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克兰将取消非关税海关规费
海关规费:海关根据所在地港口、车站、国际航空站、国界孔道和国际邮局交换站的进出境货物、旅客行李、邮件以及运输工具等实际情况,规定监管区域。在海关监管区域内执行任务不收规费。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要求海关派员到监管区域以外办理海关手续、执行监管任务时,海关按规定收取规费。海关规费是在关税费用以外的附加费用。
关税贸易总协定第八条规定,除进出口海关关税外,各国规定的货物进出海关所应缴纳的其他附加费用幅度应当严格按照所提供的海关服务的实际价值制定,不得直接或间接收取以增收为目的的费用。为了适应关贸总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国际海关组织要求各成员国撤消本国的海关非关税附加费用征收制度。
乌克兰在1992年加入了国际海关组织。乌克兰独立以后,其海关系统活动完全是以原苏联海关机构组织的工作原则为基础的。乌克兰的海关法沿用了此前法律规定的海关规费税率和征收使用的制度。所征收的海关规费看似不多,但实际上这项收入却是建立边境海关检查站的唯一资金来源。
随着乌克兰海关机构技术装备水平的不断提高和边境海关检查站及海关基础设施发展水平的完善,从1997年开始海关附加费用的征收额呈减小趋势,从1996年的2.122亿美元到1998年减少到1.263亿美元。这一过程符合乌克兰海关逐步缩减并在将来取消海关附加费用征收制度的政策,这样海关部门活动将转而完全依靠国家预算拨款。
目前乌克兰海关机构除了征收国家税收费用(海关关税、消费税、增值税、边境检查站的统一费用)外,还按照现行法规征收履行海关义务和提供海关服务的附加费用。乌克兰规定征收18种海关规费:其中包括为商品和其他货物办理海关手续;商品和其他产品留置海关检查;在海关检验区海关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在存放货物和其他商品的区域或企业场所办理海关检验手续;拒绝已提出的服务;为运送应交付关税的货物和其他商品的个人用交通工具办理海关手续;对在海关仓库存放商品和货物等等。
乌克兰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规费按照乌克兰法律由海关总署上缴国家财政预算。2002年这一上缴数额约为4亿格里夫纳。
自2004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乌克兰新海关法没有规定收取海关规费。同时,新法典的第71条规定,对按照过境人的请求在海关机构所在地以外或规定的海关工作时间以外办理商品和交通工具海关手续将收取费用。这一法律情况是直接按照乌克兰内阁2003年1月18日通过的93号决议《关于确定在海关机构所在地以外或规定的海关工作时间以外办理商品和交通工具海关手续收取费用制度》进行调整的。
费用的征收自新海关法典生效之日起执行。费率按照在海关检验区海关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在存放货物和其他商品的区域或企业场所办理海关检验手续费用标准制定,这一标准是乌克兰内阁1997年1月27日通过的65号决议《关于海关规费费率》确定的。费率的尺度符合海关机构完成乌克兰海关法典71条12至13款所规定的工作行为所付出劳动的实际价值;最大程度接近《京都公约》的基质,该公约规定了海关人员在规定工作时间外或海关区域外工作收费的可能性。
乌克兰新海关法的推广,作为对其规定的法律规则的细化解释,必将成为乌克兰本国法律与欧洲法律体系协调一致道路上的重要一步。
驻乌克兰使馆经商处
2004年3月17日
关税贸易总协定第八条规定,除进出口海关关税外,各国规定的货物进出海关所应缴纳的其他附加费用幅度应当严格按照所提供的海关服务的实际价值制定,不得直接或间接收取以增收为目的的费用。为了适应关贸总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国际海关组织要求各成员国撤消本国的海关非关税附加费用征收制度。
乌克兰在1992年加入了国际海关组织。乌克兰独立以后,其海关系统活动完全是以原苏联海关机构组织的工作原则为基础的。乌克兰的海关法沿用了此前法律规定的海关规费税率和征收使用的制度。所征收的海关规费看似不多,但实际上这项收入却是建立边境海关检查站的唯一资金来源。
随着乌克兰海关机构技术装备水平的不断提高和边境海关检查站及海关基础设施发展水平的完善,从1997年开始海关附加费用的征收额呈减小趋势,从1996年的2.122亿美元到1998年减少到1.263亿美元。这一过程符合乌克兰海关逐步缩减并在将来取消海关附加费用征收制度的政策,这样海关部门活动将转而完全依靠国家预算拨款。
目前乌克兰海关机构除了征收国家税收费用(海关关税、消费税、增值税、边境检查站的统一费用)外,还按照现行法规征收履行海关义务和提供海关服务的附加费用。乌克兰规定征收18种海关规费:其中包括为商品和其他货物办理海关手续;商品和其他产品留置海关检查;在海关检验区海关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在存放货物和其他商品的区域或企业场所办理海关检验手续;拒绝已提出的服务;为运送应交付关税的货物和其他商品的个人用交通工具办理海关手续;对在海关仓库存放商品和货物等等。
乌克兰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规费按照乌克兰法律由海关总署上缴国家财政预算。2002年这一上缴数额约为4亿格里夫纳。
自2004年1月1日开始实行的乌克兰新海关法没有规定收取海关规费。同时,新法典的第71条规定,对按照过境人的请求在海关机构所在地以外或规定的海关工作时间以外办理商品和交通工具海关手续将收取费用。这一法律情况是直接按照乌克兰内阁2003年1月18日通过的93号决议《关于确定在海关机构所在地以外或规定的海关工作时间以外办理商品和交通工具海关手续收取费用制度》进行调整的。
费用的征收自新海关法典生效之日起执行。费率按照在海关检验区海关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外在存放货物和其他商品的区域或企业场所办理海关检验手续费用标准制定,这一标准是乌克兰内阁1997年1月27日通过的65号决议《关于海关规费费率》确定的。费率的尺度符合海关机构完成乌克兰海关法典71条12至13款所规定的工作行为所付出劳动的实际价值;最大程度接近《京都公约》的基质,该公约规定了海关人员在规定工作时间外或海关区域外工作收费的可能性。
乌克兰新海关法的推广,作为对其规定的法律规则的细化解释,必将成为乌克兰本国法律与欧洲法律体系协调一致道路上的重要一步。
驻乌克兰使馆经商处
200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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