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带料加工中的投资保护问题不容忽视
随着境外带料加工贸易战略的实施,我向海外直接投资取得了长足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1999年底,我已在海外兴办各类加工装配企业135家,分布在48个国家和地区,主要涉及农业、轻工、家电、制药、纺织、服装、摩托车等行业。非洲是我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贸易的重点区域之一,该地区与我具有传统友谊,我国一些优势产业的产品在这里很受欢迎,在此基础上大力开展带料加工贸易是进一步巩固和加强与非洲国家经贸合作的重要途径。以多哥为例,中成集团总公司利用已建成的援外农业项目,积极开展蔗糖联合加工企业租赁,产品畅销西非地区,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同美制药有限公司充分利用多哥免税区的各项优惠政策,在我援外合资合作基金的支持下,成立独资生产企业,产品在西非市场销售中占有明显的价格优势。此外,我农业开发和针织厂项目也在积极筹备,投产后必将大大促进中多双方在更宽的领域进行合作。
境外带料加工贸易是典型的跨国直接投资,其核心是我国企业将成熟技术和现有设备向海外转移,从而带动国产零配件、原材料和半成品的大量出口。海外直接投资总是伴随着一揽子资源的转移,投资金额大,风险高,特别是在非洲地区。因此,国内企业在做好市场容量、产品定位、竞争趋势等经济技术分析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投资的国际保护。目前世界上通常采用的投资保护方式主要有三种,即双边、多边投资保护协定和多边投资保险。投资保护协定是一国政府做出的国际承诺,具有很强的拘束力,但非洲许多国家和地区长期处于社会政治动荡,政权更迭频繁,新政府往往对前任政府的继承大打“折扣”,由此引发的投资争议,依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救济,程序复杂,耗时费力,将会给投资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为弥补投资保护协定的不足,近年来国际上创建了一种新的投资保护机制即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它的特点是将投资保护协定与投资保险相结合,一旦发生保险合同规定的不测事件,投资者即可依据约定程序,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损害赔偿,因此,这种投资担保机制已被跨国投资者广泛使用。随着我国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扩大,认真研究并加强投资保护已刻不容缓。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或ANGENCE MULTILATERALE DE GARANTIE DES INVESTISSEMENTS,简称MIGA)成立于1988年,隶属于世界银行,现有成员国149个,其中非洲42个,中国和多哥都是该机构的成员国。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全部资本主要来源于各成员国,投票份额依据各成员国出资比例确定,目前出资额最大的国家有6个,其中美国占总资本的16.18%,拥有的表决票数也最多;日本占5.64%,德国占4.10%,法国和英国各占3.94%,中国占2.59%。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提供的服务领域包括:1、向跨国直接投资者承保政治风险,即东道国政府政府的行为或不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2、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吸引外资的技术支持。为方便投资者办理投保并帮助西非国家改善投资环境,该机构于去年初在多哥、加纳、科特迪瓦、马里和布基纳法索设立了办事处。截止到1999年底,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累计签定保险合同420个,合同金额304亿美元。
目前,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直接投资的险别有四种:
1、外汇冻结险
如发生以下情况,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将按合同约定的货币给予赔偿:(1)投资者无法将其资本、利息、本金、利润、技术转让费以及其他与投资有关的收益兑换成外汇汇出东道国政府,(2)东道国政府修改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其结果不利于投资者,造成外汇兑换和汇出过于拖延。
需要注意的是,东道国货币贬值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2、资产征用险
东道国政府部分地或全部征用投资者对投资的所有权、控制权以及与投资有关的其他权利,包括实行国有化、没收投资者的资金或有形财产以及与征用结果相同的其他行动,其损失由担保机构赔偿。
但东道国政府在合法履行权力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是善意的、非歧视性的,由此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不在保险范畴之列。
3、合同中止险
当东道国政府宣布中止或解除与投资者签定的项目合同时,投资者应该有权援用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机制(例如仲裁条款),获得损失赔偿。如果赔偿期限已过,或东道国政府的故意行为使投资者无法获得赔偿时,担保机构负责补偿投资者的实际损失。
4、武装冲突和市民暴动险
东道国政府发生武装冲突或市民暴动(例如革命、起义、政变以及由政治原因引起的罢工和恐怖行动),致使投资者的有形财产受到破坏、损失或消亡,担保机构负责损害赔偿。
除以上四种险别外,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也可对技术支持、协助管理、特许权或专利权转让的投资合同提供保险服务,条件是投资者的收益必须来源于上述各项合同。
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规定,投资者申请保险的基本条件是:第一,投资项目应该有助于东道国发展经济,创造就业和促进出口;第二,投保者必须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成员国公民;第三,法人投资者必须是在成员国注册的、并在成员国境内有主要业务机构的公司,或者其绝大部分公司资本由成员国公民持有。第四,国营企业作为投资者的,其投资的目的必须是具有商业性的。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承保期限,一般与目标合同的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20年。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一般不得解除保险合同,除非投保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但投保者人在保险合同生效3年后有权取消保险合同,或减少保险险别。
投资者申办投资保险的主要程序是:第一,在项目实施前,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递交预投保申请书及介绍项目的有关资料,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对投保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发给保险登记通知书和正式投保申请书。第二,投资者在项目立项和投资资金落实后,应立即填报正式投保申请书并迅速呈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同时随附企业章程、可研报告和环境评估报告。正式投保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类型、投保金额、投保险别、项目经济分析和预期收益。第三,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在收到投资者投保申请后,遂与东道国(受资方)政府进行磋商,获得批准后,方可出具投资保险合同。这样,一旦东道国发生政治风险,投资者可迅速获得保险赔偿,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也可依据代位权和与东道国政府政府签定的协议,向其追偿有关损失,从而使投资担保与投资协定有机地结合起来,为跨国投资者提供了较为安全的政治保证。
我国虽然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主要出资国之一,但据1999年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年度报告分析,中国投资者至今尚无使用多边投资保险的记录,而印度、埃及等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者却审时度势,不失时机地利用多边保险机制,为本企业向海外扩张“保驾护航”,这一点确实应该引起我国企业特别是计划向境外投资企业的高度重视,未雨绸缪,早做打算,以图在未来的跨国投资中处于有利地位。
驻多哥使馆经商处
2000年6月17日
境外带料加工贸易是典型的跨国直接投资,其核心是我国企业将成熟技术和现有设备向海外转移,从而带动国产零配件、原材料和半成品的大量出口。海外直接投资总是伴随着一揽子资源的转移,投资金额大,风险高,特别是在非洲地区。因此,国内企业在做好市场容量、产品定位、竞争趋势等经济技术分析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投资的国际保护。目前世界上通常采用的投资保护方式主要有三种,即双边、多边投资保护协定和多边投资保险。投资保护协定是一国政府做出的国际承诺,具有很强的拘束力,但非洲许多国家和地区长期处于社会政治动荡,政权更迭频繁,新政府往往对前任政府的继承大打“折扣”,由此引发的投资争议,依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救济,程序复杂,耗时费力,将会给投资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为弥补投资保护协定的不足,近年来国际上创建了一种新的投资保护机制即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它的特点是将投资保护协定与投资保险相结合,一旦发生保险合同规定的不测事件,投资者即可依据约定程序,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损害赔偿,因此,这种投资担保机制已被跨国投资者广泛使用。随着我国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扩大,认真研究并加强投资保护已刻不容缓。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或ANGENCE MULTILATERALE DE GARANTIE DES INVESTISSEMENTS,简称MIGA)成立于1988年,隶属于世界银行,现有成员国149个,其中非洲42个,中国和多哥都是该机构的成员国。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全部资本主要来源于各成员国,投票份额依据各成员国出资比例确定,目前出资额最大的国家有6个,其中美国占总资本的16.18%,拥有的表决票数也最多;日本占5.64%,德国占4.10%,法国和英国各占3.94%,中国占2.59%。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提供的服务领域包括:1、向跨国直接投资者承保政治风险,即东道国政府政府的行为或不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2、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吸引外资的技术支持。为方便投资者办理投保并帮助西非国家改善投资环境,该机构于去年初在多哥、加纳、科特迪瓦、马里和布基纳法索设立了办事处。截止到1999年底,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累计签定保险合同420个,合同金额304亿美元。
目前,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承保直接投资的险别有四种:
1、外汇冻结险
如发生以下情况,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将按合同约定的货币给予赔偿:(1)投资者无法将其资本、利息、本金、利润、技术转让费以及其他与投资有关的收益兑换成外汇汇出东道国政府,(2)东道国政府修改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其结果不利于投资者,造成外汇兑换和汇出过于拖延。
需要注意的是,东道国货币贬值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2、资产征用险
东道国政府部分地或全部征用投资者对投资的所有权、控制权以及与投资有关的其他权利,包括实行国有化、没收投资者的资金或有形财产以及与征用结果相同的其他行动,其损失由担保机构赔偿。
但东道国政府在合法履行权力过程中,所采取的措施是善意的、非歧视性的,由此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不在保险范畴之列。
3、合同中止险
当东道国政府宣布中止或解除与投资者签定的项目合同时,投资者应该有权援用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机制(例如仲裁条款),获得损失赔偿。如果赔偿期限已过,或东道国政府的故意行为使投资者无法获得赔偿时,担保机构负责补偿投资者的实际损失。
4、武装冲突和市民暴动险
东道国政府发生武装冲突或市民暴动(例如革命、起义、政变以及由政治原因引起的罢工和恐怖行动),致使投资者的有形财产受到破坏、损失或消亡,担保机构负责损害赔偿。
除以上四种险别外,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也可对技术支持、协助管理、特许权或专利权转让的投资合同提供保险服务,条件是投资者的收益必须来源于上述各项合同。
根据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规定,投资者申请保险的基本条件是:第一,投资项目应该有助于东道国发展经济,创造就业和促进出口;第二,投保者必须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成员国公民;第三,法人投资者必须是在成员国注册的、并在成员国境内有主要业务机构的公司,或者其绝大部分公司资本由成员国公民持有。第四,国营企业作为投资者的,其投资的目的必须是具有商业性的。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承保期限,一般与目标合同的期限相同,但最长不超过20年。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一般不得解除保险合同,除非投保人不履行合同义务;但投保者人在保险合同生效3年后有权取消保险合同,或减少保险险别。
投资者申办投资保险的主要程序是:第一,在项目实施前,向多边投资担保机构递交预投保申请书及介绍项目的有关资料,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对投保人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后,发给保险登记通知书和正式投保申请书。第二,投资者在项目立项和投资资金落实后,应立即填报正式投保申请书并迅速呈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同时随附企业章程、可研报告和环境评估报告。正式投保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类型、投保金额、投保险别、项目经济分析和预期收益。第三,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在收到投资者投保申请后,遂与东道国(受资方)政府进行磋商,获得批准后,方可出具投资保险合同。这样,一旦东道国发生政治风险,投资者可迅速获得保险赔偿,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也可依据代位权和与东道国政府政府签定的协议,向其追偿有关损失,从而使投资担保与投资协定有机地结合起来,为跨国投资者提供了较为安全的政治保证。
我国虽然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主要出资国之一,但据1999年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年度报告分析,中国投资者至今尚无使用多边投资保险的记录,而印度、埃及等发展中国家的投资者却审时度势,不失时机地利用多边保险机制,为本企业向海外扩张“保驾护航”,这一点确实应该引起我国企业特别是计划向境外投资企业的高度重视,未雨绸缪,早做打算,以图在未来的跨国投资中处于有利地位。
驻多哥使馆经商处
200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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