业享受下列优惠:较低公司税(只限埃拉特);扣交股息(只限埃拉特);免除财产税;外汇使用不受限制。目前,上述各区的立法尚未颁布。


  (六)自由出口加工区:以色列1994年6月起实行《自由出口加工区法》(Free Export Processing Zones Law),拟在南部的比尔谢瓦附近建立自由出口加工区,成立相应的加工区委员会进行管理。但有关项目尚未具体落实。


  (七)确定新的出口目标市场:2002年,以色列根据形势的变化和需要,制订出除继续保持与原有主要自由贸易协定国的贸易合作外,将中国、巴西、俄罗斯和印度确定为其主要出口目标市场,并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制订了不同的计划,加大开拓力度,如组团考察目标市场、参加有关大型展览、举办研讨会、组织企业对口接触和会谈等活动,加深对这些国家市场的了解和认识,以达到增加出口的目的。另外,出口协会还向政府申请设立了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出口企业开拓上述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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