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比亚石油工业发展与对外合作》 之六
对外合作(二)
勘探和产量分成协议的演变过程
1973年以来,利比亚一直采用产量分成的办法与外国石油公司开展合作。30年来,利比亚对该协议文本进行过四次修改,从2004年开始执行第四个版本。本文着重介绍利比亚的石油勘探和产量分成合同的演变过程,最近的区块出租活动,以及与此相关的利比亚国家石油公司和外国石油公司之间就勘探与生产权益所举行的谈判磋商情况。
利比亚国家石油公司(NOC)
国家石油公司和它的4家上游勘探生产子公司——阿拉伯海湾石油公司(Agoco)、锡尔特石油公司(Sirte)、瓦哈石油公司(waha)和祖韦提那石油公司(Zueitina)控制着全部上游石油工业,其产量占利比亚石油总产量的60%以上。国家石油公司还拥有炼油、石化、产品销售和油田服务子公司。国家石油公司的主要子公司如下:
上游勘探、生产:阿拉伯海湾石油公司
锡尔特石油公司
瓦哈石油公司
祖韦提那石油公司
营销: 卜雷加石油销售公司(主要负责利比亚国内业务)
服务: 国家钻井公司
阿拉伯钻井修井公司
舟韦夫北非地球物理公司
阿拉伯地球物理勘探服务公司
国家油田餐饮公司
阿拉伯利比亚阿尔及利亚地球物理公司
国家石油公司使用的第三版勘探和产量分成合同规定,利比亚政府通过国家石油公司及其上游子公司保持对勘探区块的所有权,外国石油公司作为国家石油公司的承包商开展业务活动。
国家石油公司依据1970年第24号法令成立,由公司主席和三名高级经理组成国家石油公司人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工作。国家石油公司直接向利比亚国家能源部报告工作。
国家石油公司是一个控股公司,通过30余个子公司和合资公司直接从事勘探和生产。
国家石油公司现任主席是阿卜德拉.萨利姆.巴德利(Abdallah Salem El-Badri)。他曾任国家石油公司主席、内阁第一副总理、国际石油输出国组织部长级会议的利比亚代表等职。
利比亚现任能源部长是法塔赫.奥马尔.本.萨特万博士(Dr.Fathi Omar Bin-Shatwan)。除石油外,能源部还主管电力行业。
1955年颁布的第25号石油法
利比亚的石油勘探和生产活动主要受1955年颁布的石油法及其相关法规的管辖。一直到1960年代,利比亚政府不直接参与区块业务。1973年合并所有法规,颁布行政命令,按勘探和产量分成合同授予油权,以取代区块合同。
1979年8月,总人大秘书处颁布第10号决定,授权国家石油公司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勘探和产量分成协议,承担勘探风险。实际操作为:每个合同单独对财务条件等进行谈判,合同签订报总人委批准后生效,作为发放许可证的依据。
法律、财务及合同条件
利比亚的石油合同随时间而变化,1950年代为勘察许可证,1960年代以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区块,1870年代为签订合资合作协议,1980年代以后为签订勘探和产量分成协议。
勘察许可证
1953年和1954年给9家公司发放了勘察许可证。这些许可对采集地震数据和钻探井未提要求,也不保证要按勘察许可证授予勘探区块。
区块合同条件
第25号石油法对区块合同作出了规定,1955年11月,埃索公司成为第一个被授予区块的公司。到1965年,利比亚总共签订了137份区块合同。这些区块合同规定按外国油公司确定的原油官方售价向利比亚政府支付税金和矿区使用费,该条件成为日后产生异议的焦点。
一直到1960年代末,利比亚政府一直没有直接参与区块业务活动。1973年颁布行政命令,合并各种法规,按勘探和产量分成协议授予油权,取代区块合同。
勘探和产量分成协议(第一版)合同条件
印度尼西亚首先使用勘探和产量分成协议对承担勘探风险、提供资金开发建设油气田的外国油公司进行补偿。该协议很快被大多数欧佩克成员国采用。在国家石油公司提取产量份额油以前,利比亚的勘探和产量分成协议没有成本回收的规定。然而,规定向国家石油公司支付区块使用费、税收和费用。所有勘探和产量分成协议均受利比亚法律管辖。
勘探和产量分成协议(第一版)于1974年起用,规定各方分配产品总量。1980-1981年推出第二版,增加了有利于国家石油公司的一些合同条款。1988年起用第三版,合同条款比较灵活,回收成本以后,合作各方才分配产品。1999年重新公布勘探和产量分成协议(第三版)标准合同,其条款与原标准合同一样。
1974年以来,所授予合同的财务条款如下:
●国家石油公司提供勘探区块,签约方承担全部勘探费用。
●国家石油公司直接参与全部商业开发,按照原油产量分成比例双方分摊开发费用。
●国家石油公司应承担的开发费用由签约方偿付,双方商定配给一个原油总产量的比例作为补偿。签约方免交区块使用费、所得税和费用。
有些财务条件是可以协商的。如:勘探和开采25年内国家参股最低50%,签字费、成本回收上限、按产量(B或基础因子)和签约方获利(A因子)变动情况相应调整利润分配、由国家石油公司从其所得份额油中缴纳税收。
由国家石油公司负责谈判和签订合同,但每份合同都必须经总人委(国务院)批准后方才生效。
勘探和产量分成协议(第二版)合同条件
●所有勘探费用由外国油公司承担;
●国家石油公司直接参与所有商业开发,不偿付开发费用;
●商定一个原油总产量比例作为签约方的利润和成本回收;
●国家石油公司负责缴纳全部区块使用费、所得税和其它费用。
按勘探和产量分成协议(第二版)合同,国家石油公司应分摊的开发费用由外国油公司承担,从达到商定的采油水平或者达到特定产品出口年份开始,在商定的期限内(5-20年)进行偿付。偿付中通常包括利息,但有时也不包括利息,有时也不是按实际支付利息,给予足够的偿付。国家石油公司按它的股份比例承担生产费用和深度勘探费用。
勘探和产量分成协议(第三版)合同条件
勘探和产量分成协议(第三版)实际是国家石油公司和签约方的产量分成合同,含成本回收和剩余产量分配的条款。根据勘探和产量分成协议(第三版)签订的合同,勘探风险全部由签约方承担。任何商业发现都必须有国家石油公司参股至少50%,当然,还可以通过谈判,获得更高的参股比例。区块使用费和所得税由国家石油公司代签约方缴纳,费率和税率在石油法中已有规定,现行比率是1975年第2号修正案确定的。折旧率是由1983年第3号法令确定的。
国家石油公司按份额支付它应承担的开发成本利息和商定的经营管理费用。规定的参股比例适用于所有生产并立即分配给国家石油公司。国家石油公司对超出其参股比例用于回收成本的产量不享有权利。对于签约方以前发生的勘探和评价成本,国家石油公司不予偿付。若任何一方不支付其应分摊的成本费用超过90天,另一方将从未付款方份额油中收回款项。
1980年代授予的合同对财务条款进行了修订,主要包括:
●国家石油公司直接参股所有商业开发业务(持股比例大多数为50%-75%)并按商定比例支付开发成本。
●按商定比例配给产量用于支付签约方成本和应分得的利润(一般为35%)。
●扣除生产成本油以后的剩余产量,按商定的与生产率(系数B或基数)和累积收益和累积开支的比例(系数A)挂钩,浮动进行分配。
其它主要合同条件包括:
●合同总期限25年。
●首期勘探期限3-6年,可以协商延期。
●不得中途强行出让。
●规定地震数据采集、钻探测和评价井口数等最低工作量。
●规定首期勘探工作投资额。
●支付设备租金和设备进口免交关税。
●若发生争议,按国际商会仲裁条例进行国际仲裁。
从宣布商业发现之时起,国家石油公司开始参股并提供50%费用资金。此前的全部开支均由签约方承担。生产费用由国家石油公司和签约方共同分摊,通常情况下,其分摊比例与国家石油公司分配的原油份额相同。这个比例通常为产量的60%-75%。在实际业务中,国家石油公司可能要求签约方为其垫付投产以前的成本费用。
2000年3月撤消了能源部,将其职能全部转移到国家石油公司。国家石油公司公布了新的合作模式的初步信息,表示将继续使用勘探和产量分成协议(第三版)标准合同,主要条件可以协商,公开招标和增加回收利用天然气的条款。
2004年3月又恢复了能源部,主管石油和电力。近期有报道称:原先预期新石油法将对颁发许可证和财务模式做全盘修改,最终只对下游工业相关部分条款做了较大修改。所说的标准合同中尚未公布天然气条款。然而,据报道,最新一轮许可证合同对天然气将有更为明确的规定。
在勘探和产量分成协议(第三版)条件下,国家石油公司的政策。
国家石油公司鼓励开发天然气供应当地市场和出口。欧佩克的配额只限制产量而未限制出口量,利比亚计划利用天然气来发电和炼油,替代当地日耗原油185,000桶的大部分用于出口。
在勘探和产量分成协议(第三版),国家石油公司修改了系数或基数B和系数A的财务条款,新的天然气气基数为1,石油则以日产2万、5万、10万和15万桶原油的生产率分档次商定相应的基数。以前,日产1万至7.5万桶原油的基数为0.10至0.95。
基数是可以协商的数字。它是按产出率确定的。例如:
产出(日/桶) 基数
达到20,000 B1
20,001-50,000 B2
50,001-100,000 B3
100,001-150,000 B4
150,000以上 B5
回收成本之后剩余的石油,由国家石油公司和签约方按与生产率(a)挂钩的公式和(b)R-或叫比例,即签约方扣除累积成本之后的累积收益进行分配。决定签约方利润油(亦称净原油,在标准合同中称NCO)份额自然增长的公式由三个要素组成:
按生产率计算所得“基数”;以签约方累计成本和累计收益之比计算所得“系数A”和净原油。“系数A”也是可以协商的数字,它是“R”或比率的涵数,其意义为外国公司扣除累计生产消耗以后所得原油的累计价值。例如:
比率或R 系数A
≤1.5-1.0 A1
≥1.5-1.0≤3.0-1.0 A2
≥3.0-1.0≤4.0-1.0 A3
4.0以上 A4
因签约方应得的份额是按:基数X系数A X 净原油进行计算。
对外国油公司所得份额油免征所得税、租金或其它费用。国家石油公司和外国油公司按股份分摊开发成本和运营成本,以生产当月的官方原油销售价格计算原油价值。
勘探和产量分成协议合同条款
第四版勘探和产量分成协议的做法是改变过去单独谈判,改为公开招标,对投资人引入更多的激励机制。
除修改部分合同条款外,修改后的第四版勘探和产量分成协议,还将包括在勘探和生产作业开始之前进行基本环保研究和环境影响评估研究;还包括开发天然气和结束石油作业后恢复油田场地等规定。
天然气条件
天然气条款包括:
-适当延长协议期限(非伴生气为30年);
-若天然气获得商业发现,将统一配置当地和国际市场进行销售。
-为确保开发项目获得经济效益,实行最低保护价和以包销方式来决定天然气价格。
-在实施开发计划前,要求签订天然气销售协议。
我们将专文介绍利比亚2004年即将实施的第四版勘探和产量分成协议,此不赘述。(王维田)
勘探和产量分成协议的演变过程
1973年以来,利比亚一直采用产量分成的办法与外国石油公司开展合作。30年来,利比亚对该协议文本进行过四次修改,从2004年开始执行第四个版本。本文着重介绍利比亚的石油勘探和产量分成合同的演变过程,最近的区块出租活动,以及与此相关的利比亚国家石油公司和外国石油公司之间就勘探与生产权益所举行的谈判磋商情况。
利比亚国家石油公司(NOC)
国家石油公司和它的4家上游勘探生产子公司——阿拉伯海湾石油公司(Agoco)、锡尔特石油公司(Sirte)、瓦哈石油公司(waha)和祖韦提那石油公司(Zueitina)控制着全部上游石油工业,其产量占利比亚石油总产量的60%以上。国家石油公司还拥有炼油、石化、产品销售和油田服务子公司。国家石油公司的主要子公司如下:
上游勘探、生产:阿拉伯海湾石油公司
锡尔特石油公司
瓦哈石油公司
祖韦提那石油公司
营销: 卜雷加石油销售公司(主要负责利比亚国内业务)
服务: 国家钻井公司
阿拉伯钻井修井公司
舟韦夫北非地球物理公司
阿拉伯地球物理勘探服务公司
国家油田餐饮公司
阿拉伯利比亚阿尔及利亚地球物理公司
国家石油公司使用的第三版勘探和产量分成合同规定,利比亚政府通过国家石油公司及其上游子公司保持对勘探区块的所有权,外国石油公司作为国家石油公司的承包商开展业务活动。
国家石油公司依据1970年第24号法令成立,由公司主席和三名高级经理组成国家石油公司人民委员会,负责管理工作。国家石油公司直接向利比亚国家能源部报告工作。
国家石油公司是一个控股公司,通过30余个子公司和合资公司直接从事勘探和生产。
国家石油公司现任主席是阿卜德拉.萨利姆.巴德利(Abdallah Salem El-Badri)。他曾任国家石油公司主席、内阁第一副总理、国际石油输出国组织部长级会议的利比亚代表等职。
利比亚现任能源部长是法塔赫.奥马尔.本.萨特万博士(Dr.Fathi Omar Bin-Shatwan)。除石油外,能源部还主管电力行业。
1955年颁布的第25号石油法
利比亚的石油勘探和生产活动主要受1955年颁布的石油法及其相关法规的管辖。一直到1960年代,利比亚政府不直接参与区块业务。1973年合并所有法规,颁布行政命令,按勘探和产量分成合同授予油权,以取代区块合同。
1979年8月,总人大秘书处颁布第10号决定,授权国家石油公司与外国石油公司签订勘探和产量分成协议,承担勘探风险。实际操作为:每个合同单独对财务条件等进行谈判,合同签订报总人委批准后生效,作为发放许可证的依据。
法律、财务及合同条件
利比亚的石油合同随时间而变化,1950年代为勘察许可证,1960年代以签订特许权协议授予区块,1870年代为签订合资合作协议,1980年代以后为签订勘探和产量分成协议。
勘察许可证
1953年和1954年给9家公司发放了勘察许可证。这些许可对采集地震数据和钻探井未提要求,也不保证要按勘察许可证授予勘探区块。
区块合同条件
第25号石油法对区块合同作出了规定,1955年11月,埃索公司成为第一个被授予区块的公司。到1965年,利比亚总共签订了137份区块合同。这些区块合同规定按外国油公司确定的原油官方售价向利比亚政府支付税金和矿区使用费,该条件成为日后产生异议的焦点。
一直到1960年代末,利比亚政府一直没有直接参与区块业务活动。1973年颁布行政命令,合并各种法规,按勘探和产量分成协议授予油权,取代区块合同。
勘探和产量分成协议(第一版)合同条件
印度尼西亚首先使用勘探和产量分成协议对承担勘探风险、提供资金开发建设油气田的外国油公司进行补偿。该协议很快被大多数欧佩克成员国采用。在国家石油公司提取产量份额油以前,利比亚的勘探和产量分成协议没有成本回收的规定。然而,规定向国家石油公司支付区块使用费、税收和费用。所有勘探和产量分成协议均受利比亚法律管辖。
勘探和产量分成协议(第一版)于1974年起用,规定各方分配产品总量。1980-1981年推出第二版,增加了有利于国家石油公司的一些合同条款。1988年起用第三版,合同条款比较灵活,回收成本以后,合作各方才分配产品。1999年重新公布勘探和产量分成协议(第三版)标准合同,其条款与原标准合同一样。
1974年以来,所授予合同的财务条款如下:
●国家石油公司提供勘探区块,签约方承担全部勘探费用。
●国家石油公司直接参与全部商业开发,按照原油产量分成比例双方分摊开发费用。
●国家石油公司应承担的开发费用由签约方偿付,双方商定配给一个原油总产量的比例作为补偿。签约方免交区块使用费、所得税和费用。
有些财务条件是可以协商的。如:勘探和开采25年内国家参股最低50%,签字费、成本回收上限、按产量(B或基础因子)和签约方获利(A因子)变动情况相应调整利润分配、由国家石油公司从其所得份额油中缴纳税收。
由国家石油公司负责谈判和签订合同,但每份合同都必须经总人委(国务院)批准后方才生效。
勘探和产量分成协议(第二版)合同条件
●所有勘探费用由外国油公司承担;
●国家石油公司直接参与所有商业开发,不偿付开发费用;
●商定一个原油总产量比例作为签约方的利润和成本回收;
●国家石油公司负责缴纳全部区块使用费、所得税和其它费用。
按勘探和产量分成协议(第二版)合同,国家石油公司应分摊的开发费用由外国油公司承担,从达到商定的采油水平或者达到特定产品出口年份开始,在商定的期限内(5-20年)进行偿付。偿付中通常包括利息,但有时也不包括利息,有时也不是按实际支付利息,给予足够的偿付。国家石油公司按它的股份比例承担生产费用和深度勘探费用。
勘探和产量分成协议(第三版)合同条件
勘探和产量分成协议(第三版)实际是国家石油公司和签约方的产量分成合同,含成本回收和剩余产量分配的条款。根据勘探和产量分成协议(第三版)签订的合同,勘探风险全部由签约方承担。任何商业发现都必须有国家石油公司参股至少50%,当然,还可以通过谈判,获得更高的参股比例。区块使用费和所得税由国家石油公司代签约方缴纳,费率和税率在石油法中已有规定,现行比率是1975年第2号修正案确定的。折旧率是由1983年第3号法令确定的。
国家石油公司按份额支付它应承担的开发成本利息和商定的经营管理费用。规定的参股比例适用于所有生产并立即分配给国家石油公司。国家石油公司对超出其参股比例用于回收成本的产量不享有权利。对于签约方以前发生的勘探和评价成本,国家石油公司不予偿付。若任何一方不支付其应分摊的成本费用超过90天,另一方将从未付款方份额油中收回款项。
1980年代授予的合同对财务条款进行了修订,主要包括:
●国家石油公司直接参股所有商业开发业务(持股比例大多数为50%-75%)并按商定比例支付开发成本。
●按商定比例配给产量用于支付签约方成本和应分得的利润(一般为35%)。
●扣除生产成本油以后的剩余产量,按商定的与生产率(系数B或基数)和累积收益和累积开支的比例(系数A)挂钩,浮动进行分配。
其它主要合同条件包括:
●合同总期限25年。
●首期勘探期限3-6年,可以协商延期。
●不得中途强行出让。
●规定地震数据采集、钻探测和评价井口数等最低工作量。
●规定首期勘探工作投资额。
●支付设备租金和设备进口免交关税。
●若发生争议,按国际商会仲裁条例进行国际仲裁。
从宣布商业发现之时起,国家石油公司开始参股并提供50%费用资金。此前的全部开支均由签约方承担。生产费用由国家石油公司和签约方共同分摊,通常情况下,其分摊比例与国家石油公司分配的原油份额相同。这个比例通常为产量的60%-75%。在实际业务中,国家石油公司可能要求签约方为其垫付投产以前的成本费用。
2000年3月撤消了能源部,将其职能全部转移到国家石油公司。国家石油公司公布了新的合作模式的初步信息,表示将继续使用勘探和产量分成协议(第三版)标准合同,主要条件可以协商,公开招标和增加回收利用天然气的条款。
2004年3月又恢复了能源部,主管石油和电力。近期有报道称:原先预期新石油法将对颁发许可证和财务模式做全盘修改,最终只对下游工业相关部分条款做了较大修改。所说的标准合同中尚未公布天然气条款。然而,据报道,最新一轮许可证合同对天然气将有更为明确的规定。
在勘探和产量分成协议(第三版)条件下,国家石油公司的政策。
国家石油公司鼓励开发天然气供应当地市场和出口。欧佩克的配额只限制产量而未限制出口量,利比亚计划利用天然气来发电和炼油,替代当地日耗原油185,000桶的大部分用于出口。
在勘探和产量分成协议(第三版),国家石油公司修改了系数或基数B和系数A的财务条款,新的天然气气基数为1,石油则以日产2万、5万、10万和15万桶原油的生产率分档次商定相应的基数。以前,日产1万至7.5万桶原油的基数为0.10至0.95。
基数是可以协商的数字。它是按产出率确定的。例如:
产出(日/桶) 基数
达到20,000 B1
20,001-50,000 B2
50,001-100,000 B3
100,001-150,000 B4
150,000以上 B5
回收成本之后剩余的石油,由国家石油公司和签约方按与生产率(a)挂钩的公式和(b)R-或叫比例,即签约方扣除累积成本之后的累积收益进行分配。决定签约方利润油(亦称净原油,在标准合同中称NCO)份额自然增长的公式由三个要素组成:
按生产率计算所得“基数”;以签约方累计成本和累计收益之比计算所得“系数A”和净原油。“系数A”也是可以协商的数字,它是“R”或比率的涵数,其意义为外国公司扣除累计生产消耗以后所得原油的累计价值。例如:
比率或R 系数A
≤1.5-1.0 A1
≥1.5-1.0≤3.0-1.0 A2
≥3.0-1.0≤4.0-1.0 A3
4.0以上 A4
因签约方应得的份额是按:基数X系数A X 净原油进行计算。
对外国油公司所得份额油免征所得税、租金或其它费用。国家石油公司和外国油公司按股份分摊开发成本和运营成本,以生产当月的官方原油销售价格计算原油价值。
勘探和产量分成协议合同条款
第四版勘探和产量分成协议的做法是改变过去单独谈判,改为公开招标,对投资人引入更多的激励机制。
除修改部分合同条款外,修改后的第四版勘探和产量分成协议,还将包括在勘探和生产作业开始之前进行基本环保研究和环境影响评估研究;还包括开发天然气和结束石油作业后恢复油田场地等规定。
天然气条件
天然气条款包括:
-适当延长协议期限(非伴生气为30年);
-若天然气获得商业发现,将统一配置当地和国际市场进行销售。
-为确保开发项目获得经济效益,实行最低保护价和以包销方式来决定天然气价格。
-在实施开发计划前,要求签订天然气销售协议。
我们将专文介绍利比亚2004年即将实施的第四版勘探和产量分成协议,此不赘述。(王维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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