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湾合作委员会(GCC)关税同盟:新的议题和可能的解决方案
GCC关税同盟(GCU)的创立是今年年初GCC最重要的事件。观察家认为,GCU的成立标志着GCC朝成立共同市场和这一地区经济一体化迈出了重要一步。
2003年1月开始生效的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地区性同盟,自成立之初就面临着来自海湾商界和国际进出口商的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包括,GCC国家作为一个经济组织,GCU对GCC国家可能带来的经济影响,如何实施GCC统一关税,以及阿联酋作为GCU的签署国如何履行应承担的义务。
在迪拜海关和迪拜商会举办的座谈会上,迪拜港口、海关和自由区管委会执行主席Sultan Ahmed Bin Sulayem在他的公开发言中强调,迪拜政府在建立适宜的机制,以迎接第三个千年的挑战方面,责任重大。他指出:“我们将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完善法律法规,并提高对我们的贸易伙伴的服务质量”
迪拜工商会主席Abdul Rahman Al Mutaiwee高度评价了GCU的成立,并认为这朝海湾共同市场的成立迈进了重要一步。他坚信,GCU必将促进阿联酋和AGCC国家市场的进一步扩大,加速这些国家工业化的进程,提高GCC国家内部的贸易流量,并鼓励合作开发项目。
GCU和国际义务
迪拜海关国家关系和关税研究会主任Abbas Makki首先发表了题为“GCU和国际义务”的专题论文,他指出阿联酋已是许多地区和国际性组织的成员,这充分表明这个国家比以往任何时候在国际组织中更负责任,特别是在海湾合作委员会、阿拉伯联盟、世界海关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中。他强调了GCU进入实施阶段的过渡期的重要性,认为给予成员国一定的时间根据自身经济形势情况调整自身经济政策并更新海关操作程序,对于GCU的最终实现是极为重要的。
Makki接着提出,在新的统一关税体系下,各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清关时遵守如下程序:
从非GCC国家进口的货物
*如果从非GCC国家进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地是第一个报关点所在国家,则所有海关报关手续、统一的海关单据的处理、货物检查以及关税的征取都应第一个报关海关进行。
*如果进入第一个报关点的全部货物要经过一个或更多成员国关境运往其最终目的地,则在完成报关手续及适用关税的计算之后,第一个报关点应当为货物最终目的国准备标明货物价值以及应征关税的进口单据复印件。
*如果在第一个报关点完成报关手续进口货物中的一部分,要运往另一个GCC国家或通过这一国家运往其最终目的地,这种情况下,货物的运输需持经GCC批准的海关申报表并附有原始海关单据的复印件。运输路线上经过的海关应当在标明货物进出境地的海关申报表上进行背书,文件的复印件应当保留以备在成员国之间进行清关。
从另一个GCC国家进口的货物
如果进入一个GCC国家海关的货物是从成员国当地市场采购的,直接或经过其他成员国,并最终运往另一个成员国,则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如果货物是在2003年1月1日以前从当地GCC市场采购的,则关税应当在最终目的地收取。
*如果货物是在2003年1月1日以后进口到某个GCC国家,并且收货人已提交了第一个报关点签署的海关证明,并证明应付关税是在关税同盟成立之后支付的,则货物不应当被征收额外关税。但如果货物是在2003年1月1日以后进口到某个GCC国家且收货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应付关税是在关税同盟成立之后支付的,那么货物的关税应当在最终目的地国家征收。
进口到一个GCC国家但根据同非GCC的第三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免除进口关税的货物应当在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最终目的国支付关税。
在GCC框架内经核准的海关单据应当用作于成员国之间的退税,即企业凭海关单据领取退税,海关凭单据将已征关税退给企业。海关申报表由货物持有人或收货人填写,经出境海关核准并附上发货单,标明货物的实际价值和原产地。货物经过的海关应对标明进出关境的海关单据进行背书。
海关申报文件根据成员国的技术能力进行计算机化处理,以方便海关对GCC内部贸易进行监测并为退税提供准确数据,并在成员国之间为凭单据进行退税的机制提供方便。
为海关清关便利起见,所有的GCC海关应当接受GCC财经合作委员会的决定,即不管从进入第一个报关海关多长时间,在进口货物运输过程中,在第一个报关海关对货物进行的估价都应当被其他海关所接受。
GCU的法律手段
在一篇题为“GCU的法律手段”论文中,迪拜海关的国家组织专家Ahcene Boulesbaa博士指出,2002年12月31日GCU的成立是2001年底由成员国签订的经济协议的直接成果。
协议的第1章指出,GCC的内部贸易必须在一个关税同盟内进行,第29章规定,一经各成员国批准,这一协议即开始生效。经阿联酋2002年第55号联邦法令及其他成员国相关法令批准,GCU成为一个法定组织并要求在各成员国中实施统一的法律机制以管理海关事务。最终海湾统一海关法(GUCL)颁布实施。
这篇法律论文列出了GUCL的主要条款、各种海关手续、应征关税的征取方法、临时进入、转口和运输。另外,还强调了私人部门在同海关当局当局打交道时应注意的一些重要法律事务,比如说根据GUCL第9章规定的关税申报原则,第10章提到的关税支付的法律基础以及其他一些GUCL的相关章节。
Boulesbaa博士还论述了禁止和限制条款,货物鉴定的要素,货物估价纠纷的解决,GUCL的目标以及在各成员国中实施的法律意义。
他说,GUCL寻求在GCC国家里创造一个单一的海关环境并实施统一的海关程序以促进和提高GCC的内部贸易。统一的海关程序也有助于为那些同在GCU生效以前实施不同海关法的GCC国家有商业往来的公司提供贸易上的便利。
Boulesbaa博士继续解释了GUCL的目标通过关税法统一实施,形成GCC层次上统一的法理学基础,并为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找到一个解决方案。这样一个解决方案将有助于GUCL的司法解释和在未来的实施。
海关估价
海关估价专家Ahmed Dihamish,做了题为“根据国际协议的海关估价”的第三篇论文。在论文中,他详细阐述了在世界海关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中应履行的义务。
Dihamish说,本世纪初,当很多国家认识到海关关税可以增加国家的财政预算以及关税受益可以塑造(shape)一个国家的经济政策并最终影响世界经济,海关估价工作获得了快速发展。这就要求给海关估价下一个清晰而明确的定义。
根据国家协议和公约,Dihamish解释认为,海关估价实际是指计算出货物的基本价值并以此作为对进口货物计算和征收关税的基础的过程。海关估价主要有两个目的:财政目的是找出应征关税的准确数量,经济目的是鼓励国际贸易并为国际投资铺平道路。
根据Dihamish的说法,为了国际贸易的便利化,各主要国家采取统一标准的海关估价程序并让进出口商认识到确定估价基础的基本价值的原则是必要的。
Dihamish说根据关贸总协定第20章的规定,阿联酋官员在2001年3月建议WTO给予该国实施海关估价协议(CVA)三年的过渡期,推迟至2004年3月实施,以获得足够的时间将国际CVA设计的海关估价理论与现实情况协调一致,并对海关估价体系作出必要的补充以适应地区和国际形势变化的需要。
为达到上述目标,各海关管理当局应当:
*在海关关税部门设立估价部门,主要制定与CVA要求相一致的海关估价政策。
*进行与海关估价相关的研究与学习。
*进行与海关现场实际工作相协调的立法工作。
*为相关的海关工作人员和商业团体组织内部的培训课程。
*准备培训提纲和指导方针已备在各相关国家的所有海关中心进行分发。
*通过简化估价方法在各海关中心建立估价的计算机数据库,以减少各海关中心之间的估价差异。
他认为,建立估价数据库的另一个好处是可以加速信息的流动和海关单据的处理,并在需要的时候随时找到估价报告,这些都有助于海关收入的提高。他还解释了GUCL的第127、62、61、28、27和26章包括94关贸总协定规定的所有估价的概念。
海关估价的基础是进口到GCC国家货物实际已付和应付的交易价格,可根据GUCL中提到的要求做适当调整,这在关贸总协定第7章也有规定。
根据海湾统一海关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应税数额建立在以下估价的基础上:实际已付和应付的交易价值;相同货物的交易价值;类似货物的交易价值;推导出的价值;计算出的价值;合理的估价。
2003年1月开始生效的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地区性同盟,自成立之初就面临着来自海湾商界和国际进出口商的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包括,GCC国家作为一个经济组织,GCU对GCC国家可能带来的经济影响,如何实施GCC统一关税,以及阿联酋作为GCU的签署国如何履行应承担的义务。
在迪拜海关和迪拜商会举办的座谈会上,迪拜港口、海关和自由区管委会执行主席Sultan Ahmed Bin Sulayem在他的公开发言中强调,迪拜政府在建立适宜的机制,以迎接第三个千年的挑战方面,责任重大。他指出:“我们将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完善法律法规,并提高对我们的贸易伙伴的服务质量”
迪拜工商会主席Abdul Rahman Al Mutaiwee高度评价了GCU的成立,并认为这朝海湾共同市场的成立迈进了重要一步。他坚信,GCU必将促进阿联酋和AGCC国家市场的进一步扩大,加速这些国家工业化的进程,提高GCC国家内部的贸易流量,并鼓励合作开发项目。
GCU和国际义务
迪拜海关国家关系和关税研究会主任Abbas Makki首先发表了题为“GCU和国际义务”的专题论文,他指出阿联酋已是许多地区和国际性组织的成员,这充分表明这个国家比以往任何时候在国际组织中更负责任,特别是在海湾合作委员会、阿拉伯联盟、世界海关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中。他强调了GCU进入实施阶段的过渡期的重要性,认为给予成员国一定的时间根据自身经济形势情况调整自身经济政策并更新海关操作程序,对于GCU的最终实现是极为重要的。
Makki接着提出,在新的统一关税体系下,各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清关时遵守如下程序:
从非GCC国家进口的货物
*如果从非GCC国家进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地是第一个报关点所在国家,则所有海关报关手续、统一的海关单据的处理、货物检查以及关税的征取都应第一个报关海关进行。
*如果进入第一个报关点的全部货物要经过一个或更多成员国关境运往其最终目的地,则在完成报关手续及适用关税的计算之后,第一个报关点应当为货物最终目的国准备标明货物价值以及应征关税的进口单据复印件。
*如果在第一个报关点完成报关手续进口货物中的一部分,要运往另一个GCC国家或通过这一国家运往其最终目的地,这种情况下,货物的运输需持经GCC批准的海关申报表并附有原始海关单据的复印件。运输路线上经过的海关应当在标明货物进出境地的海关申报表上进行背书,文件的复印件应当保留以备在成员国之间进行清关。
从另一个GCC国家进口的货物
如果进入一个GCC国家海关的货物是从成员国当地市场采购的,直接或经过其他成员国,并最终运往另一个成员国,则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如果货物是在2003年1月1日以前从当地GCC市场采购的,则关税应当在最终目的地收取。
*如果货物是在2003年1月1日以后进口到某个GCC国家,并且收货人已提交了第一个报关点签署的海关证明,并证明应付关税是在关税同盟成立之后支付的,则货物不应当被征收额外关税。但如果货物是在2003年1月1日以后进口到某个GCC国家且收货人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应付关税是在关税同盟成立之后支付的,那么货物的关税应当在最终目的地国家征收。
进口到一个GCC国家但根据同非GCC的第三国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免除进口关税的货物应当在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最终目的国支付关税。
在GCC框架内经核准的海关单据应当用作于成员国之间的退税,即企业凭海关单据领取退税,海关凭单据将已征关税退给企业。海关申报表由货物持有人或收货人填写,经出境海关核准并附上发货单,标明货物的实际价值和原产地。货物经过的海关应对标明进出关境的海关单据进行背书。
海关申报文件根据成员国的技术能力进行计算机化处理,以方便海关对GCC内部贸易进行监测并为退税提供准确数据,并在成员国之间为凭单据进行退税的机制提供方便。
为海关清关便利起见,所有的GCC海关应当接受GCC财经合作委员会的决定,即不管从进入第一个报关海关多长时间,在进口货物运输过程中,在第一个报关海关对货物进行的估价都应当被其他海关所接受。
GCU的法律手段
在一篇题为“GCU的法律手段”论文中,迪拜海关的国家组织专家Ahcene Boulesbaa博士指出,2002年12月31日GCU的成立是2001年底由成员国签订的经济协议的直接成果。
协议的第1章指出,GCC的内部贸易必须在一个关税同盟内进行,第29章规定,一经各成员国批准,这一协议即开始生效。经阿联酋2002年第55号联邦法令及其他成员国相关法令批准,GCU成为一个法定组织并要求在各成员国中实施统一的法律机制以管理海关事务。最终海湾统一海关法(GUCL)颁布实施。
这篇法律论文列出了GUCL的主要条款、各种海关手续、应征关税的征取方法、临时进入、转口和运输。另外,还强调了私人部门在同海关当局当局打交道时应注意的一些重要法律事务,比如说根据GUCL第9章规定的关税申报原则,第10章提到的关税支付的法律基础以及其他一些GUCL的相关章节。
Boulesbaa博士还论述了禁止和限制条款,货物鉴定的要素,货物估价纠纷的解决,GUCL的目标以及在各成员国中实施的法律意义。
他说,GUCL寻求在GCC国家里创造一个单一的海关环境并实施统一的海关程序以促进和提高GCC的内部贸易。统一的海关程序也有助于为那些同在GCU生效以前实施不同海关法的GCC国家有商业往来的公司提供贸易上的便利。
Boulesbaa博士继续解释了GUCL的目标通过关税法统一实施,形成GCC层次上统一的法理学基础,并为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找到一个解决方案。这样一个解决方案将有助于GUCL的司法解释和在未来的实施。
海关估价
海关估价专家Ahmed Dihamish,做了题为“根据国际协议的海关估价”的第三篇论文。在论文中,他详细阐述了在世界海关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中应履行的义务。
Dihamish说,本世纪初,当很多国家认识到海关关税可以增加国家的财政预算以及关税受益可以塑造(shape)一个国家的经济政策并最终影响世界经济,海关估价工作获得了快速发展。这就要求给海关估价下一个清晰而明确的定义。
根据国家协议和公约,Dihamish解释认为,海关估价实际是指计算出货物的基本价值并以此作为对进口货物计算和征收关税的基础的过程。海关估价主要有两个目的:财政目的是找出应征关税的准确数量,经济目的是鼓励国际贸易并为国际投资铺平道路。
根据Dihamish的说法,为了国际贸易的便利化,各主要国家采取统一标准的海关估价程序并让进出口商认识到确定估价基础的基本价值的原则是必要的。
Dihamish说根据关贸总协定第20章的规定,阿联酋官员在2001年3月建议WTO给予该国实施海关估价协议(CVA)三年的过渡期,推迟至2004年3月实施,以获得足够的时间将国际CVA设计的海关估价理论与现实情况协调一致,并对海关估价体系作出必要的补充以适应地区和国际形势变化的需要。
为达到上述目标,各海关管理当局应当:
*在海关关税部门设立估价部门,主要制定与CVA要求相一致的海关估价政策。
*进行与海关估价相关的研究与学习。
*进行与海关现场实际工作相协调的立法工作。
*为相关的海关工作人员和商业团体组织内部的培训课程。
*准备培训提纲和指导方针已备在各相关国家的所有海关中心进行分发。
*通过简化估价方法在各海关中心建立估价的计算机数据库,以减少各海关中心之间的估价差异。
他认为,建立估价数据库的另一个好处是可以加速信息的流动和海关单据的处理,并在需要的时候随时找到估价报告,这些都有助于海关收入的提高。他还解释了GUCL的第127、62、61、28、27和26章包括94关贸总协定规定的所有估价的概念。
海关估价的基础是进口到GCC国家货物实际已付和应付的交易价格,可根据GUCL中提到的要求做适当调整,这在关贸总协定第7章也有规定。
根据海湾统一海关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应税数额建立在以下估价的基础上:实际已付和应付的交易价值;相同货物的交易价值;类似货物的交易价值;推导出的价值;计算出的价值;合理的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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