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关于农业用地私有化面积的规定

发布日期:2004-02-09 11:33:00来源:作者:
2003年10月22日哈萨克斯坦政府颁布《哈萨克斯坦政府关于确定各行政区域(城市)内哈萨克斯坦公民、非国有法人和其从事商品性农业生产的连带责任人用于农业(农场)经营的农用私有土地和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外国法人用于商品性农业生产的临时使用土地的最高限额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限定了各行政区域(城市)内私有和临时使用的农用土地面积的上限。按照规定,从事农业经营的哈萨克斯坦公民、哈萨克斯坦非国有法人及其从事商品性农业生产的连带责任人可拥有私人土地,外国人、无国籍人士以及外国法人为在哈萨克斯坦从事商品性的农业生产可在有偿临时使用土地(租赁)权基础上使用土地。《规定》是哈政府继2003年6月20日颁布新《土地法》,将土地私有以法律形式固定后,对土地私有化的范围和外国法人、自然人及无国籍人士在哈临时使用土地面积的具体规定,其目的为保持国家对土地资源的整体监控基础上,在较大范围内鼓励对农业生产的投资,以促进农业用地的开发、利用,恢复严重落后的农业经济。
一、《规定》中各州用于私有化和临时使用土地的面积(单位:公顷)
具体指标见下表:

二、《规定》本身制约因素分析
1、 各州划拨面积、自然条件差别较大,容易造成投资地区分布不均。
通过表(1)可看出,东部、南部雨水较多、自然条件优越地区划拨土地面积远低于地处偏远、气候干冷的西部和北部州面积。例如,西哈萨克斯坦州面积略大于南哈萨克斯坦州,而西哈萨克斯坦州向非国有法人提供的私有土地面积127.7万公顷,用于外国法人有偿临时使用土地的面积65.8万公顷,南哈萨克斯坦州相同用途的土地面积为20.08万公顷和4.075万公顷,前者分别为后者的6.1倍和16倍, 相差106.9万公顷和61.7万公顷。东部、南部州的农业开发已具备一定基础,如果在地价、税收等方面没有明显的补偿政策,更多的资金无疑首选东部、南部地区,使该地区饱和而西部、北部地区投资短缺。为实现投资的合理分布,使西部和北部吸引更多的资金,哈政府还需制定相应的信贷、地价、税收及产品收购等配套优惠政策以调节资金流向,例如提供专项贷款、实行价格优惠、减免税收、与生产者签订产品收购合同等。
2、 水源问题。
各州划拨的土地中水浇地面积普遍稀少,水浇地比例最高的是克孜洛尔达州为本国公民划拨的79000公顷农用土地, 水浇地占10.12%,共8000公顷,除此以外多数水浇地比例低于3%。例如,如西哈萨克斯坦州划拨的127.7万公顷属于本国非国有法人的私有化土地中,水浇地面积6950公顷,仅占0.54%;满基斯套州划拨的相同用途的40万公顷土地中,水浇地比例仅为0.03%,共120公顷;而一些区,包括东哈萨克斯坦州阿拜区、库斯塔奈州的阿尔滕萨林区等完全没有水浇地。哈萨克斯坦水资源缺乏,因此能否找到灌溉水源对于投资者是未知数,这个问题也构成投资制约。
三、外国人享有的有偿临时使用土地(租赁)权
《规定》中明确,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及外国法人可在拥有土地临时使用权的基础上在哈从事商品性农业生产。在2003年6月20日哈政府颁布的哈萨克斯坦《土地法》第四章第34、35条中对于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如下,见下表:
土地使用权
长期使用权 临时使用权
有偿临时使用权(租赁) 无偿临时使用权
长期(49年以内) 短期(10年以内)
第37条第1款规定,国际组织拥有有偿临时使用权(租赁);第5款规定,在哈从事农业(农场)经营和商品性农业生产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拥有短期有偿临时使用权(10年以内)。综合两个法规,可得出以下结论:
1、国际组织可拥有长期(49年以内)的有偿临时使用权(租赁)。
2、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可拥有短期(10年以内)有偿临时使用权用于农业(农场)经营和商品性农业生产。
3、外国法人可拥有长期(49年以内)和短期(10年以内)的有偿临时使用(租赁)权用于商品性农业生产。
《土地法》中仅指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可拥有短期(10年以内)有偿临时使用权以在哈从事商品性农业生产,《规定》明确了外国法人拥有长期和短期的有偿临时使用(租赁)权用于商品性农业生产。表明,《规定》限制了临时使用土地面积的最高额度,使外国法人在哈从事商品性农业生产的限制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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