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的《汽车运输法》
2003年7月12日哈萨克斯坦的《汽车运输法》正式生效。这是哈萨克斯坦第一部专门的调节国内和国际汽车运输的法规。法规全文分为六章,共55条。根据第一章第三条,法规适用于所有依照哈萨克斯坦法律从汽车运输的法人和自然人。
汽车运输在中哈经贸往来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中哈7个开放口岸都为公路口岸,包括:阿拉山口(铁路、公路两用)、霍尔果斯、巴克图、吉木乃、都拉塔、阿黑土别克、木扎尔特。根据统计,最大的霍尔果斯公路口岸年过货量超过100万吨,旅客50万人次。因此有必要了解《汽车运输法》。现将该法规中有关章节整理介绍,供参考用。
一、第一章《总则》
哈萨克斯坦有关的汽车运输法规以哈《宪法》为基础,由本法规和其他法规组成。
如果本法规中某些条款与哈萨克斯坦参加的国际条约冲突,则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执行。
1、国际汽车运输的定义
第一章第一条第17款规定,国际汽车运输是由运货人在位于各国领土的货运点之间进行的运输。
2、汽车运输的环保问题、卫生检疫、防火
根据第一章第六条,上述问题按照哈萨克斯坦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3、对汽车运输安全的要求
根据第七条第1款,从事旅客、行李、货物运输的运输者必须具备:
——证明具备专业技能和职业培训的证件;
——适于进行汽车运输、符合安全规定的运输工具。
4、对客运公共汽车、小型公共汽车司机的年龄要求
根据第七条第2款,要求司机在21周岁(含)以上,持有相应车型的执照。
5、禁止公共汽车运输的货物
禁止公共汽车运输以行李的名义运输的非行李货物。
6、国家对汽车运输的管制和监督
国家对汽车运输的管制和监督主要内容为法律保障、许可证管理、质量检验、是否遵守国家汽车运输法规。对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由国家授权部门及其它机构在法律规定的职能范围内进行。境内汽车运输工具行驶情况由边境线汽车运输工具通行点和各交通监督站监督。
7、国家授权机构公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第十五条,国家公职人员有权:
——在哈萨克斯坦法律许可范围内在各汽车通行点、交通监督站停截车辆;
——检查车辆,出具违反哈萨克斯坦有关汽车运输法规的证明和无违法行为的意见供执行用;
——出具行政管理违法意见书,根据哈萨克斯坦有关行政管理违法的规定对违法案件进行诉讼。
其义务为:
——对自然人和法人在汽车运输方面提出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监督哈萨克斯坦的汽车遵守运输法规。
同根据第十五条,公职人员在实行职责、执行任务时应着制服、佩带有号码的胸卡并按照要求出示公务证件。
8、车辆检验
根据第十七条,汽车运输工具、设备、运输过程、产品(包括劳动和服务)的检验根据哈萨克斯坦有关检验法规进行。如哈萨克斯坦国家质量检验系统根据哈相关法规认可其它国家发放的检验证书,则证书在哈有效。
9、汽车运输保险
根据第十八条,在哈从事汽车运输业必须进行民事责任保险。
二、第三章《旅客和行李的汽车运输》
1、定期旅客和行李运输
如公路的通行能力允许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经常按照一定的线路运行,同时公路的状况和设施符合道路安全要求,则可进行定期旅客和行李运输。
2、定期国际旅客和行李运输
定期国际旅客和行李运输根据本法规及其它汽车运输法规,在与长途汽车总站或分站的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合同的基础上进行。
长途汽车总站和分站不得拒绝同符合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的旅客和行李承运者签订合同。
旅客和行李承运者必须保证行车前进行技术检查,如出现无法排除的故障应及时更换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
3、承运者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可成立社会性组织及法人协会或联合会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利益;
——有休息和在符合安全及卫生要求的条件下工作的权利;
——有权要求旅客遵守社会秩序和汽车运输旅客和行李的管理条例。
定期国际旅客和行李运输的承运者有以下义务:
——保证车辆的技术状况良好,不在不符合技术、生态、检疫、防火安全要求的线路上运行;
——保证进行预先的、定期的,包括行车前的卫生检查,遵守汽车司机工作和休息制度;
——保证旅客的安全,为其提供必要的方便和服务。
4、非定期旅客和行李运输
根据本章第二十四条,非定期旅客和行李运输车辆不得在经常性的旅客和行李运输线路上运送乘客。
三、第四章《货物和邮件的汽车运输》
1、货运合同
根据第三十条第2款,签订汽车货运合同必须附有商品运单。根据第三十一条,在修改和中止合同时,如合同未作另行规定,双方有权要求偿还在合同修改和中止前为履行合同条件而产生的开支。
2、发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规定,根据汽车运输合同发货人有以下权力:
——在装货前检查汽车运输工具是否适于运送申报的货物;
——如果运输工具不适于申报的货物,拒绝承运方的服务。
——合同及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义务:
——在必需的情况下向承运方出示产品质量检验证书、许可证、动物检疫证书、海关报关单。
3、危险货物的运输
根据第三十七条,危险货物指可以引起爆炸、火灾及其它破坏性后果的物质。在运输危险货物时发货人应在运单及司机守则中明确指出其危险性及须采取的预防措施。司机守则书面材料向承运者提供的时间应不晚于运货申报时间。危险货物运输只能在由有专门许可证的发货人和运货人进行。
四、第五章《国际汽车运输》
1、国家对国际汽车运输的管制
该领域活动的管制根据哈萨克斯坦有关汽车运输法规以及签订的国际汽车运输条约进行。
汽车运输工具进入哈萨克斯坦境内、出境和过境规定由哈萨克斯坦政府制定。前往禁止与其发生汽车运输联系的国家须由国家授权部门发放许可。
向外国承运者发放经由哈萨克斯坦领土过境的运输许可及向哈萨克斯坦的承运者发放经由外国领土过境运输的许可由授权部门根据哈萨克斯坦参与签订的国际条约进行。
监督哈萨克斯坦的承运者和外国承运者在国际汽车运输时是否遵守哈萨克斯坦有关法律由哈萨克斯坦授权机构的公职人员进行。
2、汽车运输工具检查
外国承运者在哈萨克斯坦境内从事国际汽车运输时,其汽车运输工具可由授权机构的公职人员进行检查。
3、国际旅客和行李汽车运输的组织和实施
定期国际旅客和行李运输根据哈萨克斯坦授权机构与其它国家的职能机构共同商定的线路(应指明始发站、终点站和途经的站名)和公共汽车、小型公共汽车运行时间表进行。
非定期国际旅客和行李运输司机应持有经授权部门证实的旅客名单。
4、汽车运输工具出入哈边境
根据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哈萨克斯坦与其它国家之间的国际汽车运输只能经哈萨克斯坦边境通行口岸进行。
5、在其它国家注册的汽车运输工具在哈从事旅客和行李运输
根据第四十四条,在其它国家注册的汽车运输工具,包括临时入哈境内的属于外国承运者的汽车运输工具禁止在哈萨克斯坦境内的运输点之间从事经营性的旅客和行李运输。
6、在国际汽车运输中对承运者、司机及汽车运输工具的要求
从事国际汽车运输的承运者应使用符合国际标准的汽车运输工具,并应带有本国的注册标志和区分标志。本要求不用于拖车及半拖车。
从事国际汽车运输时司机应遵守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的汽车运输司机劳动和休息制度。
——完——
汽车运输在中哈经贸往来中有着重要的作用,中哈7个开放口岸都为公路口岸,包括:阿拉山口(铁路、公路两用)、霍尔果斯、巴克图、吉木乃、都拉塔、阿黑土别克、木扎尔特。根据统计,最大的霍尔果斯公路口岸年过货量超过100万吨,旅客50万人次。因此有必要了解《汽车运输法》。现将该法规中有关章节整理介绍,供参考用。
一、第一章《总则》
哈萨克斯坦有关的汽车运输法规以哈《宪法》为基础,由本法规和其他法规组成。
如果本法规中某些条款与哈萨克斯坦参加的国际条约冲突,则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执行。
1、国际汽车运输的定义
第一章第一条第17款规定,国际汽车运输是由运货人在位于各国领土的货运点之间进行的运输。
2、汽车运输的环保问题、卫生检疫、防火
根据第一章第六条,上述问题按照哈萨克斯坦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3、对汽车运输安全的要求
根据第七条第1款,从事旅客、行李、货物运输的运输者必须具备:
——证明具备专业技能和职业培训的证件;
——适于进行汽车运输、符合安全规定的运输工具。
4、对客运公共汽车、小型公共汽车司机的年龄要求
根据第七条第2款,要求司机在21周岁(含)以上,持有相应车型的执照。
5、禁止公共汽车运输的货物
禁止公共汽车运输以行李的名义运输的非行李货物。
6、国家对汽车运输的管制和监督
国家对汽车运输的管制和监督主要内容为法律保障、许可证管理、质量检验、是否遵守国家汽车运输法规。对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由国家授权部门及其它机构在法律规定的职能范围内进行。境内汽车运输工具行驶情况由边境线汽车运输工具通行点和各交通监督站监督。
7、国家授权机构公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第十五条,国家公职人员有权:
——在哈萨克斯坦法律许可范围内在各汽车通行点、交通监督站停截车辆;
——检查车辆,出具违反哈萨克斯坦有关汽车运输法规的证明和无违法行为的意见供执行用;
——出具行政管理违法意见书,根据哈萨克斯坦有关行政管理违法的规定对违法案件进行诉讼。
其义务为:
——对自然人和法人在汽车运输方面提出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监督哈萨克斯坦的汽车遵守运输法规。
同根据第十五条,公职人员在实行职责、执行任务时应着制服、佩带有号码的胸卡并按照要求出示公务证件。
8、车辆检验
根据第十七条,汽车运输工具、设备、运输过程、产品(包括劳动和服务)的检验根据哈萨克斯坦有关检验法规进行。如哈萨克斯坦国家质量检验系统根据哈相关法规认可其它国家发放的检验证书,则证书在哈有效。
9、汽车运输保险
根据第十八条,在哈从事汽车运输业必须进行民事责任保险。
二、第三章《旅客和行李的汽车运输》
1、定期旅客和行李运输
如公路的通行能力允许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经常按照一定的线路运行,同时公路的状况和设施符合道路安全要求,则可进行定期旅客和行李运输。
2、定期国际旅客和行李运输
定期国际旅客和行李运输根据本法规及其它汽车运输法规,在与长途汽车总站或分站的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合同的基础上进行。
长途汽车总站和分站不得拒绝同符合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的旅客和行李承运者签订合同。
旅客和行李承运者必须保证行车前进行技术检查,如出现无法排除的故障应及时更换公共汽车、小公共汽车。
3、承运者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可成立社会性组织及法人协会或联合会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利益;
——有休息和在符合安全及卫生要求的条件下工作的权利;
——有权要求旅客遵守社会秩序和汽车运输旅客和行李的管理条例。
定期国际旅客和行李运输的承运者有以下义务:
——保证车辆的技术状况良好,不在不符合技术、生态、检疫、防火安全要求的线路上运行;
——保证进行预先的、定期的,包括行车前的卫生检查,遵守汽车司机工作和休息制度;
——保证旅客的安全,为其提供必要的方便和服务。
4、非定期旅客和行李运输
根据本章第二十四条,非定期旅客和行李运输车辆不得在经常性的旅客和行李运输线路上运送乘客。
三、第四章《货物和邮件的汽车运输》
1、货运合同
根据第三十条第2款,签订汽车货运合同必须附有商品运单。根据第三十一条,在修改和中止合同时,如合同未作另行规定,双方有权要求偿还在合同修改和中止前为履行合同条件而产生的开支。
2、发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规定,根据汽车运输合同发货人有以下权力:
——在装货前检查汽车运输工具是否适于运送申报的货物;
——如果运输工具不适于申报的货物,拒绝承运方的服务。
——合同及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义务:
——在必需的情况下向承运方出示产品质量检验证书、许可证、动物检疫证书、海关报关单。
3、危险货物的运输
根据第三十七条,危险货物指可以引起爆炸、火灾及其它破坏性后果的物质。在运输危险货物时发货人应在运单及司机守则中明确指出其危险性及须采取的预防措施。司机守则书面材料向承运者提供的时间应不晚于运货申报时间。危险货物运输只能在由有专门许可证的发货人和运货人进行。
四、第五章《国际汽车运输》
1、国家对国际汽车运输的管制
该领域活动的管制根据哈萨克斯坦有关汽车运输法规以及签订的国际汽车运输条约进行。
汽车运输工具进入哈萨克斯坦境内、出境和过境规定由哈萨克斯坦政府制定。前往禁止与其发生汽车运输联系的国家须由国家授权部门发放许可。
向外国承运者发放经由哈萨克斯坦领土过境的运输许可及向哈萨克斯坦的承运者发放经由外国领土过境运输的许可由授权部门根据哈萨克斯坦参与签订的国际条约进行。
监督哈萨克斯坦的承运者和外国承运者在国际汽车运输时是否遵守哈萨克斯坦有关法律由哈萨克斯坦授权机构的公职人员进行。
2、汽车运输工具检查
外国承运者在哈萨克斯坦境内从事国际汽车运输时,其汽车运输工具可由授权机构的公职人员进行检查。
3、国际旅客和行李汽车运输的组织和实施
定期国际旅客和行李运输根据哈萨克斯坦授权机构与其它国家的职能机构共同商定的线路(应指明始发站、终点站和途经的站名)和公共汽车、小型公共汽车运行时间表进行。
非定期国际旅客和行李运输司机应持有经授权部门证实的旅客名单。
4、汽车运输工具出入哈边境
根据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哈萨克斯坦与其它国家之间的国际汽车运输只能经哈萨克斯坦边境通行口岸进行。
5、在其它国家注册的汽车运输工具在哈从事旅客和行李运输
根据第四十四条,在其它国家注册的汽车运输工具,包括临时入哈境内的属于外国承运者的汽车运输工具禁止在哈萨克斯坦境内的运输点之间从事经营性的旅客和行李运输。
6、在国际汽车运输中对承运者、司机及汽车运输工具的要求
从事国际汽车运输的承运者应使用符合国际标准的汽车运输工具,并应带有本国的注册标志和区分标志。本要求不用于拖车及半拖车。
从事国际汽车运输时司机应遵守哈萨克斯坦法律规定的汽车运输司机劳动和休息制度。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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