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现行的公司法规

发布日期:2003-07-22 15:46:00来源:驻哈萨克斯坦经参处作者:
哈萨克斯坦现行的调节企业活动的法规包括:《国有企业法》、《股份公司法》、《有限和补充责任合伙公司法》、《农业合伙公司及其协会(联合会)法》、《信贷公司法》,这些法规界定了各种形式公司各自的活动领域、成立和解散的程序以及不同的管理方式,同时这些法规也总结了目前哈萨克斯坦主要的公司类型及其特点。下面分别叙述。
一、《国有企业法》
1995年6月颁布的《国有企业法》规定,国有企业有以下特点:
1、国有企业有两种:有经营行为权的国有企业和有作业管理权的国有企业。其相同之处为:都由国家投资,拥有的权利基本相同,即企业从国家获得财产,财产为国家所有,企业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财产有掌管、使用和支配的权利。
2、两种国有企业的经营活动领域不同。

有经营行为权的国有企业活动领域为:
军事工业、放射性物质生产和销售、药品及其生产设备、能源、水利、供暖、交通、通讯、公共设施、居民住宅服务、银行、保险、公路交通、邮政、电讯、卫生、环保、教育、社会保障、科学、文化、体育、大众传媒、出版、印刷等。
有作业管理权的国有企业活动领域为:
紧急矿山救助、火灾水灾救助、刑事执行、大地测绘、地图印刷、卫生、环保、教育、社会保障、科学、文化、体育、办公楼开发、为国家机构提供保障服务、开辟航道、开发水力设施、其它国家垄断的领域。
3、上述两种企业的资金来源不同:有经营行为权的企业自负盈亏,国家拨款需符合相关法规,企业有向国家财政上交收入的义务,上交标准每年5月1日之前由管理机构会同财政部制定;有作业管理权的企业主要依靠国家采购的预算生存,国家采购需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超出预算以外的收入上缴有关财政。
4、以不同的具体所有形式划分,国有企业又可分为共和国所有国有企业和公共所有国有企业。
5、国有企业创立的子公司为国有子公司。
6、国有企业中国有银行立法的特殊性和银行的建立、经营许可、活动调节、相关责任、改组条件、消亡等由现行银行法规调节。
7、国家银行建立的企业为国有企业,这些企业的建立、活动的调节和中止根据《国有企业法》,并结合银行法规的特殊性实施。
二、《股份公司法》
根据2003年5月修订的《股份公司法》,股份公司的定义为:为吸引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发行股票的法人组织。定义中明确,股份公司用公司的财产对本公司债务负责,不对属于股东的债务承担负责。如公司的资产大于100万个月核算指标(注:月核算指标在各财政年度哈萨克斯坦国家预算法中规定,目前为872坚戈),股东人数超过500人,则定义为人民股份公司。
根据新《股份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成立合同应包括:
1、公司建立者的基本情况,如是自然人,应有姓名、国籍、居住地、身份证明材料;如是法人,应有名称、居住地、在国家机构注册登记的资料。
2、公司成立的纪录,公司的全称、简称,创建的程序。
3、创建者支付的注册本金数额,支付的时间、过程。
4、在国家机构进行有关登记后,即将在创建者中发行的股份数量、形式、面值。
5、创建者的权利和义务,成立过程中开支的分配,以及成立过程中其他活动条件。
6、在创建过程中和在国家机关进行登记时代表企业利益的人选及其授权。
7、以后召开创建者大会的程序和每个创建者的有效表决数。
8、公司章程确立的纪录。
9、其它根据创建者的需要和哈萨克斯坦有关法规应包
括在成立合同中的内容。
根据法规内容,股份公司的主要特点为:
1、股份公司由自然人或法人建立。
2、除哈萨克斯坦政府、地方执行机构、国家银行外,国家机关不能成为公司创建者或股东。
3、企业最低注册本金应不低于50000个月核算指标,目前约合28万美元。
4、公司发行的股票种类分为普通股、优先股(不超过公布的股份总额25%)、金股。普通股的持有者有权参加全体大会,有投票权、分得纯收入红利权和公司撤销时按法律规定分得财产权。优先股持有者相对于普通股持有者在获得红利、公司撤销时财产的分配中有优先权。经过公司成立大会或全体大会通过可发行金股,金股在注册资本之外,不参与分红。金股持有者就公司章程中的问题对股东全体大会、经理会和执行机构的决定有否决权。金股的否决权不能转让。
5、股份公司的管理:最高机构为股东全体大会;管理机构为董事会;执行机构名称由企业章程确定,可由一人或几人组成。
6、有国家参股的股份公司管理:根据政府和国家银行的决定,国家股可由授权支配的国家机构转交另一国家机构。
7、财务核算:根据哈萨克斯坦会计结算和财务核算的法规,股份公司的财务核算应包括企业收支状况、支出和收入报告、资金流动报告等内容。
8、年度财务审核:执行机构应每年向股东全体大会提交上年度的财务报告供大会讨论、通过。
哈萨克斯坦股份公司的特点还包括,按照股分出售转让对象的不同,股份公司分为开放式股份公司和封闭式股份公司两种,开放式股份公司指股东可以不经其他股东同意将属于自己的股份自行出售转让,如果股份仅在创建者和预先确定的人员范围内发行,则为封闭式股份公司。
与旧的《股份公司法》相比,新法规显著的区别在于规定了较高的企业最低注册本金,为50000个月核算指标,约合28万美元。新法规出台时工贸部曾解释,新规定目的在于促进建立更多有实力的公司,吸引更多的投资。根据工贸部统计材料,目前哈萨克斯坦约有5000家股份公司,近600家达到上述标准,还有600家有潜力达标,不能达到标准的将转为有限合伙公司。企业应在两年内完成转型注册。
三、《有限和附加责任合伙公司法》
《有限和附加责任合伙公司法》于1998年4月22日颁布。按法规规定,有限责任和附加责任合伙公司的定义有较大区别。
有限责任合伙公司的定义是:由一个或几个创建者成立的合伙公司,其注册资本金按创立文件的规定划分为若干份。有限责任合伙公司的参与者对公司的债务没有责任,而是按照投入的比例对合伙公司的经营亏损风险负责,如哈萨克斯坦《民法》和本法有特殊规定除外。如果成立文件中没有特殊规定,公司的活动无期限。有限责任合伙公司是法人,公司以自有的财产对公司的债务负责,对参与者的债务没有责任。
附加责任公司是指参与者以自己的投入资金对公司的债务负责任,如不够,则用公司额外划拨的等同于其投入资金数量的补充资金对债务负责。其责任的最大限度在章程中确定。
根据法规,有限责任合伙公司主要有以下特点:
1、拥有民事权及相关权利。
2、合伙公司参与者最多不超过100人。
3、合伙公司的成立过程从签订建立合同开始,至完成
在国家机构的注册登记结束。
4、注册登记由有关司法部门完成。
5、如果证明公司的参与者的确为了公司利益而活动,则全体参与者对公司在注册登记之前的成立过程中出现的债务负连带责任。公司在获得全体大会同意后对这样的债务负责任。
6、合伙公司的注册资金由成立者(参与者)的投入资金组成,其数量应等同于参与者的投入,并不低于100个注册登记当天时的月核算指标。
7、参与者在注册登记时可投入不少于注册资本总额25%的资金,但是不应低于注册资本的最小限度。全部注册资金到位的时间不超过一年。
8、公司注册、重新注册时注册资金、其与私人资金的对比关系不受检查。
9、参与者在注册资金中的股份可继承。
10、在法院裁决基础上,参与者的贷方有权用强制手段要求追缴该成员在公司部分或全部股份。
11、合伙公司的财产组成:参与者投入的资金、公司收入以及法律允许的其它收入。
12、参与者如何分配公司年经营纯收入的方案由年度总结全体大会决定。
13、参与者全体大会为合伙公司最高机构,此外设执行机构。
14、例行全体大会每年应不少于一次。
15、为了便于执行机构对合伙公司的财政经营状况进行监察,可由参与者或其代表组成监察委员会。
四、《农业合伙公司及其协会(联合会)法》
《农业合伙公司及其协会(联合会)法》颁布于2000年12月25日。法规对农业合伙公司的定义是:建立在会员制基础上;是农产品生产者为满足其销售、储存、加工农产品的需求,保证物资技术、水源供应和其它技术服务通过自愿组合财产方式建立的法人组织。目的在于:满足农产品生产者的社会经济需求;在合伙公司本身不盈利基础上通过其活动保证农业生产者获利;建立产品销售、储存、加工和物资技术保障的竞争机制;保证农产品由生产者直接供应给消费者;促使农产品生产者以优惠的条件得到必要的物资和资金。
根据法规规定,农业合伙公司有以下主要特点:
1、农业合伙公司的基本原则主要为自愿参加及一个成员有一票表决权。
2、农业合伙公司的活动领域包括农产品销售、加工、物资技术供应、服务、其它综合领域。
3、根据法规规定,国家机构和地方管理机构无权对农业合伙公司和其协会(联合会)的经营、金融活动进行干涉,哈萨克斯坦国家法律规定的除外。
4、成员全体大会为农业合伙公司最高机构,执行机构为董事会。监察机构为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由全体大会设立,目的为监察执行机构的工作。
5、公司的财产由股份费、自身经营收入及其它法律允许的收入组成。
6、公司为进行经营活动,可组建各种基金会,基金会的规模、组建程序和资金的使用根据公司章程由成员全体大会决定。
7、公司的财产以货币方式划分为成员的股份,股份基金会的规模、每个成员必须缴纳和补充缴纳的股份费数目由全体大会根据公司给予该成员的服务量决定。
8、股份费以货币形式计算,如以自然形式缴纳财物或缴纳产权,则货币评价工作由董事会进行并由全体大会审核通过。
9、公司根据法律规定以自己的财产对所有属于公司的债务负责任。
10、公司可在州和全国级别上组成协会(联合会),目的为调节农业合伙公司活动、在国家机构及其它机构中维护其经济利益。协会(联合会)为非商业组织。
五、《信贷合伙公司法》
《信贷合伙公司法》于2003年3月28日颁布。根据法规规定,信贷合伙公司的概念为:为满足公司成员对贷款和其它利用国家法律许可的来源为其进行资金积累的金融服务,包括对银行服务的需求,由自然人或法人建立的法人组织。信贷合伙公司以有限责任合伙公司的形式成立,按照企业的章程活动,在国家机构完成注册登记后正式成立。
根据该法规的规定,在公司的名称中应含有“信贷合伙公司”一词。
信贷合伙公司的主要特点包括:
1、参与者的权力:有权力享受公司的服务,可参与公司的业务管理,在公司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根据本法规及公司的成立文件可获得公司的经营收入,根据本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可停止在公司的活动,有权得到有关公司活动的信息,可按章程规定的程序了解财务状况。
2、内部管理:最高机构为全体大会,执行机构为董事会,监管机构为监察委员会。
3、董事会由全体大会选举,负责日常经营活动,每年应向全体大会报告经营活动结果。
4、加入公司必须投入资金,公司初始注册资金应等于参与者投入资金的总和,投入最低标准由授权机构(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5、参与者的投入在注册基金中所占比例即为参与者在注册资金中的份额。
6、根据国家有关的银行法规,信贷合伙公司进行个别领域的经营活动需申请许可证,这些领域是:收费处业务,包括纸币和硬币接收、发放、拆换、替换、存放等;转账业务;借款业务;受公司成员委托进行银行账户核算;保险柜业务;租赁业务;为公司成员开设银行账户及代办有关事宜;
提供银行担保等。
7、信贷合伙公司内部的借款程序根据全体大会确定的贷款规定实行。
8、信贷合伙公司所有的业务资料皆属商业机密,包括:成员缴纳的高于最低投入标准的资金、借款人资料、公司的贷款业务、客户在公司保险箱存放的财产特征和数额等,公司担保保守秘密。
9、公司业务活动的调节由授权机构进行:授权机构发放业务许可证,进行公司的财产登记,定期公布公司活动情况,制定公司应遵守的有关规定和财务清算程序、期限等。
10、对公司业务活动的监督由授权机构进行,授权机构可按法律规定独立或会同其它组织监察公司的业务活动。
11、在公司违反有关规定时,授权机构有权采取限制和制裁措施。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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