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加拉国贸易投资壁垒状况

发布日期:2004-03-29 13:22:00来源:作者:
孟加拉国1972年加入关贸总协定(GATT),1995年自然转为WTO成员。尽管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孟即实施以市场为导向的自由经济增长战略,全面修订工业贸易政策,推动贸易、投资自由化,大幅消减贸易投资壁垒。但据世界银行报告,孟贸易自由化进程实际上自90年代中期以来处于停滞状态,贸易壁垒在南亚地区目前仅次于印度,居南亚第二。
孟加拉国主要存在以下贸易投资壁垒:
一、贸易壁垒
(一)关税壁垒
1、 概述:
目前,关税是孟加拉国调节进出口贸易的主要工具,也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其关税税率分4个档次,即7.5%、15%、22.5%及32.5%。另有部分商品孟规定可免税进口,如原棉、纺织机械、某些灌溉与农业机械、家禽及制奶业使用的动物饲料及某些药品与医疗设备等。
从表面看,孟平均关税率并不高,2000年加权平均关税仅为14.7%,关税壁垒较低。但实际并非如此。首先,孟平均关税水平低主要是有众多非竞争性产品实施极低的关税率甚至免税,如当地不能供应的原材料和机械设备等;其次,孟名义关税率之间相差较大,这极易造成海关官员对进口商品进行错误分类,甚至腐败,从而阻碍商品进口;第三,孟存在多种繁杂的关税减让措施,进口商不易确定其货物所适应的确切关税率,这进一步导致海关估价的不确定性与不透明性。第四,孟海关经常不依交易价格来进行海关估价,从而对本国产业和产品产生更多的保护和不可预测性。
2、 关税高峰
根据孟关税税则,孟对当地紧缺资源或机械设备等关税极低,对竞争性进口货如纺织服装及日用消费品尤其是奢侈品则实行高关税。据WTO资料,孟海关税则中近25%的关税税项(主要为制成品)面临最高关税率。
3、 关税升级
孟关税率的制定基本按进口产品加工深度的提高而提高,即体现明显的关税升级现象。其关税升级一般情况如下:
基础原材料 7.5%
粗加工中间性原材料 15%
半制成品及中间性产品 22.5%
制成品 32.5%

4、 从价关税
一般情况下孟对进口商品均按从价关税法(Ad valorem)征收。但特别情况例外,例如孟2003财年预算规定,对手机进口按每台征收2500塔卡固定关税。

(二)非关税壁垒
1、 通关环节壁垒
进口产品欲进入孟国市场,进口商除须缴纳基本的海关关税(customs duty,CD)外,还根据情况需要缴纳多种繁杂的进口税费,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基础设施建设费(infrastructure development surcharge, IDSC) 2.5%
除原皮革、棉花、合成纤维及计算机软硬件等产品外,孟对几乎所有进口品征收基础设施建设费。
(2) 增值税(value added tax, VAT) 15%
除另有免除规定外,对所有进口和国产产品均征收15%的增值税。
(3) 预提收入税 (advance income tax, AIT) 3%
(4) 上岸费(landing charge) 1%
(5) 附加税(supplementary duty, SD) 10%-60%
孟对某些奢侈品和违背习俗的产品如烟、酒、某些化妆品、瓷砖、大引擎汽车、空调、冰箱和电视等进口产品另行征收附加税。孟2003财年预算中,其比率和档次由2.5%-270%共31档调整为10%、20%、30%、50%、60%共5档。但对于烟、酒及二驱三轮车仍然维持极高的附加税,如对烟、酒的附加税高达350%,比原来最高档次270%还要高出甚多。
(6) 进口调节税(regulatory duty, RD)
根据需要如外汇储备压力等情况,孟还经常对某些进口商品临时加征进口调节税。
2、进口禁令
孟仍有许多普通商品列入禁止/限制进口商品清单之中。例如,其禁止进口商品清单中包括蛋、石膏、石油气体、丝机织物、府绸、斜纹布、灯芯绒、鱼网及某些棉机织物等一般性商品;限制进口商品清单中包括食盐及化肥等商品。
3、补贴
根据孟加拉国《1997-2002年出口政策》(Export policy 1997-2002)规定,孟为鼓励出口所提供的补贴主要有以下几种:
(1) 对出口收入可免交50%所得税;
(2) 对出口收入的从源课税可按0.25%减征;
(3) 直接提供现金补贴;
多年来,孟为鼓励本国纺织业(服装上游产业)的发展,规定凡使用本国原材料的纺织服装制造商或出口商可享受出口价值25%的现金补贴。目前,为实现出口产品多元化及减少对纺织服装出口的严重依赖,孟将对纺织业的补贴率降为15%, 并将这一措施延伸至黄麻制品、皮革制品、冷冻食品、农副产品、手工艺品、包括自行车的轻型工程产品等,其现金补贴比率为10%-25%不等。
(4) 出口退税;
如果出口产品的原材料系已交纳进口税的进口品,在该产品出口后可以申请将原材料进口税、增值税退还。
(5) 保税进口原材料加工后再出口;
对于100%出口型工业,如果不采用出口退税方式,则可利用保税仓库便利免税进口原材料。
(6) 对于100%出口型工业,享受出口加工区同等待遇免税进口资本机械;
(7) 对出口支持服务如报关/运输代理、电话、传真、电费、保险费等方面的增值税在产品出口后可以申请退还;
(8) 如果出口商品使用本国黄麻布或黄麻袋作为包装材料,其增值税可以申请退还;
(9) 出口商可向商业银行申请信用证金额90%的贷款,对新出口商的贷款可优先考虑。
(10) 出口商可享受优惠贷款利率。根据孟银行体制,银行贷款利率由市场自由决定,但政府对出口导向企业贷款却规定了优惠利率。比如,对成衣工业定期贷款(Term loans)利率从12%减至9%;对打包贷款利率从8%减至7%。
4、强制性开证保证金比率
孟绝大部分商品进口均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而孟央行规定,除工业原材料等少数商品外,进口商采用信用证进口时一般必须交纳至少50%的开证保证金(工业原材料进口开证保证金比率为至少30%)。去年底,孟基于当前严峻的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为限制非生活必需品及奢侈品进口,减少外汇支出、减缓外汇储备压力,宣布提高56种商品进口信用证开证的保证金比率,即由一般的50%提高到100%。这56种商品主要包括:饼干、巧克力、糖锭、干果、牛奶制品、纺织面料及备件(不包括背对背信用证)、缝纫线、纽扣、拉锁、T恤衫、内衣、眼镜、鞋类、化妆品、肥皂、牙膏、香水、塑料制品、蜜胺及陶瓷制品、木制家具、玻璃制品、冰箱(8立升以上)、冷冻箱、洗衣机、冷气机及空调、电视机、收音机、微波炉、汽车(1800cc及以上)、吉普车(四轮驱动)、电扇、日光灯管、电炉及气炉、压力灯、防风灯、保温瓶、仿制珠宝、手表、玩具、纸张及新闻纸、报刊和书籍(不包括英语类)等。进口开证保证金比率的强行规定与提高,可加大进口商成本,其抑制进口的非关税壁垒作用十分明显。
5、服务贸易方面的壁垒
目前,孟加拉国尚无关于外商直接投资服务贸易领域的明确的法律法规。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定,孟必须于2003年3月前决定开放何种服务贸易领域以及开放多少领域。但作为特别考虑,过去在电信、银行、保险业方面的外商投资也获得了孟投资局的批准,不过对外国银行、保险公司在孟经营的地区有限制。
6、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措施
首先,孟加拉国知识产权体制落后,法律陈旧,如有关专利的法律为《1911年专利与设计法》及《1933年专利与设计规则》;有关商标的法律为《1940年商标法》; 只有版权方面的法律为2000年根据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最新修订,称《2000年版权法》,而实施该新法的相关配套法律则仍未出台。因此,其法律尚不能满足当前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尤其对某些方面如计算机软件等缺少明确细致的保护措施。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知识产权巴黎公约》成员,作为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签字国,孟目前已被迫加紧更新其相关法律。孟从1995年1月1日起有10年过渡期限,2006年1月1日起孟知识产权法律必须完全符合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目前,新专利法和商标法草案正在审议之中,但进展十分缓慢。
其次,孟知识产权执法亦不力。这与孟整个社会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普遍缺泛认识、孟整体法律环境及孟公共管理不佳包括办事拖沓、腐败等密切相关,因而孟国存在较多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尤其是在计算机软件、电影、医药品、视听磁带等方面的侵权现象更为多见。
7、其它贸易壁垒
孟其他一些经济贸易措施及现象虽并非政府旨在限制进口所致,但客观上影响了外国商品对孟出口,因而也构成贸易壁垒。其中主要包括:
(1) PSI(Pre-shipment inspection)制度
孟加拉国自2000年2月15日开始实行进口商品“船前检验(PSI)制度”,对输孟货物在装船前实施货值及CKD或SKD状态检验。该制度属强制性进口管理规范,除另有规定者外,适用于世界各国和地区的所有输孟货物。共有三家外国公司通过竞标并接受孟政府授权负责实施PSI制度,其中英国INTERTEK TESTING SERVICES(ITS)公司负责中国地区输孟货物的船前检验。
PSI制度旨在防止进口商低报发票金额或错报H.S.编码、防止进口逃税、增加海关税收。但它对进口贸易引发了众多问题,如PSI公司签发清洁报告(CRF)不及时导致进口商无法及时报关;PSI公司对产品估价高于出口商发票价格导致孟进口商须支付更高进口税从而增加了进口商的进口成本,部分进口商便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或单证不符等理由拒收货物;等等。因此,PSI制度在客观上对进口贸易造成障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贸易的正常进行,因而形成贸易壁垒。
(2) 孟开证行违规操作。
众所周知,信用证的出现主要旨在解决进出口双方互不信用之忧,以银行信用作为支付和交单担保,只要信用证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提供合格、完整单据,开证行即需履行付款义务。这对于互不了解的进出口双方达成交易可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尤其象孟加拉国这类外汇短缺的小国家更是如此。然而,孟部分银行经常不遵守国际贸易惯例违规操作,即使受益人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也常因进口商不付款赎单而拒付。这种现象使出口商开拓孟国市场时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阻碍了其它国家对孟出口,从而间接形成贸易壁垒。
(3) 孟国法律环境、公共管理不佳,腐败问题极为严重。孟加拉国已连续二年被总部设于德国柏林的非政府组织“透明国际”列为世界“最腐败国家”。这阻碍了外国企业在孟开展经营活动,从而也构成贸易壁垒。

二、投资壁垒
孟加拉国对待外国投资采取国民待遇,但在国防、核能、森林开发、铸币、铁路、航空领域设有限制。孟有如下立法和协议/协定予以保证:
1、1980年出台的外国私人投资(鼓励/保护)法保证外国在孟投资免受国有化和征用,并保证外国投资享受本国投资同等待遇。
2、与我国有避免双重征税的双边协定以及投资保护协定
3、孟加拉国参加了多国投资保护组织(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 MIGA),美国海外私人投资组织(Overseas Private Investment Corporation, OPIC),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ICSID)
另,为保证孟国公民的就业,孟规定投资企业内外国雇员的总人数不能超过企业总人数(包括管理层)的5%,雇用的工种应该是孟国不能提供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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