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乌兹别克独立后,政府始终重视吸引外资工作并制定了相应的外资政策和优惠措施。乌欢迎外国投资者注册生产型合资或独资企业并利用当地原料生产加工进口替代和出口型产品,以解决其外汇短缺、外流和就业困难等问题。
一、 乌外资政策回顾
乌独立12年多来,政府不断调整吸引外资政策,但效果并不明显。独立初期吸引外资政策比较宽松,如,1万美元法定资本即可注册外资企业(外方投资比例不低于10%)。随着外国资本的不断涌入,1996年11月乌曾颁布《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及鼓励的总统令》,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注册外资企业法定资本不低于30万美元,外资比例不低于30%方可享受外资企业的优惠待遇。同时对外资企业的调汇额度进行严格控制。客观上由于受调汇政策的影响,直接外资的流入有所减少,但利用贷款有所增加。 1998年3月乌政府对1996年11月乌颁布的《给予外商投资企业优惠及鼓励的总统令》进行了修订,称"为了鼓励创办中小型外商投资企业,从1998年4月1日起,凡在乌司法部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享受外资企业的优惠待遇:企业的法定资本不低于15万美元,企业投资一方必须是外国法人,其投资比例不低于法定资本的30%,否则不被列入外商投资企业的范畴",该政策沿用至今未变。1996年底,乌开始实行严格的调汇政策,导致许多中小外资企业生产经营惨淡或被迫暂时停业。2001年底上述调汇政策才有所松动,到2003年10月,乌才实现了汇率并轨和经常项目下的外汇自由兑换。
二、外资政策
(一) 乌欢迎建立较大规模的外资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定资本金额越大,外商投资所占比例越大,乌在税收方面提供的优惠政策越多,政府保证企业调汇的可能性越大;
(二) 鼓励建立生产型外资企业。利用当地原料生产乌国内紧缺商品、进口替代和出口创汇产品。
(三) 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原料深加工领域、高新技术、节能、通讯、交通、能源、公共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投资。乌政府将优先考虑向被列入国家投资计划的项目提供便利,如利润返还、调汇等方面均可优先得到保障并享受更多的优惠政策。
(四) 鼓励外商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投资。乌对向中小企业投资的外商将提供税收和进出口关税等方面的诸多优惠政策。
三、乌给予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
(一) 被列入乌投资计划中的外资项目可享受免征7年所得税的优惠(原免税优惠期为5年)。
(二) 合资企业及其分公司、子公司,如果从事农产品(不包括葡萄酒、果酒及其烈性饮料)、日用品、建筑材料、医疗设备、轻工产品、食品生产和加工或从事再生资源及生活废料的处理和加工,自注册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
(三) 如果合资企业生产的儿童产品产量达到25%以上可享受5年免征所得税的优惠,5年期满后减征50%。
(四) 如果外资企业投资比例占50%或超过50%,自注册之日起2年内免征所得税。
(五) 在偏远农村建立的生产民用消费品的深加工外资企业可享受3年免征所得税的优惠,合作期满后头几年纳税仍低于现行税率的两倍。
(六) 轻工领域的合资企业,如果固定资金中外资所占比例不少于50%并将企业利润用来再投资,发展和扩大民用产品、特别是儿童用品的生产,可享受免征利润税。
(七) 对生产加工出口和进口替代产品的外资企业提供2年的免交所得税和土地税的优惠,而增值税可缓交财政。
(八) 外资企业生产所需物资(车辆除外)及企业工作人员生活所需物资免征海关税;
(九) 在乌直接投资超过5千万美元的外国企业法人从本国进口自身所需产品,免征进口关税。
(十) 外资企业有权自由进出口自身产品并进口生产所需商品,无需申领许可证。
(十一) 外资企业由出口自身产品而获得的外汇收入,纳税后全部由企业支配。
(十二) 合资企业在国家交易所有优先调汇权。
(十三) 外国投资者可自由将合法经营所得利润及其它资金以外币形式汇往境外。
(十四) 在乌境内的外国投资者有权通过竟买的形式购买生产厂房、设备和住宅,也可长期租赁土地。
(十五) 如果乌兹别克未来出台的法律恶化投资条件,外国投资者可遵循投资时实行的法律。但该规定不包括为保障国防、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及环境保护而进行的法律变更。
(十六) 外资占50%或50%以上的生产型合资企业,投产后2年内免征利润税,2年后,法定资本在100万美元或高于100万美元的合资企业,缴纳利润税为16%。
(十七)作为投资运入乌兹别克的技术设备免交增值税,包括:装配1998年被列入优先投资项目的设备、实施政府担保下的外国贷款投资项目运入的设备、外国投资者为新建和改造生产民用消费品所投入的设备、外国投资者作为投资运入的设备以及为开发国家石油天然气领域的项目运入设备。
现有涉及在乌投资的法律主要有《外国投资法》、《外国投资者活动保障法》、《企业、公司及组织纳税法》、《土地税法》、《车辆和交通工具税法》、《土地法》。在实际操作中,常以总统令、内阁规定等文件,调节外商和外国投资在乌的活动。这些文件主要有《关于鼓励生产企业出口产品的补充措施总统令》、《关于深化经济改革、保护私有财产和发展企业经营活动总统令》、《关于加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本国货币内部竞争能力总统令》、《关于刺激和鼓励私营经济总统令》、《关于鼓励创建外资企业的补充措施总统令》、《关于发展有价证券市场的补充措施总统令》、《内阁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放宽对外经济活动的规定》、《内阁关于进口关税制度的规定》、《内阁关于国家扶植轻工业和地方工业的措施的规定》等。
附:乌《外资法》和《外国投资者保障及保护措施法》的主要内容:
一、《外资法》
外国投资者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为:
1、权利
1)外国投资者可以在乌境内建立外资企业,可以享受乌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和优惠;
2)独立确定和实施投资的规模、种类和投资方向;
3)外国投资者可独立与法人和自然人签订协议;
4)外国投资者可掌握、使用和分配自己的投资和投资活动中所取得的利润。根据投资者的决定,具有掌握、使用和分配投资及其利润的权利,按照乌法律有关规定可以把投资转给其他法人和自然人。在权利转移时,根据协议,双方相互之间关系可自我协调;
5)外国投资者可独立和自由支配所获收入;
6)外国投资者可以吸收外资、贷款和借款;
7)外国投资者可利用自己帐户上的当地货币在乌外汇市场购买外汇;
8)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外国投资者有权购买土地。
9)根据乌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拥有使用属于私有财产的权利。
10)由于国家管理和执法部门的非法行为和决定而给外国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外国投资者有权获得补偿。外国投资者享有乌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一切权利。
2、 外国投资者责任义务:
1)乌境内外资企业注册资金外方比例不能少于30%,注册金额外方不得少于15万美元;
2) 遵守乌兹别克斯坦的现行法律;
3) 按照乌兹别克斯坦的法律规定纳税;
4) 外国投资者应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5) 外国投资者必须获得投资项目的鉴定,包括遵守乌国家法律规定的卫生环保规定和其他要求;
6)一般情况下,外国投资者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根据乌法律文件规定,对触犯乌法律规定的行为,外国投资者应接受相应处罚;
7)外资企业在符合乌法律要求的条件下,可自主实施进出口业务,出口自产商品时可免办许可证和配额;
8)按乌法律规定,外资企业有权进口自己生产所需的商品。
9)根据同外国投资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外国投资者为生产所需带入乌兹别克境内的物资,以及外国投资者和位于乌兹别克境内的外国人带入乌境内的个人用品免征海关税;
3、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的责任义务
乌国家保障和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乌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一切权利,向外国投资者提供公正、平等制度,保证其安全。按照乌法律规定,凡是被授权人与外国投资者签订的有关合同,乌国家以及国家的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需承担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二、《外国投资者保障及保护措施法》
1、外国投资者权益保障包括:
(1)国家保障并保护在乌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投资者的权益;
(2)不得歧视外国投资者的国籍、住地、信仰、从事经济活动的地区,不得在履行乌国际协议时因投资者及投资的来源国不同而区别对待;
(3)如果乌后来制订的法律恶化了投资环境,外国投资者在自投资之日起十年内可以遵循当初投资时的法律。外国投资者有权自愿享受新法令中优化的投资条款;
(4)国家有关管理机关及国家政权机关无权干涉依法经营的外国投资者的经营活动;
(5)如果国家有关部门在合法履行职责时,发现外国投资者有违法行为,可在权限范围内采取同违法行为有直接关系的措施。国家管理机关和执法机构不得以存在违法行为为由而干涉和限制外国投资者的其它合法经营;
2、如果外国投资者在下列领域投资,可充分享受向其提供的补充保护措施:
(1)能保障经济稳定增长及优化国家经济结构;
(2)能巩固和扩大国家出口潜力以及保障国家融入世界经济体系;
(3)向加工原材料、生产消费品、提供服务并保障居民就业的中小企业投资;
(4)向外国投资者提供的补充保障及保护措施也可以包括乌兹别克斯坦政府的担保、在财政上对投资项目给予的扶持、建立特殊的税务及支付制度、国家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采取的其它保护措施。
3、汇款保障
外国投资者在依法缴纳税金及其它费用后可以将外汇自由汇出乌兹别克斯坦,其中包括下列汇款:用于维持或扩充外资的初始金或补充资金;投资收益;依该法所获得的亏损补偿金;用于履行合同的支付资金;出售全部或部分外国投资所获资金;依法获得的其它收入; 如果外资企业失去支付能力、破产或为了保护债权人权益、刑事调查、或者作为自然人的外国投资者发生违法行为,或者法院及仲裁机构裁决有必要制止抽走资金时,根据国际法原则国家可以阻止外资撤离。乌兹别克斯坦吸引外资主要优惠政策(一)基本优惠投资法10年内不变;外国投资和投资者在乌境内的资产不被征收;外汇款项自由汇入汇出,没有限制;外国投资者在乌获得的收益可以用于再投资活动或根据投资者的意愿确定;外资在投资活动结束后返还给投资者;保证投资没有政治或其他风险。2007年,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集团在对乌企业活动改革和投资积极性所做的年度报告中指出,乌在完善商务环境方面取得了很大进步。主要体现在:简化了企业登记注册规定,理顺了自愿倒闭程序,降低了所有权转移成本和企业的税赋,这些举措刺激了私人资本的增长。据报告估算,2007年,乌企业的税赋总体上降低了26个百分点。根据2006年6月7日总统令,为转让动产或不动产所做的公正费用根据最低工资额计征,通过按楼房面积为基数计算费率,不再按固定费率10%国税利率计征,从而降低了所有权转让成本。主要经济领域的私有化进程不断深化,私有经济成分不断提高,外国投资者可以在承担投资义务的情况下以“零成本”收购破产企业。乌制订了一系列中期技术改造纲要,涉及棉花加工、油脂、化工、机电、纺织、制药、建材和冶金领域。(二)税收优惠税收体系不断完善。法人和自然人的税务负担不断减轻,如,自1996年以来,法人所得税降低了四分之一。自2008年以来将利润税率降低到10%(2005年为15%,2006年为12%);统一社会税率从2004年的33%降低到2007年的24%;中小企业应缴纳的统一税率从13%降低到8%(商业企业为4%,饮食企业为10%)。新实施的部分税则税率如下: 1、企业利润税(所得税)—10%;2、增值税—20%;3、个人所得税—13%; 中等收入人群—18%;高收入人群—25%4、企业财产税—3.5%5、统一社会税—24%6、中小企业统一税—8%7、天然气资源税—30%;凝析油资源税—20%;原油—20%;煤炭—3.8%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经济类企业,免征所得税(利润税)、财产税、社会设施发展税、小公司应缴纳的统一税以及免除向国家道路基金应支付的留成。-这些税收优惠适用于外商私人直接投资:30-300万美元,优惠期为3年;300-1000万美元,优惠期5年;1000万美元以上,优惠期7年。但私人直接投资不受乌政府担保。-上述优惠还适用于以下条件:在劳动力过剩的地区设立企业,如在卡拉卡尔帕克斯坦共和国、吉扎克州、卡什卡达林州、锡尔河州、苏尔汉河州、花拉子模州以及纳沃依州、安基延州、纳马干州和费尔干纳州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等。-在注册资本中的外资成分不低于50%;-私人直接投资企业需通过乌国家注册;-投资为可自由兑换货币或新型现代化技术设备;-享受上述优惠的投资收入应在税收优惠期内作为再投资,促进企业发展。2、利润税(所得税)优惠:自2008年以来将利润税率降低到10%(2005年为15%,2006年为12%);统一社会税率从2004年的33%降低到2007年的24%;中小企业应缴纳的统一税率从13%降低到8%(商业企业为4%,饮食企业为10%)。对从事生产活动的外资企业自其注册之日起两年内免征土地税。2000-2007年间,利润税从38%降低到10%,统一社会费从40%降低到24%,对小企业和农场主规定的统一税率降低到10%。7年间,总税赋比例从40%降低到27%。自2007年1月起,乌将利润税率降低为10%(2005年15%,2006年12%)。-如外国投资是投向国家投资纲要清单中的项目,则法人在国家注册后的7年内免征法人所得税(利润税);-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新成立企业(不是从事贸易、中介、供销和制作活动),自注册之时起第一年上缴25%所得税(利润税),第二年按规定税额减半缴税,以后按规定税率全额纳税; -包括外资企业在内的、在乡村地域内新成立的企业(不是从事贸易、中介、供销和制作活动),自注册之时起第一年免缴所得税(利润税),第二年按25%计征,第三年按规定税额减半缴税,以后按规定税率全额纳税;-若公司出口额不低于其产品销售额(工程、服务)的30%,减半征收所得税(利润税);-若公司出口额占其产品销售额(工程、服务)的15-30%,减30%征收所得税(利润税);-如外国投资为落实地方纲要规定的清单中的项目,则对法人的产品5年内免征所得税(利润税)、统一税(对实体规定的简化税收系统);-对外资在注册资本中占50%及以上的生产型外资企业所得(利润)税率为15%(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对生产儿童、妇女用品和手工艺术品的法人企业征收10%的所得税。3、财产税优惠:-对新成立的企业在自注册起的2年内免征财产税;-若公司出口额不低于其产品销售额(工程、服务)的30%,减半征收财产税;-若公司出口额占其产品销售额(工程、服务)的15-30%,减30%征收财产税;-如外国投资为落实地方纲要规定的清单中的项目,则对用于鼓励发展地方产品生产的主要生产型基金会5年内免征财产税。(三)海关优惠如外国投资为落实地方纲要规定的清单中的项目,则对进口的技术设备及其配件以及乌不生产、但地方生产工艺流程中需要的材料和部件5年内免征关税(海关手续费除外);-外国投资者向乌运进的生产用财产和自用物品根据合同免征关税;-对乌进行直接投资的外国法人可以免税运进价值超过5000万美元的自产商品;-对根据产品分成协议在乌施工的外国投资者或其他参与产品分成协议的工程人员根据项目文件带入乌的商品和服务,以及这些人员的个人物品均免征关税;-对外国投资者作为对外资企业固定资本投入的技术设备进口免征关税。如外资企业通过出售生产的产品或服务获得60%以上的收入,该企业则被视为生产型外资企业,享受额外的税收、关税及其他优惠。-对从事生产活动的外资企业自其注册之日起两年内免征土地税;-建材生产企业享受的行业优惠:根据乌总统2003年5月6日第3240号命令第11款,2008年1月1日以前,生产建材和结构件的企业在进口设备及其成套配件时免缴海关关税(报关手续费除外);自2006年1月1日起,为完成乌总统2005年3月24日第3586号命令规定的任务,“乌兹别克斯坦建筑材料”股份公司所属企业进口乌本国不能生产的设备及其辅助材料免缴海关关税(报关手续费除外);对再次投入使用的新技术设备五年之内免征财产税;自2007年4月1日起,乌法律对进口技术设备规定的关税优惠就根据经济部、外经贸部和国家海关委员会批准的清单予以落实;如根据乌总统2007年3月14日第3860号命令第2、5款所规定的合同条款供应技术设备,则进口技术设备的关税优惠适用于成套制品和备件。-如外国投资投向生产领域,乌政府提供的税收优惠包括根据投资数额降低税率或在7年内对投资者免征所得税、增值税以及技术设备进口关税,在一定时期内免征土地税,对出口企业给予一系列优惠等;根据2007年3月24日乌总统命令,为促进生产企业改造,重新装备新设备和新工艺,规定在3年内将税收基数降低到引进新设备、新工艺前的水平,并在新设备运转后的五年内免除财产税;根据2007年6月乌总统批准的《2006-2008年私有化纲要》,投资者可以零成本买断乌国家未持股的资产。乌政府不给予低于50%国家份额的各所有制企业的国家担保;具有战略意义的项目除外,但是否给予将由内阁裁决。在议会每年确定的国债最大金额范围内给予国家担保,根据程序规定,给予国家担保的建议只能是财政部向政府提出,此前,各行业部委先提出相关建议。根据乌总统令(2005年4月1日УП第3594号)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卡拉卡尔帕克共和国,吉扎克州、卡什卡达琳州、锡尔河州、苏尔汉河州、花拉子模州,纳沃依州、安基延州、纳曼干州和费尔干纳州的农业人口聚居区对外国私人直接投资企业免缴所得税(利润税)、财产税、公共事业和社会基础设施发展税、小企业统一税费、养路费。优惠期限根据投资额确定为:30万-300万美元之间-3年;300-1000万美元之间-5年;1000万美元以上-7年。 享受以上优惠政策的经济领域有: 1、生产无线电电子产品、电脑和计算机部件; 2、轻工领域:生产棉布和毛料,加工缝纫和针织制品、袜子和纺织日用品;皮革加工,制鞋和加工皮革日用品; 3、丝织工业:生产丝织布及丝织品; 4、建材工业:生产新型建筑材料; 5、禽肉和禽蛋加工; 6、食品工业:用当地原料加工食品(除烟酒外); 7、肉、奶制品加工,包括奶酪、动物油脂加工; 8、化学、制药工业:生产药品、洗涤合成产品,日用化学品。乌政府将企业私有化收入中应交给国家财政预算的份额由原来的40%提高到65%。这部分钱将用于补充预算外养老基金。乌政府强调,该决定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私有化资金的管理,有效利用这部分资金。根据私有化收入的分配规定,除了65%的收入应缴纳给国家财政以外,余下的款项中,25%应缴纳给地区的行政部门,用于社会项目和发展市场基础设施;3%应缴纳给国资委;2%应缴纳给国家反垄断委员会。 乌兹别克政府近日宣布,为进一步落实卡里莫夫总统今年4月颁布的《关于鼓励外国私人直接投资的补充措施》的总统令,乌政府已决定授权前不久改组完毕的外经部可以同外国投资者签订协议,向外国投资者提供法律许可范围内的各种保障和优惠。这些保障和优惠包括:提供政府担保,制定特别关税、税收和支付优惠,实行国家对引资项目的实施进程的监控,将投资项目列入国家引资纲要,协助解决国家拨款问题等等。 在此以前,乌对于向个别外资项目提供优惠和保障的问题没有明文规定,都是由乌政府单独作出决议,实行个案处理。 乌政府决议规定:将根据每一个外资项目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与之签订提供保障和优惠的协议。要考虑的主要因素有:投资项目是否属于能够保障经济稳定增长的优先发展领域,是否能够大幅度地改变国家的经济结构,是否能够加强和扩大国家的生产能力和出口潜力,是否属于能够促进原材料加工、消费品生产和服务、增加居民就业的中小企业发展项目。给予外国投资者以特别优惠的协议书以及其他文件的审议期限不超过14个工作日。如在协议条款上难以达成一致,外经贸部可以再和外国投资者通过谈判协商解决。“关于鼓励外国私人直接投资的补充措施”的总统令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对于设立在各地和优先发展经济领域当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一系列税收,其中包括利润税、财产税、社会基础设施发展税、环保税、生态税,中小企业统一税、及国家道路建设基金。自90年代初以来,乌兹别克共吸引外资140亿美元左右,其主要的部分是由政府担保的外国商业银行贷款。90年代末,乌政府开始严控给予国家担保的外资投资项目,为的是保障国家的还贷信誉。2011年乌拟引资29亿美元。2010年乌吸引战略项目投资30亿美元。自乌独立以来共吸引外资1000亿美元(其中350亿美元为直接投资)。2009年乌吸引外资18亿美元,增长68%,其中,外国直接投资增长80%。2004年乌吸引外资10.029亿美元,其中政府担保的贷款6.512亿美元,直接外资3.775亿美元。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总统卡里莫夫签署的命令,2009年乌将投资3.8亿美元对国内32个生产型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建设和现代化改造。乌油气控股公司计划投资2.45亿美元建设天然气管道供气项目,其中使用1841万美元建设486公里长的天然气管道网,1191万美元用于建设布哈拉州《卡兹里》天然气加压站和位于西北地区的《昆格勒》加压站基础设施以及投资1.07亿美元建设天然气脱水站;乌国家电信运营商« Uzbektelecom » 公司计划投资3080万美元实施12个DWDM网络技术项目,电磁兼容中心投资1200万美元用以扩大无线监控系统;国家航空公司投资6300万美元对纳沃伊机场进行改造;国家铁路局投资892万美元对150公里长的« Jizzak - Yangier »和« Yangier - Farkhad » 铁路进行电气化改造;乌国家电力公司将投资342万美元更换380公里长的线路和283个6-10千伏的变压器。资金来源将由经营公司和企业自有资金、乌发展和重建基金会及外国银行贷款提供。据预测,乌2009年计划吸收投资74.6亿美元。其中外国投资18.64亿美元,计划实施86个项目。 2008年,乌国内项目投资总额达605亿美元,比2007年增长28.4%。2006年,外国直接投资增长25.4%,其中68.3%投向了工业开发和现代化改造,这主要得益于乌现行的以工业现代化为主导的投资政策。乌总统还指出,2006年昆格勒碱厂的投产、图博朗水电站开始发电以及克孜勒库姆磷灰岩联合体氯化物清洗装置投入运营等等一系列外资项目的成功实施就是最好的证明。2004年,乌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为2.473万亿苏姆(约合23.5亿美元),比上一年增长5.2%。其中,外国投资额为6058亿苏姆(约合5.77亿美元),同比增长2.4%。所引外资中由政府出具担保的外资和贷款比重比上一年下降了15.6%,总额为3583 亿苏姆(约合3.4亿美元),外商直接投资额增长了48%,总额为2475亿苏姆(约合2.36亿美元)。根据乌兹别克政府制定的2005年投资计划,全年计划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2.874万亿苏姆(约合25亿美元),比去年增长7%,其中包括为115个项目引进外资8.6578亿美元。上述项目中,52个为国家担保项目,总额为3.5015亿美元,63个为外国直接投资项目,总额为5.1563亿美元。2003年乌吸引外资8.604亿美元,其中政府担保的贷款6.617亿美元,直接外资1.987亿美元。乌独立以来至2003年底,已累计吸引外资140亿美元,其中以政府提供担保的外国商业贷款为主,外国直接投资占25%。现乌共注册合资企业3500家(由于利润返还方面的困难,目前正常运转的有1800家,占全部外企的52%,而生产型企业有592家,占31%),投资最多的国家依次为美国、土耳其、英国、韩国、巴基斯坦、中国;独联体国家中最大投资者为俄罗斯。投资领域主要集中在能源、冶金、轻工、食品、电子、通信、机械制造、汽车、纺织等领域。2011-2015年乌兹别克斯坦工业发展纲要”近日经卡里莫夫总统签署生效。根据该纲要,未来五年,乌计划投资超过300亿美元,实施259个项目发展工业,包括新项目建设、老项目改造和企业工艺设备的更新,同时将对工业行业结构进行调整。上述300亿美元的投资总额中约205亿美元计划通过吸引外国投资和贷款获得。纲要涉及的主要领域包括能源、化工、冶金、食品、轻工、建材和机械制造。纲要制定的工业增长速度将从2010年的8.3%提高到2015年的11.8%。按产值计算,则从2010年的30万亿苏姆(按目前汇率约合187亿美元)增加到2015年的50万亿苏姆(约307亿美元),增长64%。其中增长最快的行业预计为食品工业(140%)、机械制造(100%)、轻工(100%)和建材(92%)。纲要的实施将使工业在乌GDP中所占的比重由目前的23.9%增加到28%,制成品占工业产品的比重由50.6%上升到61.2%,工业品占出口的比重也将从51.1%提高到71.8%。此外,随着纲要实施中对行业结构的调整,各主要工业行业在整个工业领域中所占的份额也将发生较大的变化。能源的比重将从目前的29%下降到20.7%,有色金属从11%下降到8.2%,而机械制造、轻工和食品工业将分别由目前的16.7%、12.8%和11.8%提高到20.4%、15.6%和17.2%。纲要还规定,为实施纳入该纲要项目而进口的乌本国不能生产的设备、材料及组件到2016年1月1日前将免缴除海关手续费以外的一切海关税费。乌复兴和发展基金会2011年投资计划http://gazeta.uz/2011/01/12/frru/油气领域2011年引资计划http://uzdaily.uz/articles-id-5288.htm化工领域2011年引资计划http://uzdaily.uz/articles-id-5314.htm2011年二季度出台总统令,优化投资环境http://podrobno.uz/cat/economic/Inostrannuminvestoram 乌兹别克经济潜力与投资环境乌兹别克斯坦外经贸部向经商处提供了希望中国企业投资的项目清单,其中附件一是乌方推荐的希望中方提供贷款融资的项目,附件二是希望中国企业在纳沃依自由工业经济区直接投资建厂的项目。详见附件(中、俄文)。附件一:乌兹别克斯坦拟与中国企业实施的优先投资项目清单(以使用中方贷款为主)序号项目名称 项目金额(百万美元)乌方业主油气领域3108UZBEKNEFTEGAZ(“乌兹别克油气”国家控股公司,下同)1组织建筑用和专用水泥(固井)生产(一期)602在花拉子模、梅舍克利-图兹科依油气投资区块开展地质勘探2003在URTIUSK天然气化工厂生产合成液体燃料20004在穆巴列克天然气加工厂建设沸石烘干的液化气生产装置(二期)1505在舒尔坦油气厂建设丙烷-丁烷混合装置(5-6期)906在穆巴列克天然气加工厂建设多元化聚酯产品(合成橡胶,聚异丁烯、溶解剂等)4807在纳沃依州SANGRUNTAU原料产地将油页岩综合加工成石油产品128化工领域735UZKIMESANOAT(“乌兹别克化工”国家股份公司,下同)8在费尔干纳氮肥厂开发生产二甲醚909德赫卡纳巴德钾肥厂扩建(二期)16010在橡胶机械厂建设传送带和农机轮胎生产5111在纳沃依州建设氮磷钾肥综合生产厂25012建设工业塑料生产厂513组建家用化学品生产814在纳沃依氮肥厂建设综合体:年产3.4万吨烧碱和5万吨聚氯乙烯16515建设肥皂生产厂6“油料食品工业”协会采矿工业90716利用二级高岭土生产矾土水泥900UZBEKUGOL(“乌兹别克煤炭”股份公司,下同)17利用二级高岭土生产硫酸铝凝结剂7机电工业31.718改造ONIKS水晶厂15.6UZELTEHSANOAT(“乌兹别克机电工业”协会,下同)19改造FOTON厂,生产节能灯3.220改造FOTON厂,生产光电转换器和转换站321对FOTON厂改造,生产电冰箱、冷柜和空调522生产手机及其他精密家电4.9机械制造9123在塔什干发动机厂生产农业机械用的柴油发动机30UZAGROMASHSERVIS(“乌兹别克农业机械服务”协会)24用吹模方式生产塑料汽油桶及部件5UZAVTOSANOAT(“乌兹别克汽车工业”股份公司)25塔什干拖拉机厂邀请战略伙伴生产新型拖拉机50塔什干拖拉机厂26改造冲压生产设备生产筑路机械、公共事业领域需要的装载机械6塔什干拖拉机厂建材生产818.327在苏尔汉州舍拉巴德区建设水泥厂256UZCTROIMATERIALY(“乌兹别克建材”股份公司,下同)28在纳沃依州生产洁具陶瓷17.629在吉扎克州扎法拉巴德区建设水泥厂25030在卡什卡达里亚州吉塔博区建设水泥厂15031在纳沃依州建设年产1000万立方米的建筑玻璃厂7032完成UZGLASZAIDEN玻璃纤维厂建设74.7UZPROMSTROIBANK(乌兹别克工业建设银行)纺织工业176.533创建HUJUM丝织企业1.1UZBEKENGILSANOAT(“乌兹别克纺织工业”股份公司,下同)34建设生产丝线和丝绸的“ATLAS”合资企业4.535建设生产丝线和丝绸的“MARGILON EXKREP”合资企业436与中国ANHUA公司建立加工蚕茧的乌兹别克-中国合资企业4.237改造“三八”纺织企业,年产250万件成品4038改造UICHI YIGIRUVTIKUV纺纱厂,年产1.8万吨棉纱19.539改造SIMURG纺纱厂,年产400吨棉纱、200万延米棉布640改造BOFANDA纺织厂,年产2200吨染色针织布641改造MUSHTARI纺织厂,年产100万吨成品4042改造KITOP IPIIGIRUV纺纱厂,年产5000吨棉纱643在沙瓦次克区未竣工的纺织厂基础上建立合资企业17.2花拉子模州政府(下同)44在YANGIARIK丝线加工厂基础上成立合资企业13.245在KUSHKUPIR PAHTA TOZALASH纺织厂未竣工的基础上建立合资企业946在YANGIBOZOR PAHTA TOZALASH纺织厂未竣工的基础上建立合资企业5.8食品工业947生产碘盐9苏尔汉河州政府制药工业13.848生产一次性针管和针头2UZFARMSANOAT(“乌兹别克制药”国家股份公司,下同)49生产药品7.350生产药用玻璃器皿4.5 总额5890.3清单一:向中国伙伴推荐的投资项目(俄文)附件二:乌兹别克斯坦邀请中国企业在纳沃依自由工业经济区建立合资企业的项目建议(以中国企业直接投资为主)序号项目名称1生产荧光灯、节能灯、气体放电灯泡,放光二级管2生产大型和小型家用电器3生产无线电话、信号接收器4"生产个人用电脑、服务器及配套产品和部件(显示器、调制解调器、打印机等)"5生产芯片,电路板6生产液晶屏幕7生产电动玩具8生产医疗设备9生产药品10生产药用玻璃器皿11生产“通用-乌兹别克”汽车和撒马尔罕汽车厂生产的卡车、公共汽车零部件12生产轿车、卡车、公共汽车和农业机械所需的电子和机电产品13加工巧克力和水果甜品14加工奶制品(酸奶、奶酪、酸乳、酸奶油等)15加工和分装干果16加工纯果汁及浓缩果汁17加工西红柿调味品18加工肉罐头19加工便捷早餐20加工儿童食品21生产聚酯包装材料22生产香水、花露水23生产轿车、卡车、公共汽车和农业机械所需的聚酯铸件、吹模成型和挤压成型零件24生产轿车、卡车、公共汽车和农业机械的内装修材料25生产纸质餐盒、包装盒26生产塑料文具清单二:在纳沃依经济区投资建厂项目(俄文) 乌兹别克塔什干州吸引外资发展工业的优先方向 一、州情简介 塔什干州位于天山山脉西麓和苏尔汗河之间,地貌以平原为主,面积1.53万平方公里,由15个行政区、16个市、18个镇组成。主要城市有:Ташкент,Ангрен, Алмалык, Ахангаран, Чирчик, Янгиабад, Янгиюль 等。州府城市-塔什干。截至2008年1月1日,塔什干州居民总数为252.15万人(不包括塔什干市),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165.2人。 塔什干州铁路和公路网络发达,铁路总长363.4公路,所有的大型企业均有铁路专用线;公路总长为3833公里(包括国际干线),其中州级和地方级公路1306公里。 塔州资源丰富,蕴藏着褐煤、高岭土、有色金属(铜、铅、锌、铋、锂)等矿产资源,有丰富的建材原料,如石棉、玻璃、水泥原料、镶面石等。主要工业领域包括燃料动力、机械制造、矿山冶金、化工、建材生产、洗棉、棉纺、缝纫、食品加工等。盛产棉花、谷物、瓜果、蔬菜。 2007年,塔什干州国内生产总值为2.94万亿苏姆(约合23.27亿美元),比上年增长8%。有各类企业近4万家。该州与美国、德国、以色列、中国、土耳其、韩国、意大利等80多个国家有经贸往来。2007年,该州进出口贸易总额为21.98亿美元,比上年增长35%,该州出口15.33亿美元,增长42.9%,进口6.65亿美元,增长19.9%。 二、塔州工业领域吸引外资的优先方向 (一)黑色及有色冶金 主要在阿尔马雷克、别卡巴德和奇尔奇克市。通过利用现代工艺开发新产品,如:黑色金属板、管、合金钢、铜板、铜薄板、稀土金属、高熔点耐热金属、铅,可提高该州出口潜力。具体引资项目有: 1、“KHANDIZA 和UCHKUKACH矿床多金属矿石开采”项目可提高锌和铜的开采量,组织生产年设计为3.8万吨的铅精矿; 2、“组织生产用于产钢的金属化球矿”(开发SUIRENATA及其他含铁矿床)项目,可生产40万吨钢材和板材; 3、“5号钼精矿加工矿山冶金车间重新装备”及“IAKHTON、SAUTBAI、INGICHKI钨矿开采”项目。 (二)化学工业 1、在阿尔马雷克市的“磷酸铵“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年产40万吨硫酸及27万克卡工艺用蒸气生产线现代化改造”及“萃取磷酸生产线改造”项目; 2、在奇尔奇克市的“MAXAM CHIRCHIQ”合资企业实施“大吨位氨-76聚合体现代化改造”项目。 (三)燃料能源工业 乌兹别克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安格连露天煤矿技术改造及塔什干基布拉伊区热电站现代化改造项目。 (四)建筑工业 利用外资兴建水泥厂和制砖厂。 (五)轻工业 位于IANGIIUL市的“FARAZ”合资企业拟引资扩大毛巾生产、位于阿汉格朗区的“AIDEM-纺织”合资企业拟建纺织厂、位于BUKA市BUKA纺织厂项目。 (六)食品工业 投资方向为面包烘烤、罐头及肉类加工。 (七)医药工业 投资方向主要集中在对民用药品现有生产能力的技术改造。 (八)社会领域 教育、保健、住房、公共基础设施(交通、通讯、供水、排水等)领域为吸引外资重点方向。主要是吸引无偿援助、政府担保的长期优惠贷款、政府拨款及外国直接投资。