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贸易救济措施的法律依据及实践
一、加贸易救济措施运用的总体情况
加拿大是世界上运用贸易救济措施较多的国家之一。根据WTO的统计,自1995年1月1日至2004年底,加拿大共对外国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133起,在印度、美国、欧盟、阿根廷、南非和澳大利亚之后,居第七位;经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77起,在印度、美国、欧盟、阿根廷和南非之后,居第六位。
同期,加拿大共对外国进口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16起,经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7起,两项均排在美国和欧盟之后,居第三位。根据加拿大的法律,加可对一种进口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在16起反补贴调查中,14起是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
中国是遭受加拿大反倾销调查次数最多的国家,共17起,美国和中国台湾省排在二、三位,分别遭受13起和8起反倾销调查;印度是遭受加拿大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共5起,中国和美国排在二、三位,分别遭受3起和2起反补贴调查。
加拿大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主要对象是钢铁产品,其他主要包括食品饮料、木材及木制品、植物产品、鞋帽产品、化工产品等,具体情况见下表:
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涉案产品统计表
产品部门 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措施 反补贴调查 反补贴措施
钢铁产品 89 55 11 6
食品饮料 9 6 3 1
木材及木制品 7 调查未结束 1 调查未结束
植物产品 5 4 1 0
鞋帽产品 5 2 0 0
化工产品 4 2 0 0
2002年3月,加拿大对进口的九类钢铁产品发起保障措施调查,并对其中的五类产品采取最终措施,这是加拿大自WTO成立以来发动的唯一一起保障措施调查。
二、加贸易救济措施的法律依据
加拿大于1904年在其1897年海关关税修正案第六节中加入了有关反倾销的具体内容,这被视为世界上最早的反倾销法,距今已有百年历史。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加拿大积极参与关贸总协定和WTO组织的多边谈判,并根据谈判的成果制订或修改与贸易救济有关的国内法。加现行的与贸易救济措施有关的法律主要有:
1、《特别进口措施法》(Special Import Measures Act)
该法根据东京回合谈判达成的反倾销守则制定,于1984年12月1日正式生效,后根据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反倾销协议和反补贴协议进行了修改。《特别进口措施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所涉及的全部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是加拿大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2、《国际贸易法庭法》(The Canadian International Trade Tribunal Act)
该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在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的职能,还规定了加拿大进行保障措施调查所应遵循的实体和程序要求。
3、《海关法》(Customs Act)
该法规定了进口货物在加拿大入境清关时所涉及的各种问题,包括原产地查验、海关估价、关税计算和征收等。该法授权海关部门对被采取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的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4、《海关关税法》(Customs Tariff)
该法为海关法的配套法,规定了对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条款。
5、《进出口许可法》(Export and Import Permits Act)
该法授权加政府部门(主要为国际贸易部进出口控制局)对特定产品的进出口采取数量限制和监控措施,该法与加拿大保障措施调查及采取措施有关。
6、《执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法》(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greement Implementation Act)
该法规定了加拿大如何履行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承担的义务问题,并规定加拿大根据乌拉圭回合协议成果修改其国内法,以使加拿大所采取的任何措施都和WTO的要求相符合。
7、C-50法案(Bill C-50)
该法案于2002年6月经加拿大议会通过后正式生效。该法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中的有关承诺,对加《国际贸易法庭法》、《海关关税法》和《进出口许可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该法案规定在特定的条件满足时,将对从中国进口产品进行特殊保障措施调查。其规定的调查发起的条件比中国入世时所做的承诺更为宽松,因而调查也更容易启动。此外,该法还对《特别进口措施法》中关于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条款进行了修改。
三、加贸易救济措施运用的主管机构及职能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和国际贸易法庭负责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国际贸易法庭负责保障措施调查。此外,与贸易救济措施运用有关的政府部门还包括国际贸易部、财政部和联邦法院。
1、边境服务署(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
边境服务署于2003年12月由其前身加拿大海关税务署改组而成,通过加公共安全和紧急情况准备部(Department of Public Safety and Emergency Preparedness)部长向国会报告。该署负责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申请的接收并决定是否立案;负责调查倾销是否存在及倾销幅度,并根据倾销幅度决定反倾销税的征收;负责调查补贴是否存在及补贴额,并根据补贴额决定反补贴税的征收。
边境服务署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局(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irectorate)专司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工作。该局现有雇员123人,现任局长Suzanne Parent。局内设三个处,其中调查处两个,分别为工业产品调查处和消费产品调查处,负责反倾销和反补贴原始调查及复审;政策处一个,负责制定与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具体操作有关的各项政策,并负责处理与调查有关的各种辅助工作。
2、国际贸易法庭(Canadian International Trade Tribunal)
国际贸易法庭是准司法性质的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加财政部部长向国会报告。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该法庭主要负责倾销或者受到补贴的进口产品是否对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加国内产业的建立造成实质阻碍;负责进行公共利益调查;负责日落复审调查的启动。
国际贸易法庭依法独立进行保障措施调查,负责调查进口产品的激增是否对加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
国际贸易法庭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成员若干名,并设有一个秘书处,通常由三名成员组成小组负责一起贸易救济措施的调查工作。此外,还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才,包括经济学家、研究员和律师等,辅助调查工作。
3、财政部(Department of Finance)
财政部并不参与具体的调查过程,但财政部部长在名义上拥有最终确定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及采取保障措施的权力。此外,财政部负责《特别进口措施法》的管理工作,并根据WTO最新的谈判成果或加拿大参与争端解决的结果对《特别进口措施法》作出相应的修改;负责制定和管理加拿大的国际贸易和投资政策,特别是关于进口方面的政策,包括关税政策和贸易救济政策等;负责牵头参与WTO有关贸易救济规则的谈判;负责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过程中同其他国家(地区)政府之间的磋商;参与同其他国家(地区)之间的贸易争端的应对工作。
财政部国际贸易政策处(International Trade Policy Division)负责上述职能的实施。
4、国际贸易部(International Trade Canada)
国际贸易部于2003年12月由其前身外交和国际贸易部改组而成。该部主要负责制定加拿大的出口政策和贸易政策;负责参与WTO新一轮谈判;负责协调并参与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过程中同其他国家(地区)政府之间的磋商;负责协调组织同其他国家(地区)之间的贸易争端的应对工作。
国际贸易部贸易法律局(Trade Law Bureau)和贸易救济处(Trade Remedies Division)负责上述职能的实施。
此外,国际贸易部进出口管理局(Export and Import Control Bureau)负责根据国际贸易法庭关于保障措施调查所作的决定,对采取数量限制的进口产品实施监管。
5、联邦法院(Federal Court Canada)
联邦法院负责对国际贸易法庭和边境服务署在贸易救济措施调查中所作的最终决定进行司法审议。
联邦法院审判庭(Trial Division)和联邦上诉法庭(Federal Court of Appeal)负责上述职能的实施。
四、加贸易救济措施运用的基本程序
(一)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调查的基本程序
一般来说,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可以大致分为申请审查及立案、初步调查及初裁和最终调查及终裁三个阶段。边境服务署和国际贸易法庭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依法独立展开调查。
1、申请审查及立案
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申请一般由加国内生产者向边境服务署书面提出。边境服务署在接受申请的21天内决定申请书是否合格,如果认为缺乏相关的证据,则将申请书退回申请人并要求其补充材料。经补充的申请书将被视为一项新的申请,21天的审查期限也将重新开始计算。
边境服务署认为申请书合格后将正式签收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在签收的当天通知有关的出口国家(地区)政府。在涉及反补贴调查的案件时,会在发出通知的同时向有关的出口国家(地区)政府提供一份申请书的非保密版本,并通知该国(地区)政府可按照WTO有关协议与加政府进行立案前磋商。
边境服务署在正式签收申请书后将继续对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包括申请人是否具有国内产业代表性,证明倾销或者补贴存在的证据是否充分,倾销及补贴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等内容,并在30天内就是否立案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该期限可延长到45天。
如果边境服务署以关于国内产业遭受损害的证据不充分为由拒绝立案,申请人可在30天内将申请书递交国际贸易法庭。国际贸易法庭将在30天内审查申请书的内容,如果认为倾销和补贴的进口产品造成了加国内产业的损害,则会向边境服务署发出通知要求立案。边境服务署在接到国际贸易法庭通知后必须立案并启动调查。
根据《特别进口措施法》的规定,加边境服务署可以自行立案对某种进口产品进行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
2、初步调查及初裁
边境服务署在立案的当天将通知有关的出口国(地区)政府,并提供反倾销调查申请书的非保密版本。同日,边境服务署将向已知的出口国(地区)出口商和加国内进口商发出调查问卷以搜集有关的信息,在反补贴案件的调查中,还将向出口国(地区)政府发出调查问卷。
进口商在接到调查问卷后的21天内提交答卷;出口国(地区)政府和出口商提交答卷的期限为37天。边境服务署可考虑相关方要求延期提交答卷的申请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其他与调查有关的利害关系方也可通过书面形式向边境服务署提交有关的信息及评论意见,边境服务署将在调查中予以考虑。
边境服务署可通过发放补充问卷进一步搜集有关信息及证据,并可派调查官员赴出口国(地区)进行实地核查,以验证有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实地核查一般在初步调查阶段进行,也可以在初裁后进行,但在没有搜集到完整及充分的书面信息之前,边境服务署一般不会进行实地核查。如果相关方拒绝提交答卷,或者提交的答卷不完整,边境服务署将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初裁决定。
边境服务署在立案后的90天内作出关于倾销和补贴的初裁决定,并决定对进口产品采取临时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及反补贴税,或要求进口商提交保证金。特殊情况下,初裁决定将在立案后的135天自内作出。
国际贸易法庭在立案的当天收到边境服务署的通知及案件申请书,并于同日进行损害方面的调查并通知有关的出口国(地区)政府、已知的出口商和进口商以及贸易协会等。国际贸易法庭在初步调查中一般不发放调查问卷,而主要通过边境服务署转交的材料及相关方提交的证据及评论进行调查,并将在立案的60天内作出关于损害的初裁决定。
加往往对一种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可能是针对同一出口国的被调查产品,也可能是对某一国的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而对另一出口国的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在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中,会对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分别作出裁决。
3、最终调查及终裁
边境服务署作出初裁决定后,边境服务署和国际贸易法庭将继续进行调查,搜集有关的信息,直到作出终裁决定。
边境服务署将在初裁决定后的90天内作出倾销及补贴的终裁决定,并根据计算的倾销幅度及补贴额决定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征收。在最终调查阶段,相关出口商可向加边境服务署提交关于价格承诺的书面建议,修改出口价格,以消除倾销对加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出口国政府可向加边境服务署提交价格承诺的书面建议,取消对出口产品提供的补贴,出口商在出口国政府的同意下,可以修改出口价格,以消除补贴对加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如果价格承诺的建议被边境服务署接受,调查将中止进行。
国际贸易法庭在最终调查阶段将发放调查问卷,并举行关于公共利益调查的听证会,在充分考虑案件对加国内各方利益及加整体利益的影响基础上作出损害的终裁决定。待终裁决定作出后将对被调查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或反补贴措施。国际贸易法庭关于损害调查的终裁决定应在边境服务署初裁决定后的120天内作出。
4、调查的终止
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可因两种情况而终止:1)倾销或补贴没有对加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2)倾销及补贴不存在。
1)倾销或者补贴没有对加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如果国际贸易法庭在初裁决定中确定倾销或者补贴没有对加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调查将立即终止;如果国际贸易法庭在终裁决定中得出该结论,则将终止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执行。
2)倾销及补贴不存在
如果边境服务署在初裁决定或终裁决定中确定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或补贴额可忽略不计(倾销幅度小于2%,补贴额小于1%,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补贴额小于2%),调查将立即终止。
(二)保障措施案件调查的基本程序
保障措施案件调查的申请一般由加国内生产者向国际贸易法庭书面提出。国际贸易法庭在接受申请的21天内决定申请书是否合格,如果认为缺乏相关的证据,则将申请书退回申请人并要求其补充材料。经补充的申请书将被视为一项新的申请,21天的审查期限也将重新开始计算。
国际贸易法庭认为申请书合格后将正式签收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相关各方,并将继续对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包括申请人是否具有国内产业代表性,证明损害的证据是否充分等内容,并在30天内就是否立案作出决定。
案件启动后,国际贸易法庭将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发布调查小组报告,接受相关方提交的证据及评论,举行公共利益听证会等步骤进行调查,并在综合考虑加国内产业及下游用户利益的基础上作出结论。一旦得出进口产品数量的增长对加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结论,国际贸易法庭将向财政部部长提交该结论及采取措施的建议,包括对进口产品征收附加税或进行数量限制,并由财政部长作出最后的决定。
五、加拿大对中国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的总体情况及问题
自1981年至2004年底,加拿大共对中国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27起、反补贴调查3起、保障措施调查1起。从涉案产品来看,被调查产品主要为轻工产品,此外还包括机电产品、五矿产品、化工产品和食品土畜等。
根据WTO统计,1995年至今加拿大对中国产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数量列在印度、美国、欧盟、阿根廷、土耳其和南非之后,居第七位;加拿大是世界上第一个也是目前为止唯一一个对中国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的国家;加拿大还是针对中国进行特保立法的八个WTO成员之一。
加拿大对中国产品运用贸易救济措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特别进口措施法》第20条规定,在反倾销调查中计算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时,如果满足下列2个条件,调查机关可以采用第三国的成本数据计算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1)政府垄断或者实质上垄断一国的出口贸易;
2)产品的国内市场销售价格由政府决定,并且这种价格与产品在市场竞争条件下的价格明显不同。
这即是《特别进口措施法》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根据这一规定,加长期以来一直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实施反倾销调查时无视中国企业的成本数据,采取歧视性的替代国标准确定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致使中国企业常被裁定征收不合理的反倾销税。
但近年来,加在此问题上的政策及作法有所改变。在2002 年对中国挡风玻璃进行的反倾销调查中,加首次承认了中国挡风玻璃行业的市场经济地位。
2003年9月,加边境服务署(实际为其前身海关税务署)制订了关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新政策,并于2004年6月正式对外公布。 该政策规定,在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将以行业为基础考虑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并将推定中国所有行业为市场经济行业,即不适用《特别进口措施法》中20条的规定,除非申请人或者调查机关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特别进口措施法》中20条的规定仍将适用于中国。
这一政策的积极意义在于,将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证明责任由原先的中国政府及企业承担,改为由加方申请人或调查机关承担。而只要申请人不能提供或调查机关不能发现充分的证据,中国产品所在行业将自动享有市场经济地位。
该政策适用于反倾销调查及反倾销复审调查。在该政策出台后的木质百叶窗及其板材、钢制燃料罐、烧烤架、紧固件和复合木地板等反倾销调查中及自行车及车架的年度复审调查中,中国产品所在行业均享有市场经济地位。在钢制燃料罐反倾销调查中,申请方曾提出中国产品所在行业为非市场经济行业的主张,但调查机关以证据不充分为由拒绝接受。
2、特保措施
该法案出台至今加并未对中国产品进行特殊保障措施调查,但未来采取这种措施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在谈及2005年纺织品服装配额取消后中国产品对加出口问题时,加官员曾直言不讳地谈到,将考虑运用特保措施来进行限制。
根据C-50法案,加对中国产品进行特殊保障措施调查的理由有两种,其一是市场扰乱调查,即自中国进口到加拿大的产品,如其数量的增加或进口状况对于生产类似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商构成市场扰乱或市场扰乱威胁,则加可对中国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调查;其二是贸易转移调查,即因WTO其他成员对中国产品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导致或威胁导致重大的贸易转移(由向该调查国出口转为向加拿大出口),加可对中国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调查。
加对中国产品进行市场扰乱调查将在90天内完成,调查的程序和时限要求见下表:
市场扰乱调查时间表
天数 行动
1 国际贸易法庭启动调查并发放调查问卷
10 利害关系方应诉登记
15 相关方提交答卷
45 国际贸易法庭发布法庭调查记录
50 反对方提交意见
55 支持方提交意见
60 举行公开听证会(根据需要)
90 国际贸易法庭作出调查报告并提交加政府及财政部部长,并同时提出采取相关措施的建议
加对中国产品进行贸易转移调查将在70天内完成,调查的程序和时限要求见下表:
贸易转移调查时间表
天数 行动
1 国际贸易法庭启动调查并发放调查问卷
10 利害关系方应诉登记,相关方提交答卷
25 国际贸易法庭发布法庭调查记录
30 反对方提交意见
35 支持方提交意见
40 举行公开听证会(根据需要)
70 国际贸易法庭作出调查报告并提交加政府及财政部部长,并同时提出采取相关措施的建议
加拿大采取的特保措施方式包括征收附加税或将产品列入《进口控制清单》,实施数量限制。实施数量限制包括加政府根据中国入世承诺及加《进出口许可法》对中国产品进行数量限制,也包括中国主动对产品出口进行数量限制。
C-50法案中的部分条款与中国在加入WTO议定书中第十六条的承诺不符,授予了加调查机关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将对我产品出口构成严重威胁。
3、反补贴调查
加拿大在世界范围内首开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的先河。和反倾销调查相比,反补贴调查较为复杂,往往是对一国经济管理体制和外贸管理体制的全面审查,应对起来殊为不易。并且,从目前的案件情况来看,加对中国进行的反补贴调查是和反倾销调查同时进行的。这要求中国出口企业在很短的时间内要同时填写反倾销和反补贴两份调查问卷,给中国企业带来繁重的负担,稍有疏忽,则可能造成十分不利的结果。
加拿大是世界上运用贸易救济措施较多的国家之一。根据WTO的统计,自1995年1月1日至2004年底,加拿大共对外国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133起,在印度、美国、欧盟、阿根廷、南非和澳大利亚之后,居第七位;经调查采取反倾销措施77起,在印度、美国、欧盟、阿根廷和南非之后,居第六位。
同期,加拿大共对外国进口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16起,经调查采取反补贴措施7起,两项均排在美国和欧盟之后,居第三位。根据加拿大的法律,加可对一种进口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在16起反补贴调查中,14起是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
中国是遭受加拿大反倾销调查次数最多的国家,共17起,美国和中国台湾省排在二、三位,分别遭受13起和8起反倾销调查;印度是遭受加拿大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共5起,中国和美国排在二、三位,分别遭受3起和2起反补贴调查。
加拿大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主要对象是钢铁产品,其他主要包括食品饮料、木材及木制品、植物产品、鞋帽产品、化工产品等,具体情况见下表:
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涉案产品统计表
产品部门 反倾销调查 反倾销措施 反补贴调查 反补贴措施
钢铁产品 89 55 11 6
食品饮料 9 6 3 1
木材及木制品 7 调查未结束 1 调查未结束
植物产品 5 4 1 0
鞋帽产品 5 2 0 0
化工产品 4 2 0 0
2002年3月,加拿大对进口的九类钢铁产品发起保障措施调查,并对其中的五类产品采取最终措施,这是加拿大自WTO成立以来发动的唯一一起保障措施调查。
二、加贸易救济措施的法律依据
加拿大于1904年在其1897年海关关税修正案第六节中加入了有关反倾销的具体内容,这被视为世界上最早的反倾销法,距今已有百年历史。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加拿大积极参与关贸总协定和WTO组织的多边谈判,并根据谈判的成果制订或修改与贸易救济有关的国内法。加现行的与贸易救济措施有关的法律主要有:
1、《特别进口措施法》(Special Import Measures Act)
该法根据东京回合谈判达成的反倾销守则制定,于1984年12月1日正式生效,后根据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反倾销协议和反补贴协议进行了修改。《特别进口措施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所涉及的全部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是加拿大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2、《国际贸易法庭法》(The Canadian International Trade Tribunal Act)
该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加拿大国际贸易法庭在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的职能,还规定了加拿大进行保障措施调查所应遵循的实体和程序要求。
3、《海关法》(Customs Act)
该法规定了进口货物在加拿大入境清关时所涉及的各种问题,包括原产地查验、海关估价、关税计算和征收等。该法授权海关部门对被采取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的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4、《海关关税法》(Customs Tariff)
该法为海关法的配套法,规定了对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条款。
5、《进出口许可法》(Export and Import Permits Act)
该法授权加政府部门(主要为国际贸易部进出口控制局)对特定产品的进出口采取数量限制和监控措施,该法与加拿大保障措施调查及采取措施有关。
6、《执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法》(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Agreement Implementation Act)
该法规定了加拿大如何履行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承担的义务问题,并规定加拿大根据乌拉圭回合协议成果修改其国内法,以使加拿大所采取的任何措施都和WTO的要求相符合。
7、C-50法案(Bill C-50)
该法案于2002年6月经加拿大议会通过后正式生效。该法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中的有关承诺,对加《国际贸易法庭法》、《海关关税法》和《进出口许可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该法案规定在特定的条件满足时,将对从中国进口产品进行特殊保障措施调查。其规定的调查发起的条件比中国入世时所做的承诺更为宽松,因而调查也更容易启动。此外,该法还对《特别进口措施法》中关于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条款进行了修改。
三、加贸易救济措施运用的主管机构及职能
加拿大边境服务署和国际贸易法庭负责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国际贸易法庭负责保障措施调查。此外,与贸易救济措施运用有关的政府部门还包括国际贸易部、财政部和联邦法院。
1、边境服务署(Canada Border Services Agency)
边境服务署于2003年12月由其前身加拿大海关税务署改组而成,通过加公共安全和紧急情况准备部(Department of Public Safety and Emergency Preparedness)部长向国会报告。该署负责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申请的接收并决定是否立案;负责调查倾销是否存在及倾销幅度,并根据倾销幅度决定反倾销税的征收;负责调查补贴是否存在及补贴额,并根据补贴额决定反补贴税的征收。
边境服务署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局(Anti-dumping and Countervailing Directorate)专司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工作。该局现有雇员123人,现任局长Suzanne Parent。局内设三个处,其中调查处两个,分别为工业产品调查处和消费产品调查处,负责反倾销和反补贴原始调查及复审;政策处一个,负责制定与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具体操作有关的各项政策,并负责处理与调查有关的各种辅助工作。
2、国际贸易法庭(Canadian International Trade Tribunal)
国际贸易法庭是准司法性质的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加财政部部长向国会报告。在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中,该法庭主要负责倾销或者受到补贴的进口产品是否对加拿大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加国内产业的建立造成实质阻碍;负责进行公共利益调查;负责日落复审调查的启动。
国际贸易法庭依法独立进行保障措施调查,负责调查进口产品的激增是否对加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
国际贸易法庭设主席1人,副主席2人,成员若干名,并设有一个秘书处,通常由三名成员组成小组负责一起贸易救济措施的调查工作。此外,还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才,包括经济学家、研究员和律师等,辅助调查工作。
3、财政部(Department of Finance)
财政部并不参与具体的调查过程,但财政部部长在名义上拥有最终确定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及采取保障措施的权力。此外,财政部负责《特别进口措施法》的管理工作,并根据WTO最新的谈判成果或加拿大参与争端解决的结果对《特别进口措施法》作出相应的修改;负责制定和管理加拿大的国际贸易和投资政策,特别是关于进口方面的政策,包括关税政策和贸易救济政策等;负责牵头参与WTO有关贸易救济规则的谈判;负责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过程中同其他国家(地区)政府之间的磋商;参与同其他国家(地区)之间的贸易争端的应对工作。
财政部国际贸易政策处(International Trade Policy Division)负责上述职能的实施。
4、国际贸易部(International Trade Canada)
国际贸易部于2003年12月由其前身外交和国际贸易部改组而成。该部主要负责制定加拿大的出口政策和贸易政策;负责参与WTO新一轮谈判;负责协调并参与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调查过程中同其他国家(地区)政府之间的磋商;负责协调组织同其他国家(地区)之间的贸易争端的应对工作。
国际贸易部贸易法律局(Trade Law Bureau)和贸易救济处(Trade Remedies Division)负责上述职能的实施。
此外,国际贸易部进出口管理局(Export and Import Control Bureau)负责根据国际贸易法庭关于保障措施调查所作的决定,对采取数量限制的进口产品实施监管。
5、联邦法院(Federal Court Canada)
联邦法院负责对国际贸易法庭和边境服务署在贸易救济措施调查中所作的最终决定进行司法审议。
联邦法院审判庭(Trial Division)和联邦上诉法庭(Federal Court of Appeal)负责上述职能的实施。
四、加贸易救济措施运用的基本程序
(一)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调查的基本程序
一般来说,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可以大致分为申请审查及立案、初步调查及初裁和最终调查及终裁三个阶段。边境服务署和国际贸易法庭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依法独立展开调查。
1、申请审查及立案
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的申请一般由加国内生产者向边境服务署书面提出。边境服务署在接受申请的21天内决定申请书是否合格,如果认为缺乏相关的证据,则将申请书退回申请人并要求其补充材料。经补充的申请书将被视为一项新的申请,21天的审查期限也将重新开始计算。
边境服务署认为申请书合格后将正式签收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在签收的当天通知有关的出口国家(地区)政府。在涉及反补贴调查的案件时,会在发出通知的同时向有关的出口国家(地区)政府提供一份申请书的非保密版本,并通知该国(地区)政府可按照WTO有关协议与加政府进行立案前磋商。
边境服务署在正式签收申请书后将继续对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包括申请人是否具有国内产业代表性,证明倾销或者补贴存在的证据是否充分,倾销及补贴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等内容,并在30天内就是否立案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该期限可延长到45天。
如果边境服务署以关于国内产业遭受损害的证据不充分为由拒绝立案,申请人可在30天内将申请书递交国际贸易法庭。国际贸易法庭将在30天内审查申请书的内容,如果认为倾销和补贴的进口产品造成了加国内产业的损害,则会向边境服务署发出通知要求立案。边境服务署在接到国际贸易法庭通知后必须立案并启动调查。
根据《特别进口措施法》的规定,加边境服务署可以自行立案对某种进口产品进行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
2、初步调查及初裁
边境服务署在立案的当天将通知有关的出口国(地区)政府,并提供反倾销调查申请书的非保密版本。同日,边境服务署将向已知的出口国(地区)出口商和加国内进口商发出调查问卷以搜集有关的信息,在反补贴案件的调查中,还将向出口国(地区)政府发出调查问卷。
进口商在接到调查问卷后的21天内提交答卷;出口国(地区)政府和出口商提交答卷的期限为37天。边境服务署可考虑相关方要求延期提交答卷的申请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其他与调查有关的利害关系方也可通过书面形式向边境服务署提交有关的信息及评论意见,边境服务署将在调查中予以考虑。
边境服务署可通过发放补充问卷进一步搜集有关信息及证据,并可派调查官员赴出口国(地区)进行实地核查,以验证有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实地核查一般在初步调查阶段进行,也可以在初裁后进行,但在没有搜集到完整及充分的书面信息之前,边境服务署一般不会进行实地核查。如果相关方拒绝提交答卷,或者提交的答卷不完整,边境服务署将根据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初裁决定。
边境服务署在立案后的90天内作出关于倾销和补贴的初裁决定,并决定对进口产品采取临时措施,包括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及反补贴税,或要求进口商提交保证金。特殊情况下,初裁决定将在立案后的135天自内作出。
国际贸易法庭在立案的当天收到边境服务署的通知及案件申请书,并于同日进行损害方面的调查并通知有关的出口国(地区)政府、已知的出口商和进口商以及贸易协会等。国际贸易法庭在初步调查中一般不发放调查问卷,而主要通过边境服务署转交的材料及相关方提交的证据及评论进行调查,并将在立案的60天内作出关于损害的初裁决定。
加往往对一种产品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可能是针对同一出口国的被调查产品,也可能是对某一国的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而对另一出口国的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在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中,会对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分别作出裁决。
3、最终调查及终裁
边境服务署作出初裁决定后,边境服务署和国际贸易法庭将继续进行调查,搜集有关的信息,直到作出终裁决定。
边境服务署将在初裁决定后的90天内作出倾销及补贴的终裁决定,并根据计算的倾销幅度及补贴额决定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征收。在最终调查阶段,相关出口商可向加边境服务署提交关于价格承诺的书面建议,修改出口价格,以消除倾销对加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出口国政府可向加边境服务署提交价格承诺的书面建议,取消对出口产品提供的补贴,出口商在出口国政府的同意下,可以修改出口价格,以消除补贴对加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如果价格承诺的建议被边境服务署接受,调查将中止进行。
国际贸易法庭在最终调查阶段将发放调查问卷,并举行关于公共利益调查的听证会,在充分考虑案件对加国内各方利益及加整体利益的影响基础上作出损害的终裁决定。待终裁决定作出后将对被调查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或反补贴措施。国际贸易法庭关于损害调查的终裁决定应在边境服务署初裁决定后的120天内作出。
4、调查的终止
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可因两种情况而终止:1)倾销或补贴没有对加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2)倾销及补贴不存在。
1)倾销或者补贴没有对加国内产业造成损害
如果国际贸易法庭在初裁决定中确定倾销或者补贴没有对加国内产业造成损害,调查将立即终止;如果国际贸易法庭在终裁决定中得出该结论,则将终止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的执行。
2)倾销及补贴不存在
如果边境服务署在初裁决定或终裁决定中确定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或补贴额可忽略不计(倾销幅度小于2%,补贴额小于1%,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补贴额小于2%),调查将立即终止。
(二)保障措施案件调查的基本程序
保障措施案件调查的申请一般由加国内生产者向国际贸易法庭书面提出。国际贸易法庭在接受申请的21天内决定申请书是否合格,如果认为缺乏相关的证据,则将申请书退回申请人并要求其补充材料。经补充的申请书将被视为一项新的申请,21天的审查期限也将重新开始计算。
国际贸易法庭认为申请书合格后将正式签收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及相关各方,并将继续对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包括申请人是否具有国内产业代表性,证明损害的证据是否充分等内容,并在30天内就是否立案作出决定。
案件启动后,国际贸易法庭将通过发放调查问卷,发布调查小组报告,接受相关方提交的证据及评论,举行公共利益听证会等步骤进行调查,并在综合考虑加国内产业及下游用户利益的基础上作出结论。一旦得出进口产品数量的增长对加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结论,国际贸易法庭将向财政部部长提交该结论及采取措施的建议,包括对进口产品征收附加税或进行数量限制,并由财政部长作出最后的决定。
五、加拿大对中国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的总体情况及问题
自1981年至2004年底,加拿大共对中国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27起、反补贴调查3起、保障措施调查1起。从涉案产品来看,被调查产品主要为轻工产品,此外还包括机电产品、五矿产品、化工产品和食品土畜等。
根据WTO统计,1995年至今加拿大对中国产品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数量列在印度、美国、欧盟、阿根廷、土耳其和南非之后,居第七位;加拿大是世界上第一个也是目前为止唯一一个对中国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的国家;加拿大还是针对中国进行特保立法的八个WTO成员之一。
加拿大对中国产品运用贸易救济措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
《特别进口措施法》第20条规定,在反倾销调查中计算被调查产品的倾销幅度时,如果满足下列2个条件,调查机关可以采用第三国的成本数据计算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
1)政府垄断或者实质上垄断一国的出口贸易;
2)产品的国内市场销售价格由政府决定,并且这种价格与产品在市场竞争条件下的价格明显不同。
这即是《特别进口措施法》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根据这一规定,加长期以来一直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实施反倾销调查时无视中国企业的成本数据,采取歧视性的替代国标准确定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致使中国企业常被裁定征收不合理的反倾销税。
但近年来,加在此问题上的政策及作法有所改变。在2002 年对中国挡风玻璃进行的反倾销调查中,加首次承认了中国挡风玻璃行业的市场经济地位。
2003年9月,加边境服务署(实际为其前身海关税务署)制订了关于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新政策,并于2004年6月正式对外公布。 该政策规定,在对中国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将以行业为基础考虑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并将推定中国所有行业为市场经济行业,即不适用《特别进口措施法》中20条的规定,除非申请人或者调查机关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特别进口措施法》中20条的规定仍将适用于中国。
这一政策的积极意义在于,将市场经济地位问题的证明责任由原先的中国政府及企业承担,改为由加方申请人或调查机关承担。而只要申请人不能提供或调查机关不能发现充分的证据,中国产品所在行业将自动享有市场经济地位。
该政策适用于反倾销调查及反倾销复审调查。在该政策出台后的木质百叶窗及其板材、钢制燃料罐、烧烤架、紧固件和复合木地板等反倾销调查中及自行车及车架的年度复审调查中,中国产品所在行业均享有市场经济地位。在钢制燃料罐反倾销调查中,申请方曾提出中国产品所在行业为非市场经济行业的主张,但调查机关以证据不充分为由拒绝接受。
2、特保措施
该法案出台至今加并未对中国产品进行特殊保障措施调查,但未来采取这种措施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在谈及2005年纺织品服装配额取消后中国产品对加出口问题时,加官员曾直言不讳地谈到,将考虑运用特保措施来进行限制。
根据C-50法案,加对中国产品进行特殊保障措施调查的理由有两种,其一是市场扰乱调查,即自中国进口到加拿大的产品,如其数量的增加或进口状况对于生产类似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生产商构成市场扰乱或市场扰乱威胁,则加可对中国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调查;其二是贸易转移调查,即因WTO其他成员对中国产品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导致或威胁导致重大的贸易转移(由向该调查国出口转为向加拿大出口),加可对中国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调查。
加对中国产品进行市场扰乱调查将在90天内完成,调查的程序和时限要求见下表:
市场扰乱调查时间表
天数 行动
1 国际贸易法庭启动调查并发放调查问卷
10 利害关系方应诉登记
15 相关方提交答卷
45 国际贸易法庭发布法庭调查记录
50 反对方提交意见
55 支持方提交意见
60 举行公开听证会(根据需要)
90 国际贸易法庭作出调查报告并提交加政府及财政部部长,并同时提出采取相关措施的建议
加对中国产品进行贸易转移调查将在70天内完成,调查的程序和时限要求见下表:
贸易转移调查时间表
天数 行动
1 国际贸易法庭启动调查并发放调查问卷
10 利害关系方应诉登记,相关方提交答卷
25 国际贸易法庭发布法庭调查记录
30 反对方提交意见
35 支持方提交意见
40 举行公开听证会(根据需要)
70 国际贸易法庭作出调查报告并提交加政府及财政部部长,并同时提出采取相关措施的建议
加拿大采取的特保措施方式包括征收附加税或将产品列入《进口控制清单》,实施数量限制。实施数量限制包括加政府根据中国入世承诺及加《进出口许可法》对中国产品进行数量限制,也包括中国主动对产品出口进行数量限制。
C-50法案中的部分条款与中国在加入WTO议定书中第十六条的承诺不符,授予了加调查机关更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将对我产品出口构成严重威胁。
3、反补贴调查
加拿大在世界范围内首开对中国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的先河。和反倾销调查相比,反补贴调查较为复杂,往往是对一国经济管理体制和外贸管理体制的全面审查,应对起来殊为不易。并且,从目前的案件情况来看,加对中国进行的反补贴调查是和反倾销调查同时进行的。这要求中国出口企业在很短的时间内要同时填写反倾销和反补贴两份调查问卷,给中国企业带来繁重的负担,稍有疏忽,则可能造成十分不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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