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拟新法案提高商品质量标准
黎巴嫩经贸部日前向内阁提交了消费者保护法草案,该法律草案包括16款124条,在明确消费者权益的同时,对商品(服务)的销售、广告宣传、侵权案的处理与仲裁作了详细规定,特别是处罚条款规定,对不符合现行技术标准的商品(服务)的销售与生产(提供)的当事人处以3-6个月的拘禁,并处以1-1.5亿黎镑的罚款(折合6.67-10万美元)。
该法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消费者权益,确保商品的安全性能,严防欺诈和虚假宣传。根据该法案,消费者享有以下7种权益:
1.消费者拥有使用商品(服务)时的健康和安全权;
2.公平无歧视的交易权;
3.商品(服务)价值、成份和使用方法的知晓权,并有权知晓商品(服务)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潜在危险;
4.在商品不能完全满足使用应有功能、不符合现行技术标准以及不能满足使用目的时的退货权;
5.在使用商品(服务)造成伤害损失时的索赔权;
6.消费者有权成立(民间)消费者保护协会,并拥有其选举权;
7.消费者在遭受商品(服务)缺损导致的损害损失时,有权以个人或群体名义,直接或通过协会提起拆讼或仲裁。
该法第四部分对虚假宣传作了规定:凡导致消费者直接或间接误解的商品展示、说明及宣传,无论是以何种形式,均视为虚假宣传:
1.以商品(服务)附带奖品、证书、认证以奖牌为幌子而事实上不足额体现或不认真履行应提供的义务的宣传;
2.使用与消费者权益有差异或使用虚假、近似的商品标志的宣传。
第八部分中第38条规定,制造商和商家有义务以明示的方式表述商品(服务)的使用方法及潜在的危险提示,第40、41、42条对有权颁布技术合格证明的技术测试实验室单位作了相应规定。
第49、50条规定,禁止生产、展览、运输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第61条则赋予经贸部成立直属部长的保护消费者机构的权力,向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成立审理消费者投诉仲裁机构。
在第110-114条则对各种违法行径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特别是对不符合现行技术标准的商品(服务)的销售与生产(提供)的当事人处以3-6个月的拘禁,并处以1-1.5亿黎镑的罚款。
黎巴嫩市场大多数商品从国外进口,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欧美商品在技术、包装、安全和健康标准方面,均比中国商品高出一筹。中国商品存在的问题,诸如:食品不注明生产日期或有效期、虚开发票、冒牌货、不明示使用方式等。据了解,销售到黎巴嫩的中国商品,由于质量原因被管理当局命令撤出货架的事情,时有发生。
据估计,该法案一旦得到议会通过并投入实施,即可能成为商家打压竞争对手的重要手段,而在此方面存在缺陷的中国商品将处于劣势地位,严厉的处罚将直接影响到经营中国商品的进口商的积极性,当引起中方的足够重视。
该法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消费者权益,确保商品的安全性能,严防欺诈和虚假宣传。根据该法案,消费者享有以下7种权益:
1.消费者拥有使用商品(服务)时的健康和安全权;
2.公平无歧视的交易权;
3.商品(服务)价值、成份和使用方法的知晓权,并有权知晓商品(服务)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潜在危险;
4.在商品不能完全满足使用应有功能、不符合现行技术标准以及不能满足使用目的时的退货权;
5.在使用商品(服务)造成伤害损失时的索赔权;
6.消费者有权成立(民间)消费者保护协会,并拥有其选举权;
7.消费者在遭受商品(服务)缺损导致的损害损失时,有权以个人或群体名义,直接或通过协会提起拆讼或仲裁。
该法第四部分对虚假宣传作了规定:凡导致消费者直接或间接误解的商品展示、说明及宣传,无论是以何种形式,均视为虚假宣传:
1.以商品(服务)附带奖品、证书、认证以奖牌为幌子而事实上不足额体现或不认真履行应提供的义务的宣传;
2.使用与消费者权益有差异或使用虚假、近似的商品标志的宣传。
第八部分中第38条规定,制造商和商家有义务以明示的方式表述商品(服务)的使用方法及潜在的危险提示,第40、41、42条对有权颁布技术合格证明的技术测试实验室单位作了相应规定。
第49、50条规定,禁止生产、展览、运输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第61条则赋予经贸部成立直属部长的保护消费者机构的权力,向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成立审理消费者投诉仲裁机构。
在第110-114条则对各种违法行径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措施,特别是对不符合现行技术标准的商品(服务)的销售与生产(提供)的当事人处以3-6个月的拘禁,并处以1-1.5亿黎镑的罚款。
黎巴嫩市场大多数商品从国外进口,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欧美商品在技术、包装、安全和健康标准方面,均比中国商品高出一筹。中国商品存在的问题,诸如:食品不注明生产日期或有效期、虚开发票、冒牌货、不明示使用方式等。据了解,销售到黎巴嫩的中国商品,由于质量原因被管理当局命令撤出货架的事情,时有发生。
据估计,该法案一旦得到议会通过并投入实施,即可能成为商家打压竞争对手的重要手段,而在此方面存在缺陷的中国商品将处于劣势地位,严厉的处罚将直接影响到经营中国商品的进口商的积极性,当引起中方的足够重视。
免责声明:文章为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010-67800234)删除。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