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尔吉斯共和国自由经济区及有关政策法规(吉尔吉斯投资指南之二)

发布日期:2004-07-26 19:45:00来源:作者:
一、概述
  吉尔吉斯境内共有4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自由经济区: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纳伦自由经济区、卡拉阔尔自由经济区和玛伊玛克自由经济区。除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外,其他3个自由经济区均是以行政辖区为界设立的。吉成立自由经济区的初衷是为了显示其改革开放的决心,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投资者到经济区投资办企业。然而,10余年过去了,初步成型的、给地方经济发展带来一定促进作用自由经济区的仅有比什凯克市经济区一家。其余3个自由经济区非但没有达到吸引资金、扩大出口的目的,反而因法律的漏洞和管理的不善成为走私者的天堂。不久前,吉政府总理签署了关于整顿这3个自由经济区的决议。除了决定临时取消其免税进口燃油产品的权利外,吉政府还拟于近期完成关于撤消上述3个自由经济区的经济论证。
  二、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及有关法规简介
  1、概况: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占地面积合计489公顷,主要部分位于吉首都比什凯克市近郊的玛纳斯国际机场附近。市区的原国民经济成就展览馆也归属该自由经济区使用。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视同“境内关外”,设有单独的海关和注册管理机构,实行封闭式管理。截止目前,在该自由经济区内正式注册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资企业共有65家,其中有4家中资企业。2004年上半年,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总产值7.12亿美元(约合1650万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了21.5%,其中,76%的产品向境外出口。由于吉产纺织类商品对欧美国家出口不受配额限制及自由经济区提供的税收优惠,目前已有中资企业利用吉的这一优势,在该自由经济区注册建立了服装加工企业,从中国进口面料,在自由经济区加工成衣,向美国出口。
  2、现行主要法规:
吉尔吉斯共和国自由经济区法(1992年3月15日)及其历次未宣布作废的修改案。
关于在比什凯克建立吸引外国投资区的总统令(1994年12月9日)。
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条例(吉政府1995年11月11日批准)及其未宣布作废的历次修改案。
关于向自由经济区经营实体提供税收优惠的收费办法(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经理委员会2001年11月20日颁布)。
关于确定吉尔吉斯自由经济区产品原产地的办法(1999年10月6日吉政府547号文件批准的修改案)。
关于促进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出口的政府决议(1998年11月23日);
关于提高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效能的补充措施(吉政府2001年11月16日711号决议)。
  3、外国投资者在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的基本权利和可享受的主要优惠政策:
  外国投资者可在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从事任何吉尔吉斯法律不禁止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包括零售贸易)。
  外资企业在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经营期间,免缴进出口关税及其他费、税。对在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注册的外资企业输入经济区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及其他规费。当其向境外出口商品时,则须向经济区经理委员会缴纳出口报关货值1-2%的“提供税收优惠服务费”。收费标准如下:

经营范围   收费标准(货物出口报关金额的%)
         1-50万美元    500001-1000001美元   1000000美元以上
为吉国内市场生产的产品 2.0        2.0          1.5
出口产品        1.0        1.0          1.0
国内商品贸易      2.0        2.0          1.5
出口贸易(转口)    1.5        1.3          1.0
服务(各类)      2.0        1.5          1.0
在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生产的产品在出口到吉境外时不受
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的限制。
  4、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其他主要规定
经理委员会是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的最高管理机构,具备法人资格,享受法律赋予自由经济区经营实体的优惠。其总经理由吉政府直接任命并对后者负责。
在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投资办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只须在该自由经济区经理委员会注册。
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的经营实体只能是法人。
投资者在经理委员会处租用经济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土地、房屋和建筑物。2004年7月份租用厂房的价格为每平米2-3美元/月;租用土地价格为每平米2美元/年。
来料加工产品,加工后新增值超过进口价值的30%以上的产品,其原产地可视为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如系家用设备和电器产品,则新增值只须达到15%或经加工后其商品性质发生改变(4位商品代码中任何一项发生变化),其原产地即可视为吉尔吉斯。
对经由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转口到第三国的货物,免征一切税、费;但对从经济区输往吉境内的货物照章征税。
吉尔吉斯共和国“劳动法”适用于在比什凯克自由经济区注册的外国投资企业。后者应按照吉有关法律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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