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孟企业贸易纠纷状况、原因与对策分析

发布日期:2003-05-22 22:59:00来源:杨支萍作者:
中国和孟加拉国自1975年建交以来,在双方共同努力下,双边贸易发展顺利,贸易量稳步增长,从1975年的306万美元增至2001年的9.72亿美元,双边贸易26年间增长了300多倍。然而,从企业层次看,中孟双边贸易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这些问题引发众多企业贸易纠纷,对双边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与阻碍,值得我们高度重视。
本文拟根据2001年以来中孟双方企业向我驻孟使馆经商参处投诉的贸易纠纷资料,分析中孟双方企业间存在的主要贸易问题及原因,并对今后如何预防和解决类似纠纷提出建议与对策,供国内领导或有关部门参考。

一、 2001年以来中孟企业贸易纠纷状况
根据中孟企业向我驻孟使馆经商参处投诉的资料,2001年以来共发生中方企业或银行(以下简称中方)投诉孟方企业或银行(以下简称孟方)违约事件21起,孟方投诉中方违约事件23起,具体投诉纠纷情况参见表一、表二。

表一 2001年以来中国企业向我驻孟使馆经商参处投诉孟国企业情况表
(略)
表二 2001年以来孟国企业向我驻孟使馆经商参处投诉中国企业情况表
(略)

二、纠纷原因分析

(一)中方投诉孟方的原因分析

从表一可以看出,中方投诉孟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 信用证开证行无理拒付。

孟部分银行包括国有银行如RUPALI BANK,在进行以信用证方式贸易结算时,一味地袒护其进口商利益,而不遵守国际结算惯例履行其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这是中方投诉孟方最为多见的情况,在本次调研21起中方投诉中有15起,占比为72%。

众所周知,信用证的出现主要旨在解决进出口双方互不信用之忧,以银行信用作为支付担保代替商业信用。只要信用证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提供合格、完整单据,开证行即需履行付款义务。这对于互不了解的进出口双方达成交易可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尤其象孟加拉国这类外汇短缺的小国更是如此。故我国企业在签订涉外经济合同时,一般多以信用证支付方式作为付款保证。然而,孟部分银行经常不遵守国际贸易惯例违规操作,即使受益人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也常因进口商不付款赎单而拒付,个别银行甚至在法院判决付款情形下仍然拒付,这种现象使我国很多出口商深受其害。据有关国内企业和银行称:“我们与世界上很多国家进口商做过出口生意,都是以信用证为支付保证而安全收款的。没想到孟加拉国竟连信用证方式也不能保证我们安全收款”。因此,这对开拓孟国市场的出口企业带来了较大的信用风险,使我国众多企业开拓孟市场时心存疑虑、止步不前,阻碍了我商品的进一步出口。

2、有关PSI方面的原因。

孟加拉国自2000年2月15日开始实行进口商品“船前检验(PSI)制度”,对输孟货物在装船前实施货值及CKD或SKD状态检验。PSI制度对我向孟出口造成了很多不便,也引发了一些问
题和纠纷。

在本次调研资料中,由于PSI原因引起的投诉尽管数量少,21起孟方投诉中仅有2起,但很有代表性。其中一起为ITS公司对产品估价高于我出口商的发票价格导致孟进口商须支付更高进口税,增加其进口成本,该进口商便以此为由并无中生有地在信用证中找出一点不符点而拒付货款、拒收货物。另一起为ITS检验报告显示出口商货物的颜色和唛头与形式发票不一致。但这种不符系进口商事前同意,然而当我出口公司联系进口商要求其联络并告知当地ITS此乃进口商要求时,进口商却拒不联络当地ITS签发清洁报告(CRF),导致货物在孟海关积压不能取货。

除上述二种情况外,有关PSI方面原因引起的纠纷还可能有:PSI公司签发清洁报告(CRF)不及时导致进口商无法及时报关;PSI公司对产品估价高于出口商发票价格导致孟进口商以货物质量不符为由拒收货物、拒付货款;等等。

3、其它各种原因

中方投诉孟方纠纷案中涉及的其它原因还有:支票账户被关闭不能兑现;进口商避而不见以至联系不上;以质量问题为由拒付合同尾款;信用证修改不当或不及时等。

(二)孟方投诉中方纠纷的原因分析

从表二看出,孟方投诉中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 未付佣金。
这种情况均为中间代理商在促成交易、买卖双方已顺利交货和付款后,投诉中国企业未按佣金协议支付佣金。这是孟方投诉中方最为多见的情况,在本次调研23起孟方投诉中有9起,占比为39%。

2、 货物质量问题。
这种情况主要指卖方所交货物规格不对、短少、变质等各种货物质量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投诉。这种投诉也比较多见,在本次调研23起孟方投诉中有7起,占比为30%。

3、 交货问题。
这种情况主要指孟方投诉中方因各种原因如货物涨价、货源不足等不按期交货、少交货甚至不交货。这类投诉在本次调研23起孟方投诉中有4起,占比为17%。

4、 未完成试车和移交
这种投诉主要为在大型机械贸易中,中方主体货物已经交付,但由于另部件或少量部件缺少等原因,中方没有完成试车和最后的移交,以至使机械长期处于不能使用状态而产生的投诉。这类投诉在本次调研23起孟方投诉中有2起,占比为9%。

5、 中方作为进口方,拒付信用证项下货款
此类投诉较少见,在本次调研23起孟方投诉中仅有1起。

二、 对策与建议

发生企业贸易纠纷,不论是对企业利益及信誉还是对国家整体利益及信誉,均会带来不利的负面影响。因此,我们有关各方要采取积极措施,加强研究,最大限度地减少贸易中不必要的纠纷。笔者认为,为减少乃至消除企业贸易纠纷,至少应做好以下一些工作:

(一)企业层面的工作

1、充分认识孟加拉国作为世界48个最不发达国家的现实。
孟目前经济极不发达,市场经济秩序、法律与政府行政管理均极为不佳;政府腐败成风,已连续二年被“透明国际”评为“世界最腐败国家”。认清这一现实,不是要企业退出该市场,相反,越是不发达国家,投资贸易机会越多,但关键是我们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2、做好企业和银行的资信调查工作。
众所周知,资信调查在国际贸易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它对于确保交易的正常进行、贸易货款的及时安全收取、减少和消除可能出现的矛盾和纠纷意义重大。尤其对于孟加拉国这样的国家,资信调查显得尤为重要。做好了资信调查工作,虽不能绝对消除贸易纠纷,但至少可以免除贸易欺诈的风险。而且,对于资信良好的客户,即使发生贸易纠纷,也较容易友好解决。

3、充分认识信用证并不是100%安全的支付工具。

目前,我国众多企业和外经贸人士认为,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就能确保出口货款的安全收取。因此,许多企业在与孟加拉国商人交易时,因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而放松其它风险防范措施如企业和银行资信调查、出口信用保险等,一旦出现纠纷才后悔不迭。
事实上,我们应具体国家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信用证方式在市场经济秩序良好的国家的确能基本确保货款的安全收取。但对于一些经济秩序混乱、腐败成风的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也不足以确保货款的及时和安全收取。因为,这些国家一般外汇短缺,政府干预经济的情况普遍。这些国家的开证行尽管开出了信用证,但在进口商不付款给开证行或进口商要求开证银行不对外付款时,部分开证行便不会向我国议付行和受益人付款。尽管按国际通行惯例,银行这种做法属于违规操作。可是,此时我货物往往已运达国外,甚至开证行私自放单给进口商将货物提走,即使我出口商有理,这时出口商处境仍将极为不利。在本次调研21起中方投诉孟方的案件中,即有15起类似情况,可见这一问题的严重性。

因此,即使采用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出口商也应做好其它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资信调查、选择资信较好的银行尤其是著名的跨国银行作为开证行等。

4、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勿以“恶小而为之”。

作为涉外经济合同的当事人,我出口商应认真履行各项合同义务,按时、按质、按量地交货。这一方面可以维护我们国家整体产品的良好声誉,更能维护出口企业本身的长远利益。此外,在履行合同义务时,除了交货义务外,其它各项义务如向代理商支付佣金、货物的售后服务等,也必须切实履行,切不可“恶小而为之”,以为这是一些小问题而不认真履行。在本调研23起孟方投诉中,有9起为佣金未付案件,2起为未完成货物最后调试和移交案件,约占总投诉案件的一半。因此,尽管佣金和最后调试移交工作都是看似“小问题”的事情,涉及金额极小。但是一旦违背,对方同样是当成大事来投诉,影响的同样是企业的整体声誉乃至国家整体商业声誉。

5、发生纠纷后应以认真、务实的态度进行妥善化解与处理。

经常性地从事国际贸易,发生一些贸易纠纷不足为奇,风险不可能完全消除。但关键是一旦发生纠纷,我们要以认真、务实和诚恳的态度进行妥善化解与处理。对于信用证业务纠纷,一方面与开证行据理力争,坚决要求其按国际贸易惯例履行其义务;另一方面要加强与进口商的联系与沟通,说服其指示银行支付货款。如果双方不能友好协商解决,可以向孟银行业协会、国际商会-孟加拉(ICC-B)、孟驻华使馆经商处等机构投诉,请求其协调解决。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有的企业在处理纠纷或索赔问题时,态度恶劣,甚至长期不给外商答复以至“失去联系”而不得不向我使馆投诉。今后应该避免再度出现这类情况,因为一旦出现纠纷,作为一家正规企业,“躲”是躲不了的。最后不但要负起相关责任,还可能损害自己的良好信誉,同时对国家整体企业声誉也造成损害。

(二)政府层面的工作

从政府层面讲,笔者建议注意抓好以下二点:

1、敦促孟强化其银行系统的信誉。
通过各种场合,敦促孟有关部门强化其银行系统的信誉,强化其自觉按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履行其相关义务,改善其法律与执法状况。

2、强化对我国新批外贸经营权企业的以质取胜战略
近年来,我国以质取胜战略取得较大的成效。但现在的问题是,国内获得外贸经营权的企业越来越多,外贸经营主体多样化。部分新入行企业以质取胜观念淡薄,存在出口假冒伪劣商品情况。因此,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大力强化对新批外贸经营权企业的以质取胜战略,以确保我国整体出口声誉。

2002年11月20日

附:被投诉的孟有关银行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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