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

发布日期:2004-01-03 03:18:00来源:lb作者:
黎巴嫩是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的成员国之一。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与欧盟-地中海合作伙伴联盟,以及世界贸易组织一起,构成了黎开展国际经济贸易合作的三大主要基点,在黎对外贸易关系中有着重要地位。
  
  现将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基本情况介绍如下:
  
  大阿拉伯自由贸易区英文为The Greater Arab Free Trade Area, 简称GAFTA,拥有22个成员国,分别是:阿尔及利亚、巴林、科摩罗、吉布提、埃及、伊拉克、约旦、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亚、毛利塔利亚、摩洛哥、阿曼、巴勒斯坦、卡塔尔、沙特阿拉伯、索马里、苏丹、叙利亚、突尼斯、阿联酋和也门。该构想最早是在1981年正式提出的。
  
  1981年,上述各国共同签署了阿拉伯地区内部贸易便利促进协议,创造性地提出了在阿拉伯地区逐步实现贸易自由化、建立自由贸易区并最终建立关税同盟的建议;协议还建立了一个谈判委员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此协议在初期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
  
  1996年,阿拉伯国家在开罗召开了首脑会议。会议决定由阿盟经社理事会来推动阿拉伯自由贸易区项目的实施,从而为阿拉伯自由贸易区项目注入了新的动力。
  
  该项目以1981年协议为法律框架,并制定了行动计划和实施时间表(1997),因此执行性更强。根据项目规划,项目由成员国部长级会议管理,并常设执行和监督机构,主要包括项目执行监督委员会,商务谈判委员会、阿拉伯原产地规则委员会和一个技术处。委员会成员主要由政府专家和商会代表组成。从2008年1月1日起,自由贸易区项目将全面启动和实施。在此之前,各国享有10年的过渡期。
  
  该项目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从1998年1月1日起,成员国逐渐实现货物贸易自由化,每年在原关税基础上削减10%;到2007年12月31日达到零关税;
(2) 项目涉及货物享受国民待遇;
(3) 货物实行项目规定的原产地规则,特别提出产品增值40%的标准。
(4) 过渡期内,某些农产品(最多不超过10种)在收获季节(最长7个月)可以享受优惠待遇;但是,2008年后,这些优惠待遇将全部取消;
(5) 类似关税的海关税费作为关税看待;
(6) 尊重国际惯例,如保障机制和补贴机制等;
(7) 成员国可以作出更多高于项目规定水平的关税互免;
(8) 在项目涉及的货物贸易中,应取消非关税壁垒。项目制定了行动计划,旨在消除和削减技术性壁垒。对于各国因宗教、健康、环保或国家安全原因而禁止进口的货物,应当列出清单,并每年进行修改。各国对于不公正的技术性壁垒可采取对等措施。
(9) 不发达的阿拉伯国家(根据联合国分类标准,外加巴勒斯坦)享受特殊待遇。
免责声明:文章为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010-67800234)删除。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分享到

公告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