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外籍劳务管理及外国公民入境、居留手续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为发展经济,大力吸引外国直接投资。随着外资的输入,外籍人员来哈就业数量不断增加,这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形势业已十分严峻的哈劳动力市场。哈萨克斯坦对于来哈工作的外籍管理人员、专家、劳务实行劳务许可证制度。为了吸引外资,哈政府逐步放宽对外籍人员在哈就业的限制,同时又不断加强管理。
哈归口管理来哈外籍劳务人员的部门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该部负责接收除阿拉木图市以外的所有外国公司的申请及劳动许可证的发放。阿拉木图市劳动许可证的发放单位是市政府经济和市场关系处。
哈政府于1999年6月25日颁布了第862号 «关于发放吸收外国劳务及哈萨克斯坦劳动力输出许可证的规定» 的政府令,规定延长了每个许可证的有效期,具体个人的劳动许可的有效期由其与用人单位的合同决定。对法人吸收外籍劳务人员的要求是:企业至少应有一名中高等教育程度的法律专家,必须有办公地点、办公及通讯设备,以保证与劳务市场和就业问题信息分析中心联系。对自然人吸收外籍劳务人员的要求是:有两年以上安置居民就业的经验,提交私人企业已注册的证明。
虽然表面上来看,哈放宽了对外籍劳务人员来哈就业的限制,但实际上对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没有一定的特长或者投资的项目不在哈政府鼓励和支持直接投资法中所列的经济优先发展领域,则很难获得劳动许可。
在外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外国人劳务许可证;外国公司在哈萨克斯坦注册分公司或代表处,其负责人免办劳务许可,但在分公司或代表处工作的其他外籍人员必须取得哈萨克斯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外国人劳务许可证。
哈政府每年根据2001年1月23日颁布的 «哈萨克斯坦居民就业法» 确定外籍劳动力输入限额。2003年哈萨克斯坦输入外籍劳动力的限额为国内有劳动能力人口总数的0.14%(编者注:约为9800人)。
一、外国公民在哈申请劳动许可应提供的文件及应缴纳的费用
规定法人和自然人申请劳动许可应提供的文件:
-- 标准格式的申请书
-- 申请者符合从事该项经营的所需专业要求的证明文件
-- 已交付从事某个别行业所需费用的证明文件
外国公民由吸收劳务单位在获得批准的基础上代为申请劳动许可,所需文件:
-- 接收单位申请书
-- 由接收单位签名、盖章的来哈外籍专家、工作人员的姓名、出生年月、国籍、专业或文化程度、将任何职务等文件清单共5份
-- 与雇用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
-- 哈卫生部所要求的体检证明(包括艾滋病检验证明)
申请劳动许可应缴纳的费用:
-- 相当于20个核算单位的许可费(目前1个核算单位为872坚戈)
-- 补偿费用:在哈工作的每个专家每月应缴纳相当于3个核算单位的补偿费用;工作人员每月应缴纳相当于4个核算单位的补偿费用
-- 高于回程机票金额20%的保证金,如本人持有回程机票,则无须缴纳保证金,但必须提供回程机票复印件
-- 每人应缴纳1000美元保证金(按当时比价兑换成坚戈),离开哈萨克斯坦国境时返还。
二、外国公民来哈萨克斯坦的入境和居留手续
1、出入境的规定
-- 外国公民入出哈国境应持有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证件和哈颁发的签证。外国公民进入哈国境的入境签证和入出哈国境的入出境签证由哈外交部、哈外交部驻外机构和领事机构颁发,在无上述机构的情况下,则由哈被授权的代表颁发。
-- 在哈萨克斯坦境内的外国公民离开哈萨克斯坦的出境签证和出入哈国境出入境签证由哈内务部及内务部授权的各地内务机关颁发。在哈外交部和外交部代表处办理居留登记的外国公民的出境签证和出入境签证由办理该居留登记的上述机关颁发。
-- 根据接待单位的要求,可对外国公民颁发入出哈国境的多次签证。
-- 对外国公民颁发入境签证的依据应同其在哈居留的目的相符合。因私来哈及来哈出差、学习、旅游的外国公民不能在哈就业,禁止临时在哈居留又未得到劳动许可的外国公民在哈就业,禁止不办理劳动许可引进外国劳动力。
-- 入境时须在哈海关申报单上如实填写所携带的本国货币和外汇金额及其它须申报的物品。出境时须出示入境时填写的海关申报单,并如实申报,所携带的本国货币和外汇金额不应超过入境时申报的数额。
-- 出入境时注意查看哈边防检查站是否在护照上加盖了验讫章,如果未盖章入境,在哈申办居留登记和出境时均会遇到麻烦。
-- 严禁私自携带毒品、酒精和药品等物品。
2、居留手续申办程序
-- 临时来哈的外国公民应于入境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在其临时或长期居留的地点,凭身份证件在哈内务机关办理居留登记手续。由哈方接待单位出具居留登记申请函,无接待单位的,由本人提出居留申请。其住址须与申请函中所注明的地址相符。地址不符者视为违反居留法规。如果住址发生更换,须到哈内务机关申请变更。哈部分宾馆可为住宿客人办理居留登记手续。外出时必须随身携带护照和居留登记卡。
-- 下列人员在哈外交部及其代表处办理居留登记:
外国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的首席代表、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的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武官处和商务代表处工作人员及其上述人员家属,以及外国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的首席代表邀请的客人(如客人住在上述代表机构内);
持有外交或公务护照因公来哈的外国外交部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根据国际条约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因公来哈的国际组织官员、上述国际组织驻哈代表机构工作人员以及总部在哈的国际组织下属的各国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他们的家属;
持有哈外交部颁发的签证的外国投资机构首席代表或其他领导人员;
应哈外交部邀请来哈的人员。
-- 外国公民可在哈境内去向外国人开放的地区自由旅行。应哈国内单位邀请临时来哈的,由该接待单位通知哈内务部门,因私来哈的外国公民如访问其它城市,须向当地的内务机关申请,由其出具相关手续后方可前往。
3、办理移民卡程序
为了规范对外国公民来哈及在哈居留的管理工作,根据2003年3月13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第241号决议 «关于加强移民管理的几点措施»,哈方将于2003年6月1日起,在国际机场、阿克套海港、移民警察局,2003年7月1日起在哈各边防检查站发放移民卡。哈国家安全委员会边防局的官员负责在各大边防检查站发放移民卡申请表;不设边检站的地点,由海关官员代为发放。
年满16岁的外国公民进入哈境时,需填写移民卡申请表,在哈居留期间持有移民卡;离境时将移民卡交回边防检查站或海关。
-- 移民卡发给与哈国有免签协议的各国公民及一些国家(含中国)未在哈外交部及代表处办理登记的外交、公务护照持有者。上述人员在哈停留超过5天者需前往哈内务机关办理居住地登记手续。
-- 以下人员不需要办理移民卡:
已在哈外交部及代表处办理护照登记者;
持有哈签证的人员;
飞机、海运及河运船只上的机组成员;
列车乘务人员,包括冷藏车、机车组工作人员,以及押送货物的铁路货运人员;
过境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铁路乘客;
执行国际联运的汽车司机。
-- 执行国际客运的工作人员在抵达哈边防检查站之前,应向外国乘客发放移民卡申请表。哈交通运输部、外交部协商俄罗斯交通部。解决在俄铁路局监管下的路段设立哈检查站,并确定客运、货运列车的停留时间以便进行边防和海关检查。
哈归口管理来哈外籍劳务人员的部门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该部负责接收除阿拉木图市以外的所有外国公司的申请及劳动许可证的发放。阿拉木图市劳动许可证的发放单位是市政府经济和市场关系处。
哈政府于1999年6月25日颁布了第862号 «关于发放吸收外国劳务及哈萨克斯坦劳动力输出许可证的规定» 的政府令,规定延长了每个许可证的有效期,具体个人的劳动许可的有效期由其与用人单位的合同决定。对法人吸收外籍劳务人员的要求是:企业至少应有一名中高等教育程度的法律专家,必须有办公地点、办公及通讯设备,以保证与劳务市场和就业问题信息分析中心联系。对自然人吸收外籍劳务人员的要求是:有两年以上安置居民就业的经验,提交私人企业已注册的证明。
虽然表面上来看,哈放宽了对外籍劳务人员来哈就业的限制,但实际上对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没有一定的特长或者投资的项目不在哈政府鼓励和支持直接投资法中所列的经济优先发展领域,则很难获得劳动许可。
在外资企业工作的外籍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必须取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外国人劳务许可证;外国公司在哈萨克斯坦注册分公司或代表处,其负责人免办劳务许可,但在分公司或代表处工作的其他外籍人员必须取得哈萨克斯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外国人劳务许可证。
哈政府每年根据2001年1月23日颁布的 «哈萨克斯坦居民就业法» 确定外籍劳动力输入限额。2003年哈萨克斯坦输入外籍劳动力的限额为国内有劳动能力人口总数的0.14%(编者注:约为9800人)。
一、外国公民在哈申请劳动许可应提供的文件及应缴纳的费用
规定法人和自然人申请劳动许可应提供的文件:
-- 标准格式的申请书
-- 申请者符合从事该项经营的所需专业要求的证明文件
-- 已交付从事某个别行业所需费用的证明文件
外国公民由吸收劳务单位在获得批准的基础上代为申请劳动许可,所需文件:
-- 接收单位申请书
-- 由接收单位签名、盖章的来哈外籍专家、工作人员的姓名、出生年月、国籍、专业或文化程度、将任何职务等文件清单共5份
-- 与雇用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
-- 哈卫生部所要求的体检证明(包括艾滋病检验证明)
申请劳动许可应缴纳的费用:
-- 相当于20个核算单位的许可费(目前1个核算单位为872坚戈)
-- 补偿费用:在哈工作的每个专家每月应缴纳相当于3个核算单位的补偿费用;工作人员每月应缴纳相当于4个核算单位的补偿费用
-- 高于回程机票金额20%的保证金,如本人持有回程机票,则无须缴纳保证金,但必须提供回程机票复印件
-- 每人应缴纳1000美元保证金(按当时比价兑换成坚戈),离开哈萨克斯坦国境时返还。
二、外国公民来哈萨克斯坦的入境和居留手续
1、出入境的规定
-- 外国公民入出哈国境应持有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证件和哈颁发的签证。外国公民进入哈国境的入境签证和入出哈国境的入出境签证由哈外交部、哈外交部驻外机构和领事机构颁发,在无上述机构的情况下,则由哈被授权的代表颁发。
-- 在哈萨克斯坦境内的外国公民离开哈萨克斯坦的出境签证和出入哈国境出入境签证由哈内务部及内务部授权的各地内务机关颁发。在哈外交部和外交部代表处办理居留登记的外国公民的出境签证和出入境签证由办理该居留登记的上述机关颁发。
-- 根据接待单位的要求,可对外国公民颁发入出哈国境的多次签证。
-- 对外国公民颁发入境签证的依据应同其在哈居留的目的相符合。因私来哈及来哈出差、学习、旅游的外国公民不能在哈就业,禁止临时在哈居留又未得到劳动许可的外国公民在哈就业,禁止不办理劳动许可引进外国劳动力。
-- 入境时须在哈海关申报单上如实填写所携带的本国货币和外汇金额及其它须申报的物品。出境时须出示入境时填写的海关申报单,并如实申报,所携带的本国货币和外汇金额不应超过入境时申报的数额。
-- 出入境时注意查看哈边防检查站是否在护照上加盖了验讫章,如果未盖章入境,在哈申办居留登记和出境时均会遇到麻烦。
-- 严禁私自携带毒品、酒精和药品等物品。
2、居留手续申办程序
-- 临时来哈的外国公民应于入境之日起5个自然日内在其临时或长期居留的地点,凭身份证件在哈内务机关办理居留登记手续。由哈方接待单位出具居留登记申请函,无接待单位的,由本人提出居留申请。其住址须与申请函中所注明的地址相符。地址不符者视为违反居留法规。如果住址发生更换,须到哈内务机关申请变更。哈部分宾馆可为住宿客人办理居留登记手续。外出时必须随身携带护照和居留登记卡。
-- 下列人员在哈外交部及其代表处办理居留登记:
外国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的首席代表、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的行政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武官处和商务代表处工作人员及其上述人员家属,以及外国外交代表机构和领事机构的首席代表邀请的客人(如客人住在上述代表机构内);
持有外交或公务护照因公来哈的外国外交部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根据国际条约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因公来哈的国际组织官员、上述国际组织驻哈代表机构工作人员以及总部在哈的国际组织下属的各国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他们的家属;
持有哈外交部颁发的签证的外国投资机构首席代表或其他领导人员;
应哈外交部邀请来哈的人员。
-- 外国公民可在哈境内去向外国人开放的地区自由旅行。应哈国内单位邀请临时来哈的,由该接待单位通知哈内务部门,因私来哈的外国公民如访问其它城市,须向当地的内务机关申请,由其出具相关手续后方可前往。
3、办理移民卡程序
为了规范对外国公民来哈及在哈居留的管理工作,根据2003年3月13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第241号决议 «关于加强移民管理的几点措施»,哈方将于2003年6月1日起,在国际机场、阿克套海港、移民警察局,2003年7月1日起在哈各边防检查站发放移民卡。哈国家安全委员会边防局的官员负责在各大边防检查站发放移民卡申请表;不设边检站的地点,由海关官员代为发放。
年满16岁的外国公民进入哈境时,需填写移民卡申请表,在哈居留期间持有移民卡;离境时将移民卡交回边防检查站或海关。
-- 移民卡发给与哈国有免签协议的各国公民及一些国家(含中国)未在哈外交部及代表处办理登记的外交、公务护照持有者。上述人员在哈停留超过5天者需前往哈内务机关办理居住地登记手续。
-- 以下人员不需要办理移民卡:
已在哈外交部及代表处办理护照登记者;
持有哈签证的人员;
飞机、海运及河运船只上的机组成员;
列车乘务人员,包括冷藏车、机车组工作人员,以及押送货物的铁路货运人员;
过境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铁路乘客;
执行国际联运的汽车司机。
-- 执行国际客运的工作人员在抵达哈边防检查站之前,应向外国乘客发放移民卡申请表。哈交通运输部、外交部协商俄罗斯交通部。解决在俄铁路局监管下的路段设立哈检查站,并确定客运、货运列车的停留时间以便进行边防和海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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