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尔吉斯共和国外贸管理制度(吉尔吉斯投资指南之四)
一、概况及法律依据
原苏联解体后,吉尔吉斯很快取消了国家对外贸的垄断,全面放开外贸制度,所有法人(不分所有制形式)、自然人均有权从事国内贸易和进出口贸易,无须进行专门的资格注册。1994年后,吉逐步取消了出口关税,减少贸易壁垒,对进口商品实行10%的统一进口关税。1998年吉尔吉斯成为独联体第一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国家,并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对贸易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使其经济更加开放,总体关税水平降到10%以下。1999年进口商品平均关税水平进一步降至9.18%,2000年达到5.2%。目前总体水平仍保持在5%左右,零关税的进口商品占到商品税号的50%以上。
现阶段,吉对外贸易活动的基本法律依据是:
《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对外贸易法》(1997年7月2日);
《吉尔吉斯共和国海关法》(1997年7月10日);
《关于对海关计费及收费实行监督的实施细则》(2002年3月11日)。
二、海关制度
吉尔吉斯共和国海关总署隶属吉财政部收入委员会。下设13个海关。除了全国7州一市均设有海关外(楚河州辖区内有托克马克和卡拉巴尔达两个海关),“玛纳斯国际机场”和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也分别设有海关;此外还有“北方海关”和“动力海关”。中吉边境的两个陆路公路口岸 -- 吐尔尕特口岸和伊尔克什坦口岸分别位于纳伦海关和奥什海关辖区。
1、商品进口应缴纳的税费
1)海关手续费 — 报关货值的0.15%;
2)进口关税 -- 按计算方法分为从价税、特种税和混合税三种。
根据吉海关法,吉政府可根据需要对某些商品实行季节性关税,但征税仅限当年,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为了保护国内市场,吉政府有权对个别进口商实行临时性的保护性税、反倾销税和补偿税。
具体商品的税率每年略有调整,依照吉海关总署当年公布的税则执行。2004年进口关税税率分为0%、5%、10%、12%和15%五个级别。除了50%以上的零关税商品外,多数商品的进口税率为5%和10%。如中国向吉出口较多的面料、服装、鞋类等商品,税率多为10%,少量的为12%。涉及15%税率的主要是蔬菜、水果、干果类(包括罐头)商品,以及部分动物脂肪制品。原糖进口为零关税,但对白糖实行季节性关税:1—7月为15%,7—12月为30%。高科技产品、部分机电产品、原油、黑色金属原料及制成品、有色金属原料、精细化工原料、洗涤用品、木制品、纸及纸制品、纸浆、种子、种禽、种畜、农机、农药、化肥、药品、玩具等吉短缺或无生产能力的商品多为零关税。
3)消费税 ? 仅涉及汽油、柴油、烟、酒、贵重饰物等部分商品。税率按每年公布的“消费税税率法”执行。
4)增值税 ? 20%。计算方法为:(报关货值+关税)X 20%。缴纳消费税的进口商品无须缴纳增值税。
除了上述4个主要税种外,根据有关规定吉海关还有权征收:
5)自然人统一关税。主要针对从事“旅游购物”贸易的个体商人。一般以车为单位计算应纳税额;
6)货物保管费;
7)海关押运费;
8)违反海关规定罚款;
9)办理知识产权证明手续费;
10)银行或其他信贷机构在吉海关总署登记手续费。
2、出口退税
根据吉现行法律规定,出口退税涉及以下两种情况:
1)来料加工产品的出口 ? 利用进口原料在吉境内加工后复出口的商品,凭在海关监管部门办理的许可证(办理一次,有效期一年),可享受退还原料进口时缴纳的关税和增值税的待遇。原材料进口关税、增值税等以台帐方式交付经吉海关总署登记的银行。详见吉尔吉斯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4月25日颁布的№15-11/339号命令。
2)利用在本地采购的原材料加工的出口商品 ? 出口时不分商品种类均可享受退还增值税的待遇。根据吉现行规定,税务部门应在最后一批货物出口后6个月内兑现退税。
3、关税优惠
1)吉尔吉斯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贸易组织所有成员国、以及与吉达成有关双边协议的国家给予贸易最惠国待遇;
对于产自吉未与其达成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国家的商品、或未明确原产地的商品,实行加倍征收进口关税的规定;
对税则规定为零关税的商品则增收10%的进口关税。
吉尔吉斯对“欧亚经济共同体”成员(吉尔吉斯、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实行特殊的关税优惠。即:对来自该组织成员国的进口商品免征海关税;增值税实行目的地征收制度;
2)对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
执行国际客、货运输任务的交通运输工具,以及为保障其正常运行所需的各类物资(食品、燃料、配件等),包括为排除故障在境外购买的物资;
为保障吉船只、或吉方租用船只在境外进行海上捕捞所需而带出境外的各类物品(食品、燃料、配件等),及其境外捕捞的产品;
外国驻吉代表机构及其代表、根据国际协议或吉法律规定享有免税待遇的自然人自用的物品;
本币和外国货币(除用于古币收藏目的的)及有价证券;
根据吉法律规定应列入国家资产的商品;
作为人道主义援助物资、用于消除自然灾害的物资、用于免费教育、学前教育和医疗机构的教学设备的进、出口;
用于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的无偿援助、技术援助以及慈善项目的物资的进、出口;
自然人携带出、入境的、用于非生产或其他非商业目的的商品。
3)对以下进口商品免征增值税:
用于帮助消除自然灾害、武装冲突或其他灾难性事件后果的进口物资;
人道主义援助物资;
进口商先前出口的同一商品;
在限定期内以原来形态复出境的临时进口物资(须交付担保押金);
因投送错误退还出口商的货物;
过境运输货物;
驻吉外交代表机构、以及外交人员及其家属个人自用的物品;
增值税商品;
经吉政府批准的药品(可从吉海关或当地互联网查阅清单);
经吉政府批准的教学用具(不涉及笔、练习本、文件夹等一般文具。可从吉海关或当地互联网查阅清单);
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的技术设备(可从吉海关或当地互联网查阅清单);
儿童食品。仅限用于分装后出售的、以及商品代码为040229110、040229150和040229190的商品);
4)对以下进口商品免征消费税:
自然人在限定数额内携带入境的消费品;
国际运输工具正常运行所需的消费税商品,包括为修理运输工具所需在境外购买的消费税商品;
入境之前已经损坏报废的商品;
人道主义援助物资;
用于吉政府或国际组织慈善项目和技术援助项目的物资;
没收充公、无主或吉作为主权国家享有继承权的贵重物品;
驻吉外交机构、享有外交地位的国际组织、外交人员及其家属自用的物品。
4、出口关税
1997年以后,吉尔吉斯取消了出口关税。2004年7月,吉立法、院提议对废钢出口设立40%的高额出口关税。截止目前,该法案尚未获准生效。
原苏联解体后,吉尔吉斯很快取消了国家对外贸的垄断,全面放开外贸制度,所有法人(不分所有制形式)、自然人均有权从事国内贸易和进出口贸易,无须进行专门的资格注册。1994年后,吉逐步取消了出口关税,减少贸易壁垒,对进口商品实行10%的统一进口关税。1998年吉尔吉斯成为独联体第一个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国家,并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要求对贸易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使其经济更加开放,总体关税水平降到10%以下。1999年进口商品平均关税水平进一步降至9.18%,2000年达到5.2%。目前总体水平仍保持在5%左右,零关税的进口商品占到商品税号的50%以上。
现阶段,吉对外贸易活动的基本法律依据是:
《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对外贸易法》(1997年7月2日);
《吉尔吉斯共和国海关法》(1997年7月10日);
《关于对海关计费及收费实行监督的实施细则》(2002年3月11日)。
二、海关制度
吉尔吉斯共和国海关总署隶属吉财政部收入委员会。下设13个海关。除了全国7州一市均设有海关外(楚河州辖区内有托克马克和卡拉巴尔达两个海关),“玛纳斯国际机场”和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也分别设有海关;此外还有“北方海关”和“动力海关”。中吉边境的两个陆路公路口岸 -- 吐尔尕特口岸和伊尔克什坦口岸分别位于纳伦海关和奥什海关辖区。
1、商品进口应缴纳的税费
1)海关手续费 — 报关货值的0.15%;
2)进口关税 -- 按计算方法分为从价税、特种税和混合税三种。
根据吉海关法,吉政府可根据需要对某些商品实行季节性关税,但征税仅限当年,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为了保护国内市场,吉政府有权对个别进口商实行临时性的保护性税、反倾销税和补偿税。
具体商品的税率每年略有调整,依照吉海关总署当年公布的税则执行。2004年进口关税税率分为0%、5%、10%、12%和15%五个级别。除了50%以上的零关税商品外,多数商品的进口税率为5%和10%。如中国向吉出口较多的面料、服装、鞋类等商品,税率多为10%,少量的为12%。涉及15%税率的主要是蔬菜、水果、干果类(包括罐头)商品,以及部分动物脂肪制品。原糖进口为零关税,但对白糖实行季节性关税:1—7月为15%,7—12月为30%。高科技产品、部分机电产品、原油、黑色金属原料及制成品、有色金属原料、精细化工原料、洗涤用品、木制品、纸及纸制品、纸浆、种子、种禽、种畜、农机、农药、化肥、药品、玩具等吉短缺或无生产能力的商品多为零关税。
3)消费税 ? 仅涉及汽油、柴油、烟、酒、贵重饰物等部分商品。税率按每年公布的“消费税税率法”执行。
4)增值税 ? 20%。计算方法为:(报关货值+关税)X 20%。缴纳消费税的进口商品无须缴纳增值税。
除了上述4个主要税种外,根据有关规定吉海关还有权征收:
5)自然人统一关税。主要针对从事“旅游购物”贸易的个体商人。一般以车为单位计算应纳税额;
6)货物保管费;
7)海关押运费;
8)违反海关规定罚款;
9)办理知识产权证明手续费;
10)银行或其他信贷机构在吉海关总署登记手续费。
2、出口退税
根据吉现行法律规定,出口退税涉及以下两种情况:
1)来料加工产品的出口 ? 利用进口原料在吉境内加工后复出口的商品,凭在海关监管部门办理的许可证(办理一次,有效期一年),可享受退还原料进口时缴纳的关税和增值税的待遇。原材料进口关税、增值税等以台帐方式交付经吉海关总署登记的银行。详见吉尔吉斯共和国海关总署2001年4月25日颁布的№15-11/339号命令。
2)利用在本地采购的原材料加工的出口商品 ? 出口时不分商品种类均可享受退还增值税的待遇。根据吉现行规定,税务部门应在最后一批货物出口后6个月内兑现退税。
3、关税优惠
1)吉尔吉斯对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贸易组织所有成员国、以及与吉达成有关双边协议的国家给予贸易最惠国待遇;
对于产自吉未与其达成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国家的商品、或未明确原产地的商品,实行加倍征收进口关税的规定;
对税则规定为零关税的商品则增收10%的进口关税。
吉尔吉斯对“欧亚经济共同体”成员(吉尔吉斯、俄罗斯、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实行特殊的关税优惠。即:对来自该组织成员国的进口商品免征海关税;增值税实行目的地征收制度;
2)对以下商品免征进口关税:
执行国际客、货运输任务的交通运输工具,以及为保障其正常运行所需的各类物资(食品、燃料、配件等),包括为排除故障在境外购买的物资;
为保障吉船只、或吉方租用船只在境外进行海上捕捞所需而带出境外的各类物品(食品、燃料、配件等),及其境外捕捞的产品;
外国驻吉代表机构及其代表、根据国际协议或吉法律规定享有免税待遇的自然人自用的物品;
本币和外国货币(除用于古币收藏目的的)及有价证券;
根据吉法律规定应列入国家资产的商品;
作为人道主义援助物资、用于消除自然灾害的物资、用于免费教育、学前教育和医疗机构的教学设备的进、出口;
用于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的无偿援助、技术援助以及慈善项目的物资的进、出口;
自然人携带出、入境的、用于非生产或其他非商业目的的商品。
3)对以下进口商品免征增值税:
用于帮助消除自然灾害、武装冲突或其他灾难性事件后果的进口物资;
人道主义援助物资;
进口商先前出口的同一商品;
在限定期内以原来形态复出境的临时进口物资(须交付担保押金);
因投送错误退还出口商的货物;
过境运输货物;
驻吉外交代表机构、以及外交人员及其家属个人自用的物品;
增值税商品;
经吉政府批准的药品(可从吉海关或当地互联网查阅清单);
经吉政府批准的教学用具(不涉及笔、练习本、文件夹等一般文具。可从吉海关或当地互联网查阅清单);
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的技术设备(可从吉海关或当地互联网查阅清单);
儿童食品。仅限用于分装后出售的、以及商品代码为040229110、040229150和040229190的商品);
4)对以下进口商品免征消费税:
自然人在限定数额内携带入境的消费品;
国际运输工具正常运行所需的消费税商品,包括为修理运输工具所需在境外购买的消费税商品;
入境之前已经损坏报废的商品;
人道主义援助物资;
用于吉政府或国际组织慈善项目和技术援助项目的物资;
没收充公、无主或吉作为主权国家享有继承权的贵重物品;
驻吉外交机构、享有外交地位的国际组织、外交人员及其家属自用的物品。
4、出口关税
1997年以后,吉尔吉斯取消了出口关税。2004年7月,吉立法、院提议对废钢出口设立40%的高额出口关税。截止目前,该法案尚未获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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