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乌兹别克斯坦建立合资企业应注意的事项及经验教训
乌兹别克斯坦独立近13年,宏观政治经济基本稳定,投资和贸易环境有所改善,但仍存在有法不依的现象,使不少在乌投资经商的中国人遇到了许多值得注意的问题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现将有关在乌投资应注意的事项做如下简要介绍,供中方投资者参考。
一、应注意的事项
无论在乌建立独资或合资企业,还是从事商贸业务,首先应着重对乌宏观政治、经济、法律、社会状况、市场供求、安全环境等进行详细考察和认真研究并做出客观评估;同时对乌有关吸引外资、税收、外汇管理、法规以及有关政府决议也要做深入了解和研究,特别是对未来将要开展合作的领域,必须做全面地实地考察和分析。比如,我企业计划在乌轻工领域投资、开展项目合作,我投资者除调查宏观投资环境外,首先应对乌在该领域制定的优惠政策和特殊规定进行调查,要尽可能深入到乌与其他国家建立的合资企业中进行考察,了解那里的经营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对其各种税收、原料供应、配额政策等均需与合资企业的代表进行认真座谈、分析、总结。此外,我投资者应对其考察的情况编写考察报告、项目建议和可研报告,通过集体商讨和专家论证,呈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切勿草率决定、盲目投资,否则将陷入被动。
我投资者除做上述工作外,还应注意调查了解驻在国合作伙伴的经济状况和信誉,设法做进一步了解和核实工作,设法对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业绩、以及此前与哪个国家进行过合作、有无违法记录等都要进行详细地调查和了解。需对上述情况应摸清搞透,做到心中有数,并做出客观地判断和选择,以避免遭受经济损失。
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
我企业在乌独立前、中苏关系解冻后就已进入乌市场。自1991年乌独立后,我在乌经商、建企业逐年增多,特别是在乌独立后的1991-1996年间,我企业在乌市场非常活跃。乌独立12年多来,在乌登记注册过中方独资和合资企业约160余家,其中50多家长期不经营的企业已于2001-2002年间被注销。目前,在乌有经营活动的企业约40家,多数企业经营步履艰难、问题繁多,少数企业勉强维持,我投资者在乌应吸取如下经验教训:
(一)往往忽略研究乌外资政策和法律法规,投资后发生许多不应该出现的问题;
(二)对乌的税收优惠政策了解不清,不知如何充分享受应得到的投资优惠政策;
(三)不仔细、不慎重制定合资企业的合同条款及章程内容,投资后发生很多经营和利益分配方面的纠纷;
(四)情况不明,急于求成,草率与外方签署没有中文文本的合同;
(五)轻信外方合作者对驻在国的情况介绍,对外方合作伙伴的资信等情况不做全面调查、了解、核实和咨询;
(六)随意与外方签署没有法律保障的私下协议;
(七)不搞科学论证,对合作领域的情况调查不细致,盲目草率做投资决定;
(八)不注意调研驻在国及周遍国家的市场情况;
(九)派遣到外资企业的管理人员素质较差,没有管理外资企业的知识和能力;
(十)应注意对合资企业中的外方财务或翻译人员的教育,使其维护合资企业的利益并对其应有制约措施。
例如,2001年我一家企业在乌注册一合资企业,主要经营餐饮业,由乌方伙伴提供房产作为经营场所。双方签署的合同中规定饭店经营利润的50%交乌合作方,并在乌司法部进行了登记注册,得到了法律确认(合作期限为5年),中方投资者对利润分配条件并未持异议,而是私下许诺给外方个人好处,同时与外方还签署了不受乌法律保护的免交50%利润款的协议,尔后便盲目投资装修餐厅。结果该合资企业经营时间不到2年,乌方见中方经营餐馆利润颇丰,便提出,如果中方不安合同规定交乌方50%的经营利润,将立即收回房产、关闭合资企业,并于2004年2月做出了强行关闭该饭店的决定。中方公司对此无法回应。尽管中方企业与乌方单位进行多次交涉,但乌方代表称,必须按照在司法部登记的合同规定办事,私下签署的协议无任何法律效力。此例充分说明,中方投资者不能与外方签署任何不受法律保护的私下协议。
以上各因素,均可给合资企业或独资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消极影响,甚至导致企业的倒闭和破产。
鉴于上述情况,建议我在乌进行经营活动的投资者参考上述应注意的事项及经验教训,切勿盲目草率决定投资或在贸易业务中向外方支付预付款或寄售等,避免形成被动局面。
2004年4月8日
一、应注意的事项
无论在乌建立独资或合资企业,还是从事商贸业务,首先应着重对乌宏观政治、经济、法律、社会状况、市场供求、安全环境等进行详细考察和认真研究并做出客观评估;同时对乌有关吸引外资、税收、外汇管理、法规以及有关政府决议也要做深入了解和研究,特别是对未来将要开展合作的领域,必须做全面地实地考察和分析。比如,我企业计划在乌轻工领域投资、开展项目合作,我投资者除调查宏观投资环境外,首先应对乌在该领域制定的优惠政策和特殊规定进行调查,要尽可能深入到乌与其他国家建立的合资企业中进行考察,了解那里的经营情况和遇到的问题,对其各种税收、原料供应、配额政策等均需与合资企业的代表进行认真座谈、分析、总结。此外,我投资者应对其考察的情况编写考察报告、项目建议和可研报告,通过集体商讨和专家论证,呈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切勿草率决定、盲目投资,否则将陷入被动。
我投资者除做上述工作外,还应注意调查了解驻在国合作伙伴的经济状况和信誉,设法做进一步了解和核实工作,设法对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业绩、以及此前与哪个国家进行过合作、有无违法记录等都要进行详细地调查和了解。需对上述情况应摸清搞透,做到心中有数,并做出客观地判断和选择,以避免遭受经济损失。
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
我企业在乌独立前、中苏关系解冻后就已进入乌市场。自1991年乌独立后,我在乌经商、建企业逐年增多,特别是在乌独立后的1991-1996年间,我企业在乌市场非常活跃。乌独立12年多来,在乌登记注册过中方独资和合资企业约160余家,其中50多家长期不经营的企业已于2001-2002年间被注销。目前,在乌有经营活动的企业约40家,多数企业经营步履艰难、问题繁多,少数企业勉强维持,我投资者在乌应吸取如下经验教训:
(一)往往忽略研究乌外资政策和法律法规,投资后发生许多不应该出现的问题;
(二)对乌的税收优惠政策了解不清,不知如何充分享受应得到的投资优惠政策;
(三)不仔细、不慎重制定合资企业的合同条款及章程内容,投资后发生很多经营和利益分配方面的纠纷;
(四)情况不明,急于求成,草率与外方签署没有中文文本的合同;
(五)轻信外方合作者对驻在国的情况介绍,对外方合作伙伴的资信等情况不做全面调查、了解、核实和咨询;
(六)随意与外方签署没有法律保障的私下协议;
(七)不搞科学论证,对合作领域的情况调查不细致,盲目草率做投资决定;
(八)不注意调研驻在国及周遍国家的市场情况;
(九)派遣到外资企业的管理人员素质较差,没有管理外资企业的知识和能力;
(十)应注意对合资企业中的外方财务或翻译人员的教育,使其维护合资企业的利益并对其应有制约措施。
例如,2001年我一家企业在乌注册一合资企业,主要经营餐饮业,由乌方伙伴提供房产作为经营场所。双方签署的合同中规定饭店经营利润的50%交乌合作方,并在乌司法部进行了登记注册,得到了法律确认(合作期限为5年),中方投资者对利润分配条件并未持异议,而是私下许诺给外方个人好处,同时与外方还签署了不受乌法律保护的免交50%利润款的协议,尔后便盲目投资装修餐厅。结果该合资企业经营时间不到2年,乌方见中方经营餐馆利润颇丰,便提出,如果中方不安合同规定交乌方50%的经营利润,将立即收回房产、关闭合资企业,并于2004年2月做出了强行关闭该饭店的决定。中方公司对此无法回应。尽管中方企业与乌方单位进行多次交涉,但乌方代表称,必须按照在司法部登记的合同规定办事,私下签署的协议无任何法律效力。此例充分说明,中方投资者不能与外方签署任何不受法律保护的私下协议。
以上各因素,均可给合资企业或独资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消极影响,甚至导致企业的倒闭和破产。
鉴于上述情况,建议我在乌进行经营活动的投资者参考上述应注意的事项及经验教训,切勿盲目草率决定投资或在贸易业务中向外方支付预付款或寄售等,避免形成被动局面。
200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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