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的对外经济活动许可证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03-04-20 13:53:00来源:驻哈萨克斯坦经参处作者:
许可证管理制度是哈萨克斯坦调节对外经济活动的重要手段。独立至今,哈对外经济活动的许可证管理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政府与从事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也进行了重大调整。目前,哈放开了所有一般商品的进出口经营权,只对少数重要和敏感商品的进出口实行许可证制度,同时保持对劳务进出口和外国在哈企业的活动进行许可证管理。
一、历史简述
前苏联时期,国家垄断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经营权。在非国营企业中,只有全苏合作社系统的企业才有权直接同外国公司开展业务活动。这些企业到国家外贸部门申领外经贸业务经营许可证后,同日本、德国、捷克斯洛伐克等国开展易货贸易,向其出口羊毛、蜂蜜、牛羊皮等大宗原料商品,从其进口日用消费品。
1988年,前苏联部长会议颁布了《关于继续发展国营、合作制和其他公有制企业、联合公司和组织对外经济活动的规定》,制订了国营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活动的细则。1989年,又出台了《关于国家管理对外经济活动的措施》,形成了新的国家管理对外经济活动的体系。该体系包括:
对外经济活动参加者登记制度;
商品和其他财产出入苏联国境报关制度;
若干全国性产品进出口制度,包括许可证制度;
对外经济活动业务管理制度。
哈萨克斯坦退出前苏联后,哈外贸部履行国家管理对外经济活动职能,根据哈最高国家政权机关和管理机关的决定,制订实施国家对外经济政策,协调管理对外经济活动。在政府机构改组后,目前的工业和贸易部继承了这一职能。
二、现状
1、对外贸易的许可证管理制度
哈外贸许可证制度的法律基础是哈政府1997年6月30日颁布的《关于对商品(工程、服务)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外贸许可证管理的目的在于:
合理分配资源,满足国内市场和出口需求;
规范出口商在外部市场的竞争;
加强对进口商品的入境管理;
国家在一定程度上扶植本国商品生产者的发展。
国家放开绝大部分商品的进出口权,只保留了核材料、核技术、核设备、特种设备、贵重金属和宝石、武器、弹药、金属技术、麻醉剂和精神病治疗药物、艺术品和古董、其他具有重要艺术、科学、文化和历史价值的作品以及危及国家安全的物品的进出口权。只有国有企业和指定的非国有企业才能经营上述物品的进出口。其他商业性和非商业性企业、社会组织只能按照哈有关授权签发许可证的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签发的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展对外经济活动。目前,哈指定的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关为能源、工业和贸易部。发证机关签发许可证前,要商有关的行业主管部委,如,卫生部主管药品、医疗设备、麻醉剂(原料及成品)、精神病治疗药物、毒类品进出口;农业部主管草药和由动物身体提取的药品、兽医用药和兽医设备、骨质品(鹿茸、兽角、兽蹄等)进出口;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部主管黄磷、工业废料的进出口;科学部、科学院和国家安全委员会主管可用于制造武器、军事装备、导弹、核武器等大规模杀伤武器的原材料、技术、科技信息的进出口。
实行许可证签发协商制度的目的在于防止滥发许可证、进行技术、医学、环境检验,以保证国家和居民的安全。
根据哈法律,不仅经营进出口业务,而且从事外汇业务及其他商业活动均需申领许可证。许可证的申办费用由哈政府规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在证中注明,许可证延期向原发证机关申办。许可证持有人(以下简称“持证人”)只能从事证中许可的商品(工程、劳务)进出口业务。许可证中只允许经营对某一国家进出口商品(工程、劳务)业务的持证人不能与第三国开展类似的进出口业务。持证人如违反规定经营进出口业务,其持有的许可证将被中止,并有可能以走私罪被处罚。外国法人和自然人,不论具有何种法律组织形式,在何地注册,均须遵守哈进出口许可证制度的有关规定。
2、劳务进出口的许可证管理制度
为保护本国公民的利益,保障就业,哈对引进外国劳务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这里所说的进口劳务不仅包括一般工人,也包括高级专家,即涵盖在哈就业的所有外国公民。
哈进行劳务进出口许可证制度的法律依据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1999年6月25日颁布的《关于核准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吸引外国劳务和出口劳务实行许可证制度的规定》。根据该规定,雇主输入外籍劳工要申领配额,并只能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雇用,并保障外籍劳工在许可证期满后离哈回国。该规定不适用于在哈的外国外交、领事部门的代表,外国新闻工作者、按照政府间协定在哈高等或中等专门教育机构学习、工作的外国专家等外国公民。
关于劳务输出问题,哈规定,从事劳务输出的法人和自然人开展此项中介业务时必须申领许可证。未经父母、监护机关、孤儿院的许可,禁止输出未成年人,包括没有监护人的未成年人;未经监护机关和监护人的许可,禁止输出无行为能力或无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进行劳务输出时,必须保证派出人员按时返回常住地。违规者将受到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对有意在境外滞留哈公民、损害其权利、歧视派出人员或唆使其从事盗窃、卖淫、间谍等犯罪活动者,要追究刑事责任。
哈政府每年确定外籍劳务(含专家)输入配额。2000年配额为7000人,详细情况如下:

3、外国公司和外国代表处的许可证管理制度
在哈注册从事商务等活动的所有外国代表处、公司、协会均需依法申领经营许可证。
哈对本国及外国的法人和自然人开展威胁和平、居民安全,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协定、禁止在哈境内经营、与宗教组织和恐怖组织有关的活动实行一定的限制。
所有的外国公司、合资企业、外国代表处和社会性组织,不论在何地注册、采取何种所有制形式,在哈经营进出口活动均应接受哈法律规定的许可证制度管理。哈规定某些商品、工程、劳务只能由本国国有企业和商业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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