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的保险市场
哈萨克斯坦的保险业在独立后走过了曲折的历程,其间经历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的虚假繁荣,1995年开始自由化重组,此后又进行了行业整顿。国家的保险管理机构也发生了变更,哈国家银行(即中央银行)1999年开始行使监督职能。2000年12月,通过了新的行业法规。目前,哈保险业仍然处于初级发展阶段。
一、发展历程
哈萨克斯坦最初的保险市场形成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即国家独立前后。1989年到1990年出现了第一批国家保险公司,其数量在两、三年内迅速扩大到了600多家。但是这些保险公司大多数有名无实,以保险为名,掩护其各种不光彩的经营活动并且为犯罪资金洗钱。在国家出台保险法规和总统令后,哈保险事业的发展逐渐向正规轨道靠拢。1994年组建了国家保险监督管理主管机关,1995年成立了国家保险监督局。从1999年7月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成为国家监督管理保险活动的主管机关。
与此同时,哈保险体制也进行了改革,打破了国家对保险业的垄断。1990年至1991年,取消了农业企业和居民的强制性财产保险,当时普遍认为,在市场条件下进行这样的保险是不可能的。后来的情况证明,这是一项成功的举措。1995年4月,开始对国家保险公司进行私有化和重组。在很短的时间内,保险制度摆脱了垄断状态,为各种所有制的保险公司开展公平竞争创造了条件。但是,由于立法工作没有及时适应形势的发展,哈保险公司的活动逐渐呈现出无序发展的局面。由于实行交通工具所有者民事责任强制保险,造成了一派虚假繁荣的景象,局面逐渐失控。许多保险公司为追求扩大客户数量,把政府规定的保险费水平降低了95%,结果无法积累足够的财务资源赔付保户损失。不少保险公司创建固定资本时滥用职权,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到2000年1月1日,哈萨克斯坦境内持有许可证的保险公司共有70家,其中,3家国有公司,8家外资合资公司,全国有300家分支机构和代表处。2000年底,哈通过了新的《保险活动法》,全国保险公司的数量下降了五成以上,存活下来的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具有雄厚的金融实力和法律基础。那些实力差,靠经营投机活动为生的保险公司逐渐被淘汰出局。
哈1999年以来的保险市场发展状况良好,年内各保险公司收缴的保险费总额达到58.25亿坚戈,强制性保险费13.38亿坚戈,人寿保险费3700万坚戈。保险费总额比1998年增加40%,支付保险赔偿金总额比1998年下降17%,占保险费总额的20%,其中,有一半的赔偿金是在强制性保险险种下赔付的。虽然哈1999年保险费总额有所增长,但是全国公民人均支付的保险费只有380坚戈,其中,人寿保险费则只有3坚戈。全国保险费总额占哈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不到0.3%。这些指数同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国家相比是相当低的:该组织成员国年人均支付的保险费为1800美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8.5%。
哈保险服务的质量较差,不少保险公司的服务范围主要局限在投入少的强制保险领域。值得注意的是,哈保险公司收取的自愿性保险保费中,有60%到国外进行分保(即再保险),在国内进行分保的比重只有2%。这样,哈本国保险行业的发展至今面向国外市场,这意味着哈大多数的保险公司实际上是在为外国保险公司服务,间接地损害了保户的利益。
二、发展规划
1996年,哈制订了保险行业的第一个发展规划,规定了30多项主要任务。按照制定者(国家保险监督局)的设想,实施该计划的目的是为保险公司的繁荣提供保障,至少在可预见的时期内为其发展创造前提。该计划的重点是把发展保险市场同优先发展保险公司联系起来,主要任务包括:完善保险行业立法,巩固保险公司的金融稳定,优化强制性保险的实施,发展保险市场基础设施。国家保险监督局除了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能外,还“主动”承担了具体的组织工作。但是,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规划中的大部分目标没有实现。
1999年中期,出现了立法工作所不允许的混乱局面:关于同一法律主体和法律客体的同一准则同时出现在各种法律文件中,包括民法和1995年关于保险问题的命令。为解决上述问题,哈制定了第二个保险发展规划,名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0至2002年国家保险发展规划》。同前一个规划一样,该规划的最终目标是建立现代化的、稳定的国家保险市场,促进其成为国家、公民和经营主体的利益保障工具,建立有效的国家保险体制,使其称为国家社会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哈不少业内人士对此提出质疑,怀疑哈保险市场在短短两年的时间内是否能够如愿以偿地达到世界标准水平。
哈国家银行是国家保险发展规划的制定者,它认为,保险行业发展的主要途径是提高国家管理保险市场和监督保险活动的效率,这些措施当然是必要的,但是在解决建立保险市场面临的紧迫任务方面,国家保险规划中存在一系列不正确的内容。
哈保险活动的国家监督管理机关(国家银行)企图完全用行政方式解开保险市场形成的“死结”。如果说以前的第一个保险业发展规划中至少还宣布关注保护保险公司利益的话,那么在现行的计划(下称“国家规划”)中国家银行实际上同保险业的主要经营者处于对抗地位。这种矛盾最终体现在《保险活动法》中。
在评价保险公司的金融稳定性时,国家银行不顾专家的反对,顽固地把保险公司和银行视为同类概念。实际上,这两种机构有着本质的区别:
银行应当在储户和委托人提出要求的情况下马上支付资金,而保险公司只有在投保情况发生时才支付赔偿金,换言之,银行的义务具有强制性,而保险公司的义务只具有可能性。因此,判断一家保险公司金融稳定性高低的依据不是自有资本(即资产价值和保险储备金的差额)的多少,而是保险储备金的规模。举个例子,俄罗斯ROSNO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3.24亿卢布,但截至2000年1月1日的保险储备金为25亿卢布。按照哈先行的标准,这家公司早应该关闭了,因为它的自有资本远远少于保险储备金。如果纯粹依靠自有资本运转,那么两年后哈大多数保险公司的规模仍然会像今天这样小。哈国家银行不看储备金规模,而简单地把拥有1亿坚戈以上自有资本的保险公司列为实力强的公司的做法是不够全面的。
国家规划规定,由保险公司自愿建立分保机构,号召努力提高国内再保险费所占比重。这一目标被哈保险专业人士讥称为“空想”。以前,哈曾经试图在保险公司自愿联合的基础上创建分保机构,但是结果不了了之,原因在于,哈保险公司宁愿对外国同行承担特别义务,也不愿为了共同的事业放弃自身的部门利益。
鉴于《保险活动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哈保险专家认为,在目前的法律和管理体制下,哈国家保险主管机关依然遵循前苏联时期的依靠行政手段解决问题的方法,这显然是同市场经济规律和保险业的发展方向背道而驰的。
三、专家的“药方”
针对新规划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哈保险专家提出了一系列建设性的建议:
1、在哈建立“国家再保险公司”或者“国家再保险机构”。
在建立上述机构的同时,制定强制性规则,要求所有保险公司的分保活动均通过国家再保险公司(机构)进行,并首先面向国内保险公司,向国际保险市场只转移国内保险公司无法消化的分保业务。
伊朗、土耳其、巴基斯坦等国保险业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末走过的就是这样一条发展之路,有效地避免了保险资本的外流。1975年,在经济合作组织框架内,各成员国的国家再保险公司联合起来,成立了区域再保险机构,最初的委托股本总额为600万美元。到2000年底增加到5000万美元。上述区域再保险机构承担了经济合作组织内部和外部的主要再保险业务,有效地限制了外汇分保资本的外流,促进了该组织以及各成员国的保险市场规模的壮大。哈专家呼吁研究借鉴上述经验,制止本国的保险费和分保费外流。
2、保险规则和文件规范化
哈国家保险规划的重要目的之一是促进现代化保险手段的应用。为此,必须完全采用西方世界通用的伦敦保险协会或者罗伊德公司的标准保险条件(规则)和合同文件。但是,哈根据先行的《保险活动法》,国内保险公司继续执行自己的规则和保险费率,使用自己的保险单。
3、加大强制性保险的范围
国家保险规划在强制保险方面的规定令人质疑。哈保险专家认为,前苏联国家垄断的强制保险体系运行效率很高,可以断定,实行垄断性的国家强制保险体系能够保持很高的效率,保持资金调动的机动性,避免保险公司无力赔付。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保险公司能够保证赔付任何突发损失,滥用职权的行为都能够得到限制。例如,在还处于前苏联保险体制下的1991年,哈向集体农庄赔付了17亿卢布的作物欠收保险费。
哈国家保险规划中号召对强制保险实行非垄断化,这在目前的情况下将导致局面混乱,争相下调保险费率和各种形式的滥用职权。以交通工具险种为例,在大街上花200坚戈就可以买到汽车保险单,只相当于保险公司标准收费的十分之一。
4、鼓励人寿保险的发展
哈国家保险规划的一些条款规定加快人寿保险的发展。实际上目前哈几乎没有人寿保险业务,只有少数公司经营人寿保险险种,业务规模很小。除了居民支付能力差、习惯于靠国家供养等客观原因外,现行的保险公司如果持有其他险种的经营许可证就不得经营人寿保险的规定妨碍了人寿保险业务的发展。在这种条件下,保险公司只靠经营人寿保险很难生存。在许多国家(如日本),保险公司有权同时经营人寿保险和其他险种。
一、发展历程
哈萨克斯坦最初的保险市场形成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即国家独立前后。1989年到1990年出现了第一批国家保险公司,其数量在两、三年内迅速扩大到了600多家。但是这些保险公司大多数有名无实,以保险为名,掩护其各种不光彩的经营活动并且为犯罪资金洗钱。在国家出台保险法规和总统令后,哈保险事业的发展逐渐向正规轨道靠拢。1994年组建了国家保险监督管理主管机关,1995年成立了国家保险监督局。从1999年7月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银行成为国家监督管理保险活动的主管机关。
与此同时,哈保险体制也进行了改革,打破了国家对保险业的垄断。1990年至1991年,取消了农业企业和居民的强制性财产保险,当时普遍认为,在市场条件下进行这样的保险是不可能的。后来的情况证明,这是一项成功的举措。1995年4月,开始对国家保险公司进行私有化和重组。在很短的时间内,保险制度摆脱了垄断状态,为各种所有制的保险公司开展公平竞争创造了条件。但是,由于立法工作没有及时适应形势的发展,哈保险公司的活动逐渐呈现出无序发展的局面。由于实行交通工具所有者民事责任强制保险,造成了一派虚假繁荣的景象,局面逐渐失控。许多保险公司为追求扩大客户数量,把政府规定的保险费水平降低了95%,结果无法积累足够的财务资源赔付保户损失。不少保险公司创建固定资本时滥用职权,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到2000年1月1日,哈萨克斯坦境内持有许可证的保险公司共有70家,其中,3家国有公司,8家外资合资公司,全国有300家分支机构和代表处。2000年底,哈通过了新的《保险活动法》,全国保险公司的数量下降了五成以上,存活下来的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具有雄厚的金融实力和法律基础。那些实力差,靠经营投机活动为生的保险公司逐渐被淘汰出局。
哈1999年以来的保险市场发展状况良好,年内各保险公司收缴的保险费总额达到58.25亿坚戈,强制性保险费13.38亿坚戈,人寿保险费3700万坚戈。保险费总额比1998年增加40%,支付保险赔偿金总额比1998年下降17%,占保险费总额的20%,其中,有一半的赔偿金是在强制性保险险种下赔付的。虽然哈1999年保险费总额有所增长,但是全国公民人均支付的保险费只有380坚戈,其中,人寿保险费则只有3坚戈。全国保险费总额占哈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不到0.3%。这些指数同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国家相比是相当低的:该组织成员国年人均支付的保险费为1800美元,占国内生产总值的8.5%。
哈保险服务的质量较差,不少保险公司的服务范围主要局限在投入少的强制保险领域。值得注意的是,哈保险公司收取的自愿性保险保费中,有60%到国外进行分保(即再保险),在国内进行分保的比重只有2%。这样,哈本国保险行业的发展至今面向国外市场,这意味着哈大多数的保险公司实际上是在为外国保险公司服务,间接地损害了保户的利益。
二、发展规划
1996年,哈制订了保险行业的第一个发展规划,规定了30多项主要任务。按照制定者(国家保险监督局)的设想,实施该计划的目的是为保险公司的繁荣提供保障,至少在可预见的时期内为其发展创造前提。该计划的重点是把发展保险市场同优先发展保险公司联系起来,主要任务包括:完善保险行业立法,巩固保险公司的金融稳定,优化强制性保险的实施,发展保险市场基础设施。国家保险监督局除了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能外,还“主动”承担了具体的组织工作。但是,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规划中的大部分目标没有实现。
1999年中期,出现了立法工作所不允许的混乱局面:关于同一法律主体和法律客体的同一准则同时出现在各种法律文件中,包括民法和1995年关于保险问题的命令。为解决上述问题,哈制定了第二个保险发展规划,名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2000至2002年国家保险发展规划》。同前一个规划一样,该规划的最终目标是建立现代化的、稳定的国家保险市场,促进其成为国家、公民和经营主体的利益保障工具,建立有效的国家保险体制,使其称为国家社会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哈不少业内人士对此提出质疑,怀疑哈保险市场在短短两年的时间内是否能够如愿以偿地达到世界标准水平。
哈国家银行是国家保险发展规划的制定者,它认为,保险行业发展的主要途径是提高国家管理保险市场和监督保险活动的效率,这些措施当然是必要的,但是在解决建立保险市场面临的紧迫任务方面,国家保险规划中存在一系列不正确的内容。
哈保险活动的国家监督管理机关(国家银行)企图完全用行政方式解开保险市场形成的“死结”。如果说以前的第一个保险业发展规划中至少还宣布关注保护保险公司利益的话,那么在现行的计划(下称“国家规划”)中国家银行实际上同保险业的主要经营者处于对抗地位。这种矛盾最终体现在《保险活动法》中。
在评价保险公司的金融稳定性时,国家银行不顾专家的反对,顽固地把保险公司和银行视为同类概念。实际上,这两种机构有着本质的区别:
银行应当在储户和委托人提出要求的情况下马上支付资金,而保险公司只有在投保情况发生时才支付赔偿金,换言之,银行的义务具有强制性,而保险公司的义务只具有可能性。因此,判断一家保险公司金融稳定性高低的依据不是自有资本(即资产价值和保险储备金的差额)的多少,而是保险储备金的规模。举个例子,俄罗斯ROSNO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3.24亿卢布,但截至2000年1月1日的保险储备金为25亿卢布。按照哈先行的标准,这家公司早应该关闭了,因为它的自有资本远远少于保险储备金。如果纯粹依靠自有资本运转,那么两年后哈大多数保险公司的规模仍然会像今天这样小。哈国家银行不看储备金规模,而简单地把拥有1亿坚戈以上自有资本的保险公司列为实力强的公司的做法是不够全面的。
国家规划规定,由保险公司自愿建立分保机构,号召努力提高国内再保险费所占比重。这一目标被哈保险专业人士讥称为“空想”。以前,哈曾经试图在保险公司自愿联合的基础上创建分保机构,但是结果不了了之,原因在于,哈保险公司宁愿对外国同行承担特别义务,也不愿为了共同的事业放弃自身的部门利益。
鉴于《保险活动法》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哈保险专家认为,在目前的法律和管理体制下,哈国家保险主管机关依然遵循前苏联时期的依靠行政手段解决问题的方法,这显然是同市场经济规律和保险业的发展方向背道而驰的。
三、专家的“药方”
针对新规划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哈保险专家提出了一系列建设性的建议:
1、在哈建立“国家再保险公司”或者“国家再保险机构”。
在建立上述机构的同时,制定强制性规则,要求所有保险公司的分保活动均通过国家再保险公司(机构)进行,并首先面向国内保险公司,向国际保险市场只转移国内保险公司无法消化的分保业务。
伊朗、土耳其、巴基斯坦等国保险业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末走过的就是这样一条发展之路,有效地避免了保险资本的外流。1975年,在经济合作组织框架内,各成员国的国家再保险公司联合起来,成立了区域再保险机构,最初的委托股本总额为600万美元。到2000年底增加到5000万美元。上述区域再保险机构承担了经济合作组织内部和外部的主要再保险业务,有效地限制了外汇分保资本的外流,促进了该组织以及各成员国的保险市场规模的壮大。哈专家呼吁研究借鉴上述经验,制止本国的保险费和分保费外流。
2、保险规则和文件规范化
哈国家保险规划的重要目的之一是促进现代化保险手段的应用。为此,必须完全采用西方世界通用的伦敦保险协会或者罗伊德公司的标准保险条件(规则)和合同文件。但是,哈根据先行的《保险活动法》,国内保险公司继续执行自己的规则和保险费率,使用自己的保险单。
3、加大强制性保险的范围
国家保险规划在强制保险方面的规定令人质疑。哈保险专家认为,前苏联国家垄断的强制保险体系运行效率很高,可以断定,实行垄断性的国家强制保险体系能够保持很高的效率,保持资金调动的机动性,避免保险公司无力赔付。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保险公司能够保证赔付任何突发损失,滥用职权的行为都能够得到限制。例如,在还处于前苏联保险体制下的1991年,哈向集体农庄赔付了17亿卢布的作物欠收保险费。
哈国家保险规划中号召对强制保险实行非垄断化,这在目前的情况下将导致局面混乱,争相下调保险费率和各种形式的滥用职权。以交通工具险种为例,在大街上花200坚戈就可以买到汽车保险单,只相当于保险公司标准收费的十分之一。
4、鼓励人寿保险的发展
哈国家保险规划的一些条款规定加快人寿保险的发展。实际上目前哈几乎没有人寿保险业务,只有少数公司经营人寿保险险种,业务规模很小。除了居民支付能力差、习惯于靠国家供养等客观原因外,现行的保险公司如果持有其他险种的经营许可证就不得经营人寿保险的规定妨碍了人寿保险业务的发展。在这种条件下,保险公司只靠经营人寿保险很难生存。在许多国家(如日本),保险公司有权同时经营人寿保险和其他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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