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兹别克吸引外资政策及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措施

发布日期:2003-05-23 13:38:00来源:uz作者:
1991年乌兹别克独立后,政府始终重视吸引外资工作并制定了相应的外资政策和优惠措施。乌欢迎外国投资者注册生产型合资或独资企业并利用当地原料生产加工进口替代和出口型产品,以解决其外汇短缺、外流和就业困难等问题。现就乌兹别克吸引外资政策和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措施做如下简要介绍。

一、 乌外资政策回顾
乌独立11年多来,政府不断调整吸引外资政策,但效果并不明显。独立初期吸引外资政策比较宽松,如,1万美元法定资本即可注册外资企业(外方投资比例不低于10%)。随着外国资本的不断涌入,1996年11月乌曾颁布《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及鼓励的总统令》,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注册外资企业法定资本不低于30万美元,外资比例不低于30%方可享受外资企业的优惠待遇。同时对外资企业的调汇额度进行严格控制。客观上由于受调汇政策的影响,直接外资的流入有所减少,但利用贷款有所增加。 1998年3月乌政府对1996年11月乌颁布的《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及鼓励的总统令》进行了修订,称“为了鼓励创办中小型外商投资企业,从1998年4月1日起,凡在乌司法部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享受外资企业的优惠待遇:企业的法定资本不低于15万美元,企业投资一方必须是外国法人,其投资比例不低于法定资本的30%,否则不被列入外商投资企业的范畴”,该政策沿用至今未变。自96年底乌实行严格调汇政策至今,导致许多中小外资企业生产经营惨淡或被迫暂时停业。从2001年底上述调汇政策才开始有所松动,但汇率并轨和外汇开放至今未得实施。根据乌官方人士透露,今年5月,汇率并轨有望实现,可能为外汇开放松绑。

二、外资政策
(一) 乌欢迎建立较大规模的外资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定资本金额越大,外商投资所占比例越大,乌在税收方面提供的优惠政策越多,政府保证企业调汇的可能性越大;
(二) 鼓励建立生产型外资企业。利用当地原料生产乌国内紧缺商品、进口替代和出口创汇产品。
(三) 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原料深加工领域、高新技术、节能、通讯、交通、能源、公共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投资。乌政府将优先考虑向被列入国家投资计划的项目提供便利,如利润返还、调汇等方面均可优先得到保障并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
(四) 鼓励外商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投资。乌对向中小企业投资的外商将提供税收和进出口关税等方面的诸多优惠政策。

三、乌给予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一) 被列入乌投资计划中的外资项目可享受免征7年所得税的优惠(原免税优惠期为5年)。
(二) 合资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如果从事农产品(不包括葡萄酒、果酒及其烈性饮料)、日用品、建筑材料、医疗设备、轻工产品、食品生产和加工或从事再生资源及生活废料的处理和加工,自注册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
(三) 如果合资企业生产的儿童产品产量达到25%以上可享受5年免征所得税的优惠,5年期满后减征50%。
(五) 如果外资企业投资比例占50%或超过50%,自注册之日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
(五) 在偏远农村建立的生产民用消费品的深加工外资企业可享受3年免征所得税的优惠,合作期满后头几年纳税仍低于现行税率的两倍。
(六) 轻工领域的合资企业,如果固定资金中外资所占比例不少于50%并将企业利润用来再投资,发展和扩大民用产品、特别是儿童用品的生产,可享受免征利润税。
(七) 对生产加工出口和进口替代产品的外资企业提供2年的免交所得税和土地税的优惠,而增值税可缓交财政。
(八) 外资企业生产所需物资及企业工作人员生活所需物资免征海关税;
(九) 在乌直接投资超过5千万美元的外国企业法人从本国进口自身所需产品,免征进口关税。
(十) 外资企业有权自由进出口自身产品并进口生产所需商品,无需申领许可证,但进出口合同将由乌对外经济联络署进行审批。
(十一) 外资企业由出口自身产品而获得的外汇收入,纳税后全部由企业支配。
(十二) 合资企业在国家交易所有优先调汇权。
(十三) 外国投资者可自由将合法经营所得利润及其它资金以外币形式汇往境外,但需缴纳汇出税10%。
(十四) 在乌境内的外国投资者有权通过竟买的形式购买生产厂房、设备和住宅,也可长期租赁土地。
(十五) 如果乌兹别克未来出台的法律恶化投资条件,外国投资者可遵循投资时实行的法律。但该规定不包括为保障国防、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及环境保护而进行的法律变更。
(十六) 外资占50%或50%以上的生产型合资企业,投产后2年内免征利润税,2年后,法定资本在100万美元或高于100万美元的合资企业,缴纳利润税为16%。
(十七) 外资企业可以自行进口生产所用原材料和出口自产产品,而无需申领许可证。
(十八)作为投资运入乌兹别克的技术设备免交增值税,包括:装配1998年被列入优先投资项目的设备、实施政府担保下的外国贷款投资项目运入的设备、外国投资者为新建和改造生产民用消费品所投入的设备、外国投资者作为投资运入的设备以及为开发国家石油天然气领域的项目运入设备。
免责声明:文章为转载,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版权问题,请与我们联系(010-67800234)删除。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分享到

公告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