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外资收购上市公司的政策

发布日期:2003-07-22 15:48:00来源:驻哈萨克斯坦经参处作者:
“上市公司”的概念在哈应理解为开放式股份公司中股票进入证券交易市场流通的公司。对于哈股份公司,和并和兼并行为主要由《股份公司法》、哈国家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关于股份公司与反垄断政策机构商定合并(兼并)合同程序的规定》、哈政府《关于通过有组织的证券市场出售属于国家的股份规定》、国家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关于通报购买开放式人民股份公司股份的程序规定》、国家有价证券委员会《关于购买高比例股份的条件规定》等法规调节。《投资法》调节外资企业的投资活动(参见《哈投资管理法规》)。综合这些规定,外商投资活动的基本程序是:首先按照《投资法》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机构——工贸部下属的投资委员会决定项目的立项、签订享受有关优惠待遇的投资合同,如在项目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涉及到对当地股份公司的兼并问题,则根据有关兼并的法规进行。由于在哈法规中股份公司的合并(兼并)两个概念同时出现,故一起介绍。
一、合并和兼并的概念
《股份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的合并概念是:两家或几家股份停止活动,根据转交文件在合并合同的基础上向新的股份公司转交财产、权力和责任。兼并的概念是:被兼并的股份公司停止活动,在兼并合同的基础上根据转交文件被兼并股份公司向另一公司转交所有的财产、权力和责任。
二、合并(兼并)的基本程序
根据公布的《关于股份公司与反垄断政策机构商定合并(兼并)合同程序的规定》,反垄断政策机构是指:国家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阿拉木图市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州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
合并(兼并)的基本程序:
1、合并(兼并)的股份公司选定委托代表,委托代表在反垄断政策机构面前代表企业利益。
2、向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递交关于股份公司合并或兼并的申请,申请中应写明:行为的具体名称,如合并或兼并;所有相关股份公司的全名、地址、企业合并或兼并后法人代表的姓名;委托代表的姓名、工作地点、职务,地址、电话。
同时应附:合并或兼并合同草案;公司内部监察委员会同意合并或兼并合同草案的纪要;相关股份公司法人注册登记证明的复印件;按照国家机构决定成立的股份公司附该决定的复印件;相关股份公司的企业章程、成立合同、即将成立的股份公司的创建文件草案;相关股份公司至递交申请当天的财务状况复印件;相关股份公司的转交文件草案。
此外,还应向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提交关于合并(兼并)的其他书面材料,包括:合并(兼并)目的;相关股份公司及新股份公司的组织结构;相关股份公司参与其他商业组织的情况;相关股份公司的资产结构;相关股份公司、新股份公司的经营范围,其他有关材料。
3、主管机构:如果相关股份公司的注册资金总额低于10万个月核算指标,向新成立的股份公司或兼并者所在的州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递交材料;如果相关股份公司的注册资金总额高于10万个月核算指标或合并(兼并)涉及到外资公司,向国家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递交材料。
4、国家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应在收到股份公司申请后7天内,连同对委托代表的通知一起向州相应机构转交审查的授权。
5、自申请提交之日计算,反垄断机构审查股份公司提交的合并(兼并)的合同草案的最长时间为30日,特殊情况下根据反垄断机构主席的命令可延长至45天。
6、作为反垄断机构对合并(兼并)项目的结论,反垄断机构以书面形式向委托代表通报所作决定。
三、股份公司合并(兼并)中的特殊规定
1、购买开放式人民股份公司股份的规定
根据哈国家有价证券委员会(该委员会已撤销,其职能归并
于国家银行,规定仍具有法律效力——注)《关于通报购买开放式人民股份公司股份的程序规定》,独立或与自己的连带责任人共同在12个月内或一次性购买人民开放式人民股份公司5%以上的有投票权股份人,应在最终的交易注册后按规定的格式向该委员会以及交易的组织者(如交易延续12个月)提供交易的信息和本人资料。
提交信息的格式为选择式的,大致为:我(我们)单独(与连代责任人一起)在12个月内(一次性)购买了位于     的开放式股份公司     (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数字)有投票权的股份。
本人资料包括:名称(自然人身份证明中的姓名,法人注册登记名称)、国籍(自然人的国籍、法人登记所在国家)、法人的法律组织形式、自然人身份证明发放机关和日期等、法人注册登记发放机关和时间、法人地址和自然人居住地、(法人和自然人)的通讯资料、法人的经营方式、所购股份的价格、购股支方式、独立或通过购股代理人购买股份等。
2、购买高比例股份时的规定
根据哈国家有价证券委员会1998年10月26日的《关于购
买高比例股份的条件规定》,独立或与连代责任人一起购买股东人数超过500人的开放式股份公司30%或更高比例的股份时,应提前一个月按照规定的格式向该股份公司和委员会提交通知。
通知的格式也是选择式的,大致为:我(我们)希望独立(与连代人责任人一起)购买位于   的开放式股份公司30%以上的有投票权的股份。
通知人(本人)的资料:名称(自然人身份证明上的姓名,法人注册登记名称)、国籍(自然人的国籍、法人登记所在国家)、法人的法律组织形式、自然人的身份证发放机关和日期等、法人的注册登记证明发放机关和时间、法人地址和自然人居住地、(法人和自然人)的通讯资料、法人的经营方式、所购的股份价格、购股支付方式、独立或通过购股代理人购买股份等。
3、出售国有股的特殊规定
1)在本国的证券交易所出售国有股的程序:
a、根据哈政府《关于通过有组织的证券市场出售属于国家的股份规定》,在本国有价证券市场上出售的国有股由根据法规通过中介公司掌握、使用和支配的国家机关(以下称卖方)投放交易所进行交易。
b、股份的出售仅在哈萨克斯坦境内根据现行的有价证券法规运行的证券交易所进行。
c、由卖方的全权代表和哈财政部、司法部、国家银行及其它有关方面或其地方分支机构代表组成的国有财产项目私有化问题委员会(以下称委员会)负责国有股在证券交易所出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委员会应不少于5人,主席由卖方的代表担任。
d、在证券交易所出售股份的决定由卖方参考委员会的建议做出。
e、股份出售消息应由卖方用官方语言(哈语)和俄语、在法定的期限内在全国性的官方出版物上公布。
2)、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出售国有股份的程序
a、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出售国有股的股份公司清单由政府专门法规确定。
b、由招标委员会根据有关国家采购的法律选用在国际有价证券市场出售股份的项目经理。
c、招标委员会人员由政府确定,由卖方、财政部、司法部、经济和贸易部(现为经济和财政计划部、工业和贸易两部——注)、国家银行及其它相关机构的代表组成。
d、具体出售工作由招标委员会负责,如审议出售股份的申请、宣布获胜者、根据项目经理的建立决定出售的方式(公开或个别)等。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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